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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言官制度有何特點 為何御史可以風聞言事?

《呂氏春秋》中有一段記載:「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湯有司過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猶恐不能自知,今賢非堯、舜、湯、武也,而有掩蔽之道,奚繇自知哉?」

我國諫官制度的起源,是非常久遠的。在商湯時期,已經設有專門的「司過之士」。所謂「司過」,即負責糾察過錯,聯繫這句話的下文來看,糾察的主要對象還是君主,而非群臣。

古代賢明的君主,知道但凡是人,就不可能完全避免犯錯,即便是一國之君也不例外,所以需要有人來提醒和規勸自己的過錯。「司過之士」,已經是古代諫官的雛形,自秦漢以後,才逐漸形成正式的諫官制度,設置專門的機構和官職。到清朝時,諫官制度已經發展得非常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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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諫官制度大致沿襲明制,清初設有都察院和六科兩套班子,都察院及其下屬十五道監察御史分管中央和地方,六科給事中則分別監察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雍正初,雍正皇帝改革機構,裁汰冗員,將六科併入都察院,兩班人馬掛一個牌子,實現對中央和地方監察的全覆蓋。由於六科給事中通稱科員,十五道監察御史通稱道員,所以在明清兩朝,「科道」也作為諫官的代名詞使用。

從機構設置上看,都察院是朝廷內設的獨立監督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沒有職權上的交叉,故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利益關係對諫官的監察職能形成掣肘。另外,由於諫官是個比較得罪人的差事,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都察院的監察作用,清廷還採取了以下措施,來保障科道官充分履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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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言者無罪權。前面我們說到,諫官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人無法完全避免犯錯,而諫官也是人,也會有說錯話的時候,如果因為說錯話而被處罰,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真正直言敢諫的言官被淘汰,餘下一幫溜須拍馬的逢迎之徒,那麼監察機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第二是風聞言事權。《清史稿·職官志》記載:「(清)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監察御史許風聞言事。給事中同。」所謂的「風聞言事」,就是允許諫官在沒有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僅憑道聽途說,就可以上奏糾參。無論是什麼小道消息、街頭巷聞、花邊八卦,如果諫官本人認為有必要奏達天聽,都可以大膽進言,即便最終證明傳聞不實,諫官也不應為此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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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制度極大地擴充了言官的監察能力。雖然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存在部分官員濫用風聞言事權,挾私打擊政治對手的情況,但若無這一制度保障,言路必將受到阻遏,官場的許多陰暗面,也失去了曝白於日光之下的機會。

另外,古代官員想要升遷,最關鍵的是要得到皇帝的賞識。對京中那些品秩比較低的科道官而言,平常基本沒有覲見皇帝的資格,那麼上奏言事,就是一個很好的向皇帝展示自己才華的機會。這也鼓勵諫官多寫奏摺,多向朝廷揭發官場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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