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兩兄弟狀告親生父母:約定贈與30餘套房又反悔
有聽說過親生父母狀告兒女的,一般都是為了贍養問題,兒子狀告父母的,不多見。
仙居就有兩兄弟,把爹媽告上了法院。所為何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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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
約定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兒子
徐某和馮某在1981年結婚,婚後不久就先後生下了兩個可愛的兒子。
婚後,兩人共同創業做工藝品生意,頭腦活絡外加吃苦肯干,很快就賺到了第一桶金,建造了6間三層樓房、5間二層樓房和20間平房。
然而,隨著生意越做越大,徐某和馮某的感情卻越來越淡,最終走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1997年,經過長時間的爭吵和冷戰,兩人終於在法院調解離婚,同時簽訂了一份《財產贈送協議書》,議定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全部贈與兩個兒子,包括那11間樓房和20間平房。
圖為網路圖
彼時兩個兒子都只有十幾歲,房產依然登記在父親徐某的名下。
待兒子們成年後,要求父親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徐某卻變了掛,對兒子們的要求一拖再拖。
2018年年初,已過而立之年的徐氏兄弟將親生父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父母履行離婚時的約定,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爭議焦點
離婚時的贈與協議能否撤銷
仙居法院受理了這個特別的訴訟官司。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圍繞贈與能否撤銷這個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二原告認為:
父母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贈與了我們,協議一經達成就應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父母應該遵循約定交付財產。
被告徐某承認曾經與前妻達成的協議,但他同時也表示:
訴爭的房產已經全部抵押給了銀行,有好幾百萬的貸款,原告既然要獲得房產,那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債務。
贈與的財產在未辦理過戶手續前可以撤銷,現在這些財產還沒有過戶,二原告又不願意承擔債務,所以我要求撤銷贈與。
另外一位被告馮某卻反駁說,訴爭的財產應當歸兩個兒子所有:
「當年徐某提出離婚時,我一開始是反對的,為了財產的歸屬問題沒少吵架,後來徐某答應把全部財產都送給兩個兒子,我才同意離婚。當時廠里還在正常經營,我沒有拿分文。」
圖為網路圖
法院判決
不能撤銷,房子歸倆兒子所有
近日,仙居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徐氏兄弟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承辦法官卓春燕解釋: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和單純的財產贈與不同,該財產贈與條款並非完全獨立的條款,而是與協議雙方夫妻關係的解除、其他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諸多內容有著密切的聯繫,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這種約束力表現為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協議。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而且,如果允許當事人對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的有違誠信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卓春燕說。
本案中,被告徐某、馮某在離婚時達成協議,一致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當時還未成年的兩個兒子,這是兩被告對共同財產分割的一種特殊形式,顯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因此,贈與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