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港澳台居民社保適用範圍將與內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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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人社部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擬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聘僱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且適用險種的範圍與內地居民保持一致。
《辦法》擬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正規就業及靈活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辦法》擬規定,港澳台居民適用險種的範圍與享受待遇的條件和辦法與內地(大陸)居民保持一致,且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
在社保待遇享受方面,《辦法》也擬作出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此外,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具體來看,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用人單位依法聘僱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而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關於雙重參保的問題,《辦法》提出,為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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