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光棍娶不上老婆,為了傳宗接代,他們竟用這種辦法?
光棍「這一類人不僅在現代,在清朝時期也自然存在。受古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傳統思想影響下,光棍們的難題除了娶老婆,綿延子嗣更是他們義不容辭的任務之一。而在那時由於貧窮和愚昧,有一種令人難以置信的婚姻陋習,那就是「典妻婚」。
顧名思義,就是將婚姻中的妻子典當給別人,也就是出租老婆!那時許多男子處於底層社會娶不到老婆,還有一些家庭因為生活困難便將妻子如貨物一般「典租」給光棍漢幾年的時間,交換金銀以養家度日。被租出去的妻子為受僱人傳宗接代,生兒育女。時間一到再返還自己的原來家庭。
「典妻」現象由來已久。溯源到漢朝時期,由於戰爭不斷,百姓流離失所,男子不能靠種地掙得糧餉,女子也難以靠紡織維繫生活。百姓生活難以維持,開始有人賣妻子還錢,這就是「典妻」的雛形。
清朝時期封建制度森嚴,「典妻」也迎來高潮時期。太平天國是一場農民自下而上挑起的戰爭,下層的農民受到戰爭衝擊也最大。許多男子基本生活的維持不了,更別提娶老婆了。但傳宗接代是每個人的願望,於是「典妻」現象愈發猖獗。
典妻制度發展到後來,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流程: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下聘、迎娶等環節,其中關鍵環節在於訂立契約。契約主要寫明典妻的時間、租價等事宜。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
對租妻的人說來,還是會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
這種契約對那些被出典的婦女來說相當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婦女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兒育女,最後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晚清正在勞作的婦女。
典妻違反人情人性,實際上被清政府明令禁止。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也就是說,在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兩邊的男子都打八十大板,典雇契約無效,涉及的錢財沒收。
不過,《大清律例便覽·戶婚》又進一步解釋道:「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如果典雇妻女為人服勞役,就不受懲罰。只要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是不是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實,官府就不會根究。這相當於默許了典雇妻女現象的存在。毫無疑問,這是清朝典妻現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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