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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代表作評價應該:更注重成果原創性


  來源:中國科學報


  最近一段時間,我國關於科技人才評價改革的重磅政策紛紛出台。其中,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已被提升為「頂層設計」。


  其實,不少「雙一流」大學在聘任「准聘—長聘」教授時已開始實施代表作評價制度,通常是限五篇(部)論文(專著)。

  如今,隨著各種政策的實施,可以預見代表作評價制度將漸成主流。那麼,到底該如何評價代表作?


  隨著我國的科技創新正從「跟跑」向「跟跑並跑領跑並存」轉變,對於原創性重大成果的需求更加迫切。


  對科研論文的評價,應從看重期刊的影響因子,轉向注重成果的原創性。


  基於對國內外代表作評價制度的現實觀察,筆者認為,從「影響因子VS原創性」的維度進行評價或是一種相對公正和高效的辦法。

  具體來說,按照論文原創性程度的高低和發表期刊的影響因子高低,可將論文分為4類。


  第一類論文既有高的原創性,又發表在高影響因子的期刊上。


  例如,沃森和克里克1953年在《自然》雜誌上發表關於DNA雙螺旋結構的論文,並因此獲得1962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


  第二類論文有高的原創性,但發表在低影響因子的期刊上。


  例如,以屠呦呦為代表的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1977年在《科學通報》上發表了關於青蒿素化學結構的論文。2015年,屠呦呦因此獲得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

  第三類論文發表在高影響因子的期刊上,但原創性較低。


  第四類論文發表在低影響因子的期刊上,而且原創性很低。


  在我國現行的科研評價體制下,大學教師或科研人員在評職稱或「准聘—長聘」教職時,通常按照第一類、第三類、第二類和第四類的順序選擇其代表作。


  這是科研人員對現實科研評價更注重論文所發期刊影響因子而非成果原創性作出的合理對策。


  不過,從當下我國更需要重大原創性科研成果這一事實出發,各高校和研究機構在評職稱、「准聘—長聘」教授以及各種「帽子」時,應轉換評價思維,將論文的原創性程度作為最高準則,不管論文發表的期刊是否為國際頂尖學術期刊,不管期刊是否有高影響因子,不管發表在英文還是中文期刊上。

  就是說,我國今後的科研評價制度應更加同等注重第二類和第一類論文,分階段地淡化影響因子這個評價指揮棒。而對論文原創性程度的科研評價,唯有依靠高質量、高公正性、國際化的同行評議。


  考慮到科研人員的職業生涯階段不同,筆者同時建議,對於已獲得教授或長聘教職的學者,開闢「評價特區」,對其進行的科研評價以原創性和首發權為主,並鼓勵其將高度原創性的科研成果發表在國內中英文期刊上,第一時間獲取首發權。


  這不僅有助於增加原創性成果、改變科研評價制度,也有助於實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提出的建設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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