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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華人律協會長章少輝博士對曹寶麟案件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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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傑訴曹寶麟誹謗案的法理分析

章少輝博士

今年年初,安徽省書協主席李士傑以刑事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向安徽宿州市墉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暨大書法研究所所長曹寶麟教授,以微信信息公開「捏造」散布原告在2010年中書協書代會「賄選」的信息而「構成」誹謗罪,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判令賠償醫藥費,以及精神損失2500萬元。

此案經11月1日開庭而轉入公眾視野,書法界和社會媒體輿論一片嘩然!眾說紛紜,作者作為律師和書法愛好者,談三點看法。

第一安徽宿州市墉橋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本案?

本案是一個刑事自訴誹謗罪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索賠。因此本質上是一個刑事案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假設居住地在廣州的被告人在其2017年11月5日微信圈以「陳年爛賬,呼籲揭蓋」為題,公開發布的揭露原告「賄選」的信息是犯罪行為,那麼顯而易見,本案的所謂「犯罪地」應該在廣州,同時被告人居住地也在廣州。因此有權管轄的法院,應該是廣州相應的地方法院。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原告所在地的宿州市墉橋區地方法院。原告在自己的地盤無視法律的明文規定,提起可能致人於死地的刑事訴訟,索賠巨額賠償,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第二, 本案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本案中要證明被告以微信信息公開散布原告在2010年中書協書代會「賄選」的行為輕而易舉。但是要證明原告在2010年第六屆書代會的「賄選」行為的真實性卻絕非易事。相關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很多人都想當然地以為既然被告說人家賄選,言之鑿鑿,那麼理所當然應該出具相關的證據。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如上所述,本案是一個刑事自訴誹謗罪案件,作為原告的自訴人,不但應該承擔舉證的責任,而且不區分是針對誹謗行為的舉證責任,還是針對誹謗內容真偽的舉證責任。因此既然李士傑起訴曹寶麟有誹謗罪,就得拿出證據來。

另一方面,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無論是在公訴案件中,還是在自訴案件中均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就是說被告人對於否認自己有罪、否認指控的辯解,不承擔提出證據並加以證實的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該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所以,無論是公訴程序,還是自訴程序中,在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時就必須遵循這一原則的要求。

此外,在刑事訴訟中,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例外情況,無論公訴還是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對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可以提出證據加以支持,但這是被告人的辯護權利,而不是舉證責任。

比較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例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5條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有責任證明財產差額部分的來源是合法的,否則將被視為非法所得。舉證責任倒置是為了有效地懲治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行為而設立的一項特殊規則。在這類案件中,被告人要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否則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而關於自訴誹謗罪的舉證,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法條也沒有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換句話說,本案審理當中,作為原告的自訴人李士傑應該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無論是針對誹謗行為的舉證責任,還是針對誹謗內容真偽的舉證責任。作為被告人的曹寶麟,根本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有人會說,道理雖然這麼講,可是要求原告證明某件事不存在是強人所難,根本不可能做到。那麼如果原本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的確因為有實際困難無法提出誹謗內容真偽的舉證,應該如何處理呢?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因此,宿州市墉橋區地方法院的第一選項就是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退一萬步來說,如果宿州市墉橋區地方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證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205條第三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191條的規定」。上述規定均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證據,同時明確了行使這一職權的限制和條件,即只能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情況,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具體來說,宿州市墉橋區地方法院完全可以依法採取行動,聯繫本案爭議事實的來源機構中書協,要求協助出具關於原告是否存在2010年第六屆書代會的賄選的行為。當然,這樣做無異於與虎謀皮了!

第三,為什麼反腐舉報人卻被告上法庭?

根據了解內情者的有識之士透露,李某賄選的醜聞已經是圈內人公開的秘密,為什麼反腐的舉報人卻被告上了法庭?為什麼中書協作為醜聞的最核心相關機構,卻沒有採取任何舉措?

答案很簡單:原告高調提起本案訴訟,其目的無非是希望通過法院的一紙判決來為背後的「賄選」傳聞洗白。可以想像,在自己地盤的父母官之下起訴,勝算還是蠻大的,起碼在一審階段。萬一拿到一紙誹謗罪成立的判決,天下群雄,尚有何詞?

只可惜李某很可能錯誤估計了法理和當前反腐的政治形勢,提起這個無謂的訴訟,無異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讓原來可以冷處理的傳聞,欲蓋彌彰了!

到頭來還是那句老話:「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我們拭目以待吧!

章少輝博士,歐洲執業律師

大成Dentons歐洲區業務部主任

歐洲華人律師協會前會長

2018年11月18日,於萬米高空之上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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