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一流」背景下大學籌資制度改革的路徑探析
摘 要: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時,如何充分調動大學「自我造血」的積極性,並不斷完善大學籌資制度,是我國「雙一流」建設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議題。理想的大學籌款制度應保證高等教育籌資渠道的多樣性,在兼顧資源配置公平性的同時保障大學籌資行為的效率性。
關鍵詞:「雙一流」;籌資制度;改革;路徑
我國推進「雙一流」建設,絕非要打造「211工程」「985工程」高校的升級版,而是要解決制約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最大問題—大學身份的固化。行政性資源配置是我國高等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但也是制約「雙一流」建設的癥結。正因如此,不免令人擔心這種「另起爐灶」的方式是否會延續「新瓶舊酒」的局面?若要改變這種慣性思維,就要從資源配置的方式入手,改革我國大學現行的籌資制度。
理想的籌資制度應保證高等教育籌資渠道的多樣性
從我國大學籌資制度來看,高等教育的資金來源單一,且長期依賴政府。沒有經費自主權作後盾,大學在向政府「等、靠、要」中艱難前行。其原因如下:從政治學的角度分析,20世紀以後「國家主義」盛行,政府更是作為一種不可忽視的力量參與到大學的管理當中,並延續至今。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准公共產品」勢必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政府有責任為大學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由於我國大學長期依賴行政性、指令性的資源配置使大學的話語權、自主權缺失,「象牙塔」的光環日漸失色。世界一流大學的經驗就是大學必須拓寬融資渠道。學生住宿和餐飲收入、投資收入、銷售服務收入等都是英美大學運行經費的重要補充。例如:2016—2017財年,牛津大學總收入14億英鎊,其中政府撥款僅佔14%,其餘部分分別為:外部研究經費(40%),包括牛津大學出版社的轉移收入、科研商業化收入和慈善支持在內的其他收入(23%),學生學費(22%)以及1,400萬英鎊的投資收益。[1]由此可見,支持多元化的籌資方式應成為我國籌資制度改革邁出的第一步。
理想的籌資制度應兼顧資源配置的公平性
推進「雙一流」建設,首要解決的就是大學身份固化的問題。這一問題是高等教育的內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高等教育發展的「不願」和「不能」。首先,所謂「不願」是指高等教育的人才與資源的聚集導致了高等教育的「連帶產品」特徵。亨利·漢斯曼(Henry Hans-mann) 認為「連帶產品」的基本特徵是當顧客選擇商家時,他不僅關心產品的質量和價格,而且還關心其他顧客的個人特質。[2]這種現象反映在高等教育中,即當學生或教師選擇大學時,在其就學成本或薪酬福利在一定水平範圍的前提下,他們更願意優先考慮同樣選擇該機構群體的學業水平和學術背景的優劣,也就是說個體對大學的選擇不僅源於自身的需要,同時也受大學組織中其他群體成員的特質、學術背景等因素的影響。而這種高等教育「連帶產品」特質會導致高等教育的分層,即最優的學生和教師傾向集中在少數的一流大學,次優的學生和教師會選擇除此以外的其他大學或學院,以此類推。這種「連帶關係」會導致人才在層級之間的流動中產生隱性屏障,使得高校難以改變自己在教育場域中的地位。其次,所謂高等教育的「不能」是指以政策、法律制度為代表的制度性文化資本是大學分層現象產生的外部驅動因素。大學為爭取地位,組織自身的因素雖必不可少,但是政府的直接干預也是大學分層固化的重要原因。由此,為避免「雙一流」高校建設重新導致資源配置的「身份」固化,籌資制度安排的公平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所謂「公平性」不等於每所高校所獲取的資源絕對均等,而是高校籌資制度安排要充分體現其籌資能力、努力程度、承擔風險不同的行為主體有不同的財政支持,如政府財政支持制度應與大學的績效評估掛鉤。這種績效撥款的辦法和標準已經在許多國家推行。早在1984年,法國就在高等教育領域提出「合同」這一概念。短短几年間,合同政策就由科研領域擴展到大學的各個方面,成為高校獲取政府撥款的基礎。其具體做法是,各大學在本校內部充分討論後形成四年期的教育計劃,經過教育部審查批准,與政府簽訂四年期合同,獲取相應份額的撥款。在本期合同即將到期時,由國家評估委員會對合同實施情況以及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並商討新的合同。也就是說,學校自身的努力程度直接影響合同簽署並決定撥款力度。與法國相比,德國的績效撥款更具「產出導向」特色。德國政府將公立高校的產出水平和撥款數額直接相關聯,績效撥款數額直接取決於教學和科研產出的數量和質量。在美國,從田納西州率先開始實施績效撥款算起,績效撥款有近四十年的歷史,並經歷了「績效撥款1.0模式」與「績效撥款2.0模式」兩個階段。從1.0到2.0並非只是簡單的名稱更迭,而是通過嵌入基礎撥款的方式改進了不穩定性的缺陷,通過確定少量核心指標來簡化複雜的指標體系,從關注產出到關注教育完成與學習進展,使績效逐步成為教育經費撥款的內在要求,並且在實踐中逐步提高績效比重。[3]因此,對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的動態績效評估既可以打破大學已有的固化身份,也可以保障政府高等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性。
理想的制度安排應保障大學籌資行為的效率性
大學籌資制度的效率性是指大學的籌資制度安排既能使大學獲得最大範圍的潛在的或外部利益的支持,同時又能支配籌資相關利益主體的合作與競爭,還能使大學的籌資行為增進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例如:邦納社區學院(Bonner Country Community College)等學校通過為企業提供培訓服務為學校贏得經濟支持,同時這種做法也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學徒制競爭性撥款」。[4]此外,英美大學都專門設有投資委員會以及投資辦公室,並僱傭專業的經理人員對資產配置做出決策。捐贈基金資產配置中的每個步驟都有具體方案和操作步驟的過程。因此,要建立高效的高等教育籌資制度,第一步是要肯定大學作為籌資主體的身份、地位以及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第二步才是對高等教育籌資行為的規制與約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大學的籌資抑制、毫無動力的現狀,使大學籌資可以放開手腳並有法可依,儘可能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另外,籌資制度應發揮有利於資金湧入高等教育領域的「窪地效應」,即通過具有導向作用的制度安排與制度環境培育健全的大學籌資市場機制,使各種資金積極地流入高等教育市場,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作者:佟婧 申晨,單位:哈爾濱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青年項目「『供給側改革』視域下我國高校籌資制度改革研究」(項目編號:CIA160228)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University of Oxford Financial Statements 20016/17[EB/OL].[2018-09-28].https://www.ox.ac.uk/sites/files/oxford/field/field_document/University%20Financial%20Statements%202016-2017.pdf.
[2]亨利·漢斯曼.具有連帶產品屬性的高等教育[J].王菊,譯.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4,2(3):67-73.
[3]徐贇.美國公立高等教育績效撥款的發展及趨勢[J].外國教育研究,2016,43(3):58-68.
[4]Para M.Jones.Exploring Factors That Impact Success in Community College Fundraising[D].Nebraska:University of Nebraska,2008.
《北京教育》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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