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以後,傳統中國小農經濟的發展與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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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制及其配套政策的推行,造就了廣泛的個體小農群體,為古代集權國家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社會基石,國家也獲得了對農業勞動力和農村社會的強力控制,經濟汲取能力與社會動員能力均有明顯提升。但小農經濟的天然脆弱性,又要求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由此決定了戰國時期小農與國家之間,具有共生互動關係。
授田制背景下,國家不僅要為農戶授田提供製度保障與政策支持,還要直接介入生產管理環節,並承擔相應責任。列國在農業生產中所承擔的管理責任,是全面而多樣的:首先,是田界管理。授田後,國家要安排定期核查、管理與適當調整,以保持小農授田後份地的穩定性。齊國實行「三歲修封,五歲修界,十歲更制」的措施,「……口巧(考)參以為歲均,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其田,令皆受地美(惡)囗均之數也」(《銀雀山漢簡》),使百姓授田等級的好壞與其所承擔的賦稅相匹配。
秦國法律規定,每年「秋八月,修封捋、正疆畔及受(除)千(阡)百(陌)之大草」(《青川木牘·更修為田律》);同時,秦律還規定,「盜徙封」者(私自移動田界的人),要被施以「贖耐」的刑罰。所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國家在授田管理方面的權威地位和突出作用。
秦漢以後,傳統中國小農經濟的發展與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的加強
其次,是生產管理。政府一方面要按照時節,指導農民各項生產活動,同時還要對生產的各環節進行指導和監控。據《管子·國蓄》記載:「春以奉耕,夏以奉耘,未粗械器,種穆糧食,畢取贍於君。」而雲夢《睡虎地秦簡》出土《秦律》中,有《倉律》一種,甚至規定「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苔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毆(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還有《既苑律》一種,規定要定期評比耕牛,加以賞罰。此外,《秦律》中還有向農民出借鐵制農具,因其破損而核准報銷的律文。
國家還要承擔協調農業生產過程、推廣新的耕作技術及生產手段、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任務,採取措施確保農業生產的正常運行。這說明,戰國授田制背景下,國家對農業生產活動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組織,是維繫小農生產活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第三,是社會保障。小農生產本身的脆弱性,還需要國家提供有效的社會保障。屢見於戰國文獻中的「貸民」「振困」、減免租賦、假田公田、貸民種食等方面的記載,均體現了國家對小農生產救助及保護的職能。
戰國授田制,是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國家土地所有制模式。有學者認為:授田制的實質,乃是一種「國家份地農分耕定產承包責任制」。這種說法,是很有道理的,隨著這種分耕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中國傳統農業的耕作方式,由原來的村社共同體成員共同勞動的「共耕制」(「耦耕」),轉化為個體農戶的「責任分耕制」,從而有力地促進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和勞動自主性的發揮,大大提高了耕作農業的生產率及產品累積率。
授田製造成了小農對國家權力的高度依賴,影響到國家權力在小農生產生活中的功能定位,國家不但是「農業政策制定者」和「農業行政管理者」,同時更是「農業生產活動組織者」及「小農生產者保護人」,可以說是集四種角色於一身。由此,以授田製為紐帶,原來淹沒在村社共同體中的個體小農家庭,與國家建立起了直接聯繫。
這種聯繫,在土地和賦役制度方面,小農與國家間具有「服從一管制」關係,在農業生產環節,國家與小農間還具有「代理一依附」關係。由此,戰國時期小農與國家形成了奇特的共生互動格局。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規定了後世中國社會變遷的整體走向。
戰國秦漢之際,「五口百畝之家」個體小農階層的形成,是集權國家制度選擇的結果;而由此造成小農階層的廣泛存在,則構成了秦漢中央集權國家的根本基石,成為「大地域」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無法擺脫的「路徑依賴」。秦漢以後,傳統中國小農經濟的發展與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的加強,都與這些因素高度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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