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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中有哪些平等的地方?

文|陳卿美

不平等條約是晚清的「土特產」,也是喪權辱國的標誌,所謂的屈辱也正是在於此。不平等,主要體現在強迫性,割地賠款,喪失主權、損害尊嚴及領土的完整。如《南京條約》割讓香港、賠款2100萬銀元;《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賠款2億兩白銀;《辛丑條約》賠款4.5億兩白銀。這就是我們對不平等條約的傳統印象。

一部條約包括很多內容,割地賠款只是其中一部分。不平等條約也不是哪裡都不平等,不是每個條款都欺負中國。不平等條約也有平等的地方,這不是洗地,是條約內實實在在的條款。

平等的前提,就是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能維護與保障彼此的利益。在各種不平等條約中,提到最多的平等條款就是關於保護各自僑民的內容,這些內容往往還放在最前面。

如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國與英國簽訂了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條約中第一款,「……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1844年10月,中國又與法國在廣州黃埔簽訂《黃埔條約》,保護僑民內容也是放在了第一款:「嗣後大清國皇上與大佛蘭西國皇上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獲保佑身家。」

如果感覺表述不是很具體的話,再看1868年簽訂的《中美續增條約》。此條約主要內容基本都是避免雙方互相歧視的。如信仰方面,「美國人在中國,不得因美國人民異教,稍有欺侮凌虐,嗣後中國人在美國,亦不得因中國人民異教,稍有屈抑苛待,以昭公允。至兩國人之墳墓,均當鄭重保護,不得傷毀。」連死人的墳墓都要互相保護。

《南京條約》文本

如拐賣人口方面,「兩國人民自願往來居住之外,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是以兩國許定條例,除彼此自願往來外,如有美國及中國人將中國人勉強帶往美國,或運於別國,或中國及美國人將美國人勉強帶往中國,或運於別國,均照例治罪。」

如旅行方面,「美國人民前往中國,或經歷各處,或常行居住,中國總須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得經歷、常住之利益,俾美國人一體均沾;中國人至美國,或經歷各處,或常行居住,美國亦必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得經歷與常住之利益,俾中國人一體均沾。」

還有上學方面,「中國人慾入美國大小官學學習各等文藝,須照相待最優國之人民一體優待;美國人民欲入中國大小官學學習各等文藝,亦照相待最優國之人民一體優待。美國人可以在中國按約指准外國人居住地方設立學堂,中國人亦可以在美國一體照辦。」

眾多不平等條約中,通常會涉及開放口岸進行通商一事。為了避免走私,在條約中都對洋人在口岸的貿易做了嚴格規定。比如《南京條約》第二條中,有這樣一句,「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這條的意思是,英國在五個通商城市派駐領事,專門負責商業貿易,要求英國人必須遵守法律,照章納稅。顯然,這就是關稅。保障關稅稅收不流失,這對中方是非常有利的。

隨後,中英雙方於1843年又簽訂了《虎門條約》。條約中對英方貿易再次做了約束,「英商貿易處所只准在五港口,不準赴他處港口,亦不許華民在他處港口串同私相貿易。將來英國公使有諭示明不許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約不服禁令,及將公使告示置若罔聞,擅往他處港口游奕販賣,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併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此條款對中英雙方的貿易人員均做了限制,只能在五個港口通商。同時對違反規定的英商,還提出了具體懲罰措施,最大亮點就是「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併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

對於欠債或是債務糾紛的問題,一些不平等條約中也有明確公平的條款。1844年7月,中美在澳門望廈簽署《望廈條約》。條約第十六款規定,「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眾國人債項,或誆騙財物,聽合眾國人自向討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產絕,誆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眾國人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若合眾國人有拖欠、誆騙華商財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望廈條約》雖然也是一個不平等條約,但也是一大進步標誌,即宣告中國原來的「代賠」、「保償」制度的結束。以往若是中國人欠了洋人的錢,或是外商貨船遭到盜竊、搶劫,洋人有權力勒令官府代償。而若洋人欠了中國人的錢,中國人則沒有這種權利。《望廈條約》的這個條款,明顯對中國人有利,已算非常公平。

三個月後,《黃埔條約》簽訂。其中第十款規定,「將來若有中國人負欠佛蘭西船主、商人債項者,無論虧負、誆騙等情,佛蘭西人不得照舊例向保商追取;惟應告知領事官,照會地方官查辦,出力責令照例賠償。但負欠之人,或緝捕不獲,或死亡不存,或家產盡絕,無力賠償,佛蘭西商人不得問官取賠。遇有佛蘭西人誆騙、負欠中國人財物者,領事官亦一體為中國人出力追還,但中國人不得問領事官與佛蘭西國取償。」

條款中明確說明,如果中國人欠法國人錢,只能告知領事館,讓其照會地方官查辦,若欠債人無力償還,法國人也不能向地方官府索賠。反之,若法國人欠中國人錢,中國人也要遵守同樣的規定。從《望廈條約》到《黃埔條約》,至少讓中國人在解決與洋人的債務糾紛方面挺直了腰桿。

五十年後,1895年4月,中國與日本在簽訂《馬關條約》,隨即又簽訂了《通商行船條約》。該條約第二十三款規定,「中國人有欠日本人債務不償或詭詐逃避者,中國官務須嚴拿追繳。日本人有欠中國人債務不償或詭詐逃避者,日本官亦應一體辦理。」根據《日本外交文書》記載,當時條約中並沒有規定中方的權利,清政府等人積極爭取,「凡事彼此一律,最屬均平」,日本被迫做了修改。

同樣是《馬關條約》,中方向日本爭取的還有互派使節常駐大使的條款。當時日本只希望派使節駐北京,中方立即提出,清廷也應派使節常駐東京,以此方位對等。而在三十年前,清廷還在大力排斥常駐使節。使領制度是源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的《天津條約》,是外國強加給中國的,當時咸豐為此曾痛心疾首。互相常使節本就是一項國際通行的外交規則。

有些平等條款是外國強加的,有些是中國人自己爭取的,也有些是外國人幫助獲得的。據《澳門月報》報道,1844年6月21日,簽訂《望廈條約》的美國外交官顧盛曾致信欽差大臣耆英,說「許多條款都是為中國著想並為中國利益計而添入的」,「耆英完全承認這點,所以談判在友好的情況下進行。」不過,美國人說替中國人著想的事情不能輕易信,因為當時的顧盛總是看中國不順眼。

要說為中國著想的美國人也不是沒有,1868年,美國第一任駐華公使蒲安臣卸任後,帶領中國使團訪問美國。蒲安臣代表清政府與美國國務卿西華德簽訂《中美天津條約徐增條約》,也稱《蒲安臣條約》。此條約被外界認為,是尊重中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並以平等地位對待中國的最友好條約。連梁啟超都驚呼,「彼條約實最自由最平等之條約也。」

有些時候還真得感謝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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