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怎麼辦?產婦堅持順產致嬰兒臂叢神經損傷,索賠47萬元
健康大河南按+
這裡面的核心問題是信任!在中國的醫療背景下,因為很多醫院確實存在過度醫療,所以,很多患者一旦住進醫院,就帶著有色眼鏡看剖宮產,認為,這是醫院唯利是圖的辦法,醫生護士也省事。不可否認,社會上卻是還有很多醫院存在這種情況,但是,在客觀事實面前,患者及家屬還需要理性看待這個問題,要相信基本的證據,否則實際受傷的還是患者和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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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要求剖宮差,家屬堅決
不同意,結果......
袁女士入院後,被醫生告知胎兒巨大,胎位不好,順產可能出現肩難產、新生兒鎖骨骨折、臂叢神經損傷等風險,建議剖宮產。袁女士的丈夫拒絕醫生剖宮產的建議,在多次溝通中均固執己見,多次在《知情同意書》上代表孕婦及家屬簽名,註明要求順產。
結果孩子出生後,被診斷為左側臂叢神經損傷,左手無法抬起。
事件起訴到法院,劉女士起訴47萬元。
院方辯解:提醒注意已經盡到,醫療是不完美地學問,劉女士堅持順產,院方無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多次向患方說明順產可能存在的風險,但患方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造成原告人身損害,自身存在過錯;但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對巨大兒及骨盆評估不足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且該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應承擔與其過失相當的過錯責任。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七級傷殘,由原告自行承擔85%的損失責任,被告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對此判決。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主任梁雨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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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是否存在過失?
鑒定結論,認定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對巨大兒及骨盆評估不足,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但是醫方對於患者可能出現的順產風險判斷是正確的,選擇剖宮產是正確的,告知患方存在風險是正確的,多次溝通希望患方接受手術治療是正確的,在不能獲得患方同意的情況下儘力實施助產而非拒絕助產是正確的,儘力助產在生命與傷殘之間選擇生命是正確的。
在醫方做了一系列正確的事情以後,儘可能保證了患方的最佳獲益,過失最終在哪裡體現?就是因為沒有把評估整個過程詳細地寫在病歷中?那麼,如果評估過程存在過失,醫方是如何得到需要剖宮產助產這一正確結論的?
其次,醫方即使存在這一過失,與損害後果有關係嗎?
如果說評估存在過錯,導致選擇了錯誤的治療方案,最終導致損害後果,這樣可以說評估錯誤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反之,即使評估錯誤或者沒有進行評估,而醫方仍舊選擇了正確的治療方案,患者拒絕了正確的治療方案,導致損害後果,怎麼能說醫方助產前評估這一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呢?這是個最簡單的邏輯問題。
如果說醫方在助產過程中未能正確實施助產技術,導致新生兒神經受損;或者因為評估不足未能選取剖宮產助產而導致損害後果;甚至因為告知不足,未能讓患方了解風險,而錯誤選擇助產方式,這些都可以認定醫方過失與損害後果與因果關係。而評估即使存在過失,也應與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
最後,簽署《知情同意書》不能讓醫院免責,簽它何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如何證明患方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呢?就是知情同意書,醫方建議剖宮產,患方簽字拒絕剖宮產,這就能說明患方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診療。
多次交代,多次簽署知情同意書,就證明醫方足夠謹慎、足夠負責。而文章中律師指出,患方簽署《知情同意書》不屬於醫方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事由,上述案例中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此交代、簽字都不能成為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那麼為什麼還要簽字?法律中醫療機構的免責條款如何能保證實施?誰來保護醫療機構、維護醫療結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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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問題是信任!
要相信基本的證據
其實,這裡面的核心問題是信任!在中國的醫療背景下,因為很多醫院確實存在過度醫療,所以,很多患者一旦住進醫院,就帶著有色眼鏡看剖宮產,認為,這是醫院唯利是圖的辦法,醫生護士也省事。不可否認,社會上卻是還有很多醫院存在這種情況,但是,在客觀事實面前,患者及家屬還需要理性看待這個問題,要相信基本的證據,否則實際受傷的還是患者和家屬。
那麼醫院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呢?
對於這種患者不配合治療方案的情況,某些科室處理起來比較容易。比如,患者不同意醫方擇期手術的方案,那麼就不要收入院;不同意內科治療方案,如果違反診療原則,可以建議患者多去幾家醫院,最好是到上級醫院就診,決不能違反診療常規治療患者。
不尊重醫生、不配合治療的患者或家屬就是一顆定時炸彈,請到別處去(此處應感謝院領導,給予了醫生足夠的選擇權)。而一些急診患者,往往不能拒之門外或轉院治療,這時候醫方選擇合理的治療方式、並且讓患方能接受治療方案就成為了難題。
轉又轉不走,不治又不行,患者或家屬極不配合,逼著醫方實施他們要求的治療措施。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才能不被索賠?
這個問題幾乎是無解的。
醫生可以拒絕醫方實施不合理的治療措施,但是不被知情同意的治療方案卻不能實施。有治癒可能的患者,即使家屬拒絕搶救,醫方如果不實施搶救就有可能成為「同謀」。有手術指征或治療指征,患方不同意手術或特殊治療,最終導致預後不佳,就說告知不到位,有過錯。醫生如果已經反覆告知了,就說知情同意書內容不詳細,告知內容模版化沒有針對患者個體化內容,告知內容沒有提到替代方案,沒有詳細分析替代方案優缺點和推薦方案優缺點。即使告知詳細、具體、內容全面了,患方一句話——沒聽懂,最終也可能得出醫患溝通不足,導致患者判斷有誤的結論。說來說去,只要有損害後果了,很難避免被發現「過失」。一旦有過失了,就強拉個因果關係,多賠少賠,反正得賠。
減少賠償的方法只能是儘力減少損害後果,盡量把病歷寫得完美一點,醫患溝通盡量到位(關鍵是書面材料到位),多請示領導,最起碼賠償的時候醫院不會太為難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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