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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崙制定《民法典》流傳千古

法國儘管作為一個政治統一的國家已經存在了很長時間,但是南北法律卻一直不統一。南方施行的是古羅馬時代的《優斯蒂寧法》,北方則沿用習慣法。這種法律的南北割裂為法國人民和政府造成了極大的不便。

拿破崙成為法國第一執政不久,就想在法律建設方面做點貢獻,改變法國在法律上的這種混亂的局面。1800年8月12日,他制定特隆歇、博塔利斯、比戈·德·普雷亞梅紐和馬爾威爾四位法律專家組成了一個委員會負責起草民法。但是1793年、1794年、1796年三次起草的草案都沒有獲得立法機構的通過。於是拿破崙親自著手督導,1801年1月民法改革案終於完成。但由於拿破崙與議會各院的衝突,《民法典》的討論中斷了,直到1803年才重新開始討論。最終在1804年3月21日,該法令最終以《法國人的民法典》名稱頒布了,後來它又改稱為《拿破崙法典》。

《民法典》有3編、35章、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第二編是物法,第三編成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拿破崙制定的這個法典的指導思想有兩個方面:一是為了個人著想,在制定法典時注意力集中在加強父權和夫權;而是為了國家利益,加強了將國家利益提高到個人利益之上。

法典遵循三條基本原則:一是自由和平等的原則;二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三世契約自由的原則。但是拿破崙的法典也有二重性,法典為資產階級的利益處處著想,但是它也有反民主的一面,法律在勞資關係上漏洞百出,這讓政府和資方在面對官司時有充分發揮的餘地,這讓勞方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不管怎樣,《民法典》的出現改變了法國司法混亂的局面,讓法國南北之間的在法律方面的衝突徹底消融,使法國凝聚力大大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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