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打官司有多難?孔子後人侮辱40名婦女,自己斷案
我國古代的政治體制雖然在日趨完善,可是司法一直未從行政中獨立出來,尤其在地方上,行政官即為法官。明朝則先以倫理道德約束使百姓少生爭端,若糾紛產生,小的交由鄉紳調和,大的才由地方長官決斷。這其中就摻雜著種種問題。
首先,以四書五經或鄉約民雖教化百姓,使百姓行事謹慎。這是開國之處朱元璋的美好構想,他推崇詩書,推崇道德倫理,但事實上,官員都難以身體力行,更何況平頭百姓。顯為人知的一點是,我國雖以禮儀之邦聞名,但在過去,大部分農民由於無法讀書識字,而被認為是無賴之徒,缺乏修養。
海瑞曾任職縣令,他在處理一件刑事案件時下鄉驗屍,死者身上的血跡竟是顏料偽造,這種冒犯死者的事情可謂大不敬,但通過此種做法,可以讓訴訟獲勝,這樣就能獲得敗訴方的家產。這樣荒誕但現實的事例在地方時有發生。如死者因病去世,家屬為佔便宜而偽裝成被別人毆打而死。又如兩家不和,為陷害另一家而自殺。諸如此類案件層出不窮,就算被譽為愛民如子的海瑞也曾評價鄉民狠毒奸詐易衝動。
其次,朝廷將較小爭端的裁決權交到了鄉紳手上,但鄉紳在處理糾紛方面並不稱職。
其一,鄉紳本人未必行得正坐得端。在明朝成化二年,鄉紳孔弘道曾賤淫婦人四十多人,還曾殺害無辜者四人。非常諷刺的是他竟是孔子的後人,是一個老牌鄉紳。這樣的人又有何資格斷案?
其二,鄉紳對斷案不感興趣,他們更熱衷於社會活動,為了自己的社會地位而行事,對這些瑣碎而又乏味的家長里短毫無興趣,只有極少數的鄉紳願意設立鄉約民規,來規範地方秩序,這種人是極少見的,一般都是飽讀詩書且信奉理學之輩。
最後,地方官身兼兩職,既是行政長官,又是法官,但他們並未經過法官的系統培訓,這就給斷案帶來了一些問題。
明朝萬曆年間的一個案子是這樣的,夫妻倆招待一個路過的朋友吃飯時,妻子的哥哥造訪來取回借出的三兩銀子,期間夫妻倆與哥哥起了爭執,結果哥哥不小心把這個丈夫殺了,依據法律,殺人償命,因此,妻子和那個朋友就將此事瞞了下來,把丈夫沉河了。時間一久,鄰里發現事情不對就報案了。
縣令一口斷定,一定是妻子與他人通姦然後合謀殺死丈夫。因為人命案件的重要性,此案又交到杭州府複審,駁回了一審判決,後來此案輾轉多次,才得以妥善處理。在證據不足時,僅憑縣官的情理推斷就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
明朝的文官制度已經相當完備,但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光是司法這一塊,雖然少了專門的司法機關,看似非常省事,但其實在斷案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上仍然得不到保障,草菅人命的情況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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