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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宋代防止紙幣造偽的技術

原標題:文史|宋代防止紙幣造偽的技術


宋代紙幣自出現以來,就伴隨著作偽問題。宋初四川交子在私人發行時,偽造現象即已存在,史稱「亦有詐偽者,興行詞訟不少」。以後隨著交子官方發行,作偽並不因政府介入而停止,反而日漸嚴重。仁宗慶曆年間,交子的偽造使政府「以偽造犯法者多,欲廢不用」。南宋初期,仍然是「詐偽多有,獄訟益繁」。南宋東南會子的偽造問題,尤以孝宗、寧宗、理宗三朝為最嚴重。


據史料所載,當時紙幣作偽的手段主要有三種,這就是「偽造新會、揩改舊會、盜賣會底」。所謂「偽造新會」,大致就是作偽者按會子的版式重新描摹雕刻印刷,然後把偽造的會子投入使用。「揩改舊會」可能是將舊幣塗改界數或面額,而再投入流通的作偽方法。「盜賣會底」則是印刷紙幣的官吏利用職權,將會底(尚未加蓋官印正式發行的會子)賣給他人,買得會底者自行雕刻官印加蓋其上,然後投入流通。宋廷針對當時紙幣作偽比較嚴重的局面,主要從防範與嚴懲兩方面入手進行治理,其具體措施有以下3點。提高紙幣的質量,使作偽者難以仿造並加大作偽的成本。《宋史》卷181《食貨下三》載,宋理宗時期,紙幣作偽猖獗,偽幣大量出現。


淳祐三年(1243年),一位臣僚對紙幣防偽提出了比較重要的4點思想。第一,防偽的上策是提高紙幣質量,下策是制定法律嚴禁作偽。第二,人們作偽的動機主要是利益驅動,一邊是獲利5倍的誘惑,一邊是被官府捕獲懲罰的幾率很低,這種情況下,人們就會敢於鋌而走險。第三,偽幣增多的一個主要條件是紙幣質量下降,作偽者易於偽造。第四,提高紙幣的質量主要應從紙料、雕刻、印刷等諸方面加以改進,使作偽者難以偽造。而且紙幣質量提高,使民間作偽成本太高,無利可圖,就會停止偽造。加強紙幣製造發行過程的管理。熙寧元年(1068年),監官戴蒙「請置抄紙院,以革偽造之弊」。其目的是通過設立專門負責幣紙生產的部門,將幣紙經營權統一收歸官營,以杜絕民間偽造紙幣的幣料來源。嚴懲造偽者,獎賞陳告者。宋仁宗時期,知益州薛田、轉運使張若谷上奏欲官辦四川交子時,就定下針對偽造的獎懲條文:「若民間偽造,許人陳告,支小錢五百貫,犯人決訖,配銅錢界。」神宗熙寧初年規定,偽造交子的處罰等同於偽寫官文書印者,處以流放2000里的懲罰。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朝廷擴大對涉及偽造紙幣行為處罰的範圍,除偽造者本人外,知情不報者、轉用偽幣者等均得受罰。到南宋時,將偽造犯人處斬已成定例,支賜陳告人的獎賞也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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