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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為爭小牛告到縣衙,結果雙方都被處罰,此案雖小卻有醒世效用

知縣是封建時代最基層的行政長官,雖官職不高卻牧一方百姓。而作為一縣之父母官,光是讀書多遠遠不夠,必須要有處理各種民事糾紛以及刑事案件的能力。明萬曆年間,福建泉州府南安縣就有一個書讀得好,而且還能學以致用的好知縣。

南安地處沿海,有著得天獨厚的地理條件,那裡水質優良,所出產的黃牛頗有名氣。當地許多農戶都會養殖黃牛以賺取客觀的利潤。因為是家養的牲畜,所以難免就歸屬問題發生爭執。萬曆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安知縣袁崇友接到縣民董惟仁的訴狀,狀告鄰居賈懷遠公然強佔自家的小牛,請求縣太爺秉公處置。

過了不久,賈懷遠的狀紙也遞上來了,說刁民董惟仁誣告自己霸佔他的小牛,稱這隻小牛是自己所養,要求縣太爺嚴懲董惟仁,還自己一個清白。

這樣的案子在當時不算大,不過辦起來確也不易。袁知縣開堂後首先詢問原告董惟仁,他說自家的小牛已有六個月大,因為母牛前不久跌死,難以養活,便想把小牛賣了,不料小牛因為失去母親,就誤進了賈懷遠家的牛欄,賈懷遠因此說小牛就是他家的了。

聽完原告的陳述,袁知縣便詢問被告。被告賈懷遠卻反駁說他家母牛六個月前產下兩隻小牛,而且還是他親手接生,董惟仁家沒有母牛,又哪來小牛呢?分明是想圖賴,惡人先告狀。

一個爭牛案件看似雖小,背後卻有一股力量不可小視。當時,福建、廣東一帶盛行械鬥,械鬥的雙方往往都是以家族為單位,他們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經常鬧出人命。袁知縣久在南安為官,深知董、賈兩族勢大,如果不妥善解決,弄不好會出人命。然而,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明確表示不願意私了,希望在公堂上爭個高下。

既然要付諸法律,那麼袁知縣就按章辦事,他讓衙役將賈家母牛和兩條小牛牽到縣衙驗看。其實,這個時候的袁知縣已經有了主意,不過他還是好意地詢問對方說:「一牛兩主,必然有一主說謊。說謊者若此時交代,本官既往不咎。如不從實講來,待本官驗出真偽,當嚴懲不貸。」

誰知這兩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袁知縣見二人堅不改口,便讓衙役將兩隻小牛綁在縣衙外的柱子上,然後命令衙役手持刑杖,狠狠地打那兩條小牛。前來圍觀的百姓不明白縣太爺為何要打小牛,此時也是一片嘩然,議論紛紛。

其後,袁知縣又讓人牽來母牛,只見母牛一進來便奔向左邊的小牛,用嘴去舔,小牛則依偎在母牛的腹下,其憐愛戀念之情,讓眾人為之動情。母牛隻顧舐犢情深,哪裡管右邊的小牛。袁知縣得意地說:「你們看如何?母牛隻生一子,所以它顧看自己的親子,現在你們可明白了?」

眾人一看,都稱袁知縣神明,賈懷遠低下了頭,袁知縣讓他如實交待。原來,董惟仁和賈懷遠兩家,都養有母牛,兩隻母牛在同月生下一隻小牛。兩家是近鄰,常常白天一起放牧,不料,小牛兩個月大的時候,董惟仁家的母牛在山上跌死。再去放牧的時候,董惟仁家的小牛就跑到賈懷遠家的母牛那裡去吃奶,母牛也不驅趕。董惟仁為了圖方便,聽任小牛與賈懷遠家的母牛一起,而賈懷遠看到董惟仁不管小牛,就想佔為己有。

就這樣過了四個月,小牛已經半歲可以賣個好價錢,董惟仁便來索要小牛,而賈懷遠不樂意了,所以爭吵起來,最終告到了縣衙。

雖然至此案情已經大白,但其間卻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少。袁知縣認為:如果賈懷遠沒有圖賴這隻小牛,董惟仁就得付給他4個月的草料工錢,現在因為冒佔了別人的物品,還誣告別人是刁民。按《大明律》規定就要笞二十,還得歸還別人的財產。

不過,董惟仁狀告賈懷遠卻不說明自家小牛白吃人家四個月的草料,也屬有罪,按律要笞一十。袁知縣事前已聲明,主動承認既往不咎,要是抵賴則嚴懲不貸。所以,原告被告所受之刑加重一倍,小牛物歸原主,董惟仁賠償賈懷遠4個月的草料人工錢。

此案因一件爭牛小事而引起,情節也不複雜,但是在當時卻引起了巨大的轟動。袁知縣也應此案被提拔為知府,而且還被明、清兩代很多筆記小說屢屢提起,在地方志中還給予了高度肯定,一致認為此案具有醒世、警世、喻世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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