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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次日本金融廳數幣研討:78%ICO為欺詐項目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這已經是11月日本金融廳的第3次數字貨幣交易行業研討會,如此密集的會議研討,主題只有一個:ICO該不該以及如何發展。

與FINMA的定義不一樣的是,日本金融廳本次研討會將ICO分為三類:投資型,其他利用型已經無權利型,劃分的重點在於通證的使用方式,在鏈得得駐日團隊之前的文章中也分析了這三個分類的主要區別,具體請參看鏈得得之前報道:通證發行法規因性質不同應有不同規定。

78%的ICO為欺詐項目

本次研討會總體風向有一些微小的變動。會議指出,雖然數字貨幣有利於中小企業融資、全球化資金調配、流動性好等現有融資手段沒有的優點,但是目前ICO有效的使用案例基本沒有,協會事務局向金融廳彙報了目前有據可考的ICO項目中的數據:

目前ICO項目中,有78%的項目為欺詐項目。(數據來源:2018年7月Satis Group 報告)

71%的ICO 項目中,通證對應的原型或者物品,是目前市場完全不存在的東西。(數據來源:2018年10月Ernst & Young 報告)

有些情況下,白皮書中承諾的內容(如通證發行量上限、交易轉移限制有每一偶等),在實際代幣設計中未反映。(數據來源:2018年7月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研究數據)

ICO項目實施後,具有正回報的ICO項目數量隨著時間推移迅速減少。(數據來源:2018年9月GreySpark Partners報告)

截止2018年9月底,美國當局已經收到了20起與ICO、數字資產相關案件的檢舉,超過225起案件還在立案調查中。(數據來源:2018年11月,SEC執行部年度報告)

而且,其他利益相關方,如債權人等的權利關係曖昧,通證的權利內容也極度曖昧。且多數場合,投資家認為只要能轉手賣掉就行,發行者融到錢就行,完全沒有任何規律,其中的道德風險極其高。

不過研討會最終還是認為,應該在法規嚴肅監管的情況下,同時尋求各方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確保用戶權益、確保合法交易。在考慮到ICO相關風險的情況下,應該構建嚴密的法律規定,具體的:有投資型的ICO應該適用於現行所有投資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他ICO,也應該適用於現行支付、決算相關法律法規。

其他具體細則,在鏈得得之前的文章中有總結,具體請參看鏈得得之前報道:通證發行法規因性質不同應有不同規定。

其中,對一般投資家的投資勸誘的限制等規定,本次會議參考了目前日本證券業協會的做法,表示在ICO投資相關過程中,會對一般投資者進行保護,控制對一般投資家的販賣,因此對於未上市的通證,以後可能會抑制一般投資家入場交易。


對數字貨幣交易業者關心的問題

本次研討會,對日本國內大家關心的數字貨幣交易業界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但是研討會特意強調,本次解答與ICO並沒有關係。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問題:用戶財產的保全、管理的強化;數字貨幣交易業者保證業務順利進行的行為規範;對有問題的數字貨幣的相關處理等。

但是鏈得得駐日研究員認為,以上這些規定,主要是在強化協會的地位。比如在對有問題的數字貨幣的相關處理這方面,反覆強調所有上幣過程中,涉及到的審查全部由數字貨幣交易業自製協會審查,取代金融廳的部分職權。

而對於非法數字貨幣交易,本次會議提議應參考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數字貨幣也應該像對所有的有價證券的交易一樣,對操縱市場等行為進行嚴肅整頓。不過,會議也指出,因為很多數字貨幣發行方不明,價格變動基準完全找不到規律,所以數字貨幣的防止內部交易這點十分難監控。因此除了嚴格審查,業內人員也應有保持信息公開的義務。


錢包業務的對應

在上次數字貨幣交易業者研討會中就已經對錢包業務的管理有過討論,上次會議指出,目前日本國內的錢包服務提供商們一直遊離在法律管控範圍之外,因此本次會議認為,錢包作為交易雙方的媒介,應該屬於《資金決演算法案》規定範圍內。本次研討會仍舊保持該意見,對於錢包相關業者也應該施行與數字貨幣交易業者同樣的法律規定,也有如施行登錄製(頒發牌照),內部審查制度,財產分離管理@規定等義務。

日本現有的籌金手段中的法規總結

本次研討會,主要還總結了第8次數字貨幣交易業研討會的內容,對日本現行各種融資手段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的總結以及這些融資手段與ICO的區別進行比較,主要內容請參考鏈得得之前文章:【鏈得得深度】日本金融廳第8次數字貨幣交易業研討會:不應全面禁止通證發行。

關於日本現有的各種融資手段中,法規主要從國家強制課金征金制度;刑事處罰;由法院下髮禁令或強制停止交易;使其適用民事責任的特殊條款等方面有規定。具體請參看鏈得得駐日團隊的總結如下。


現行法規下數字貨幣相關總結

日本金融廳本次將現有的數字貨幣法規下收到法律管制的部分分為3類:

不存在發行方的數字貨幣;

存在發行方的數字貨幣(存在發行方,且發行方不背負各形式債務;存在發行方,且發行方背負某種形式的債務,諸如許諾在將來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等等);

存在發行方,且發行方許諾在將來分配事業的收益

而其中和是在日本《新資金決演算法》管理範圍內的,如果某種數字貨幣可能導致使用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數字貨幣交易業正常且安全運行,則可以考慮要求交易業者不予提供該種類數字貨幣的相關服務。

而類,即存在發行方的數字貨幣,可以考慮要求交易業者向客戶提供如下信息,如發行方的相關信息等;如果涉及ICO,除上述信息外,還需提供發行方製作的事業計劃書、事業的可行性分析、事業發展狀況的報告等。

第類數字貨幣則被劃歸到日本現行的投資相關法律管制範圍內,比如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但是該項還只是探討階段。具體請參看鏈得得駐日團隊的總結如下。

目前,金融廳已經召開了10次「數字貨幣交易業者研討會」,鏈得得也對每次研討會的內容進行過深度解讀,前9次主要內容:

本文原發佈於鏈得得,授權鈦媒體App發布,作者: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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