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來襲!「全球反避稅」 的七大坑!千萬別踩!
隨著我國CRS的正式落地,給國內高凈值客戶和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帶來了一定的恐慌。讓擁有各類海外賬戶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資產迎來了"裸奔"時代。
可傳的沸沸揚揚的CRS,卻可能讓高顏值客戶一不小心踩入了這七大坑:
坑1、CRS等同於全球徵稅
所謂全球徵稅,是指納稅人如果是某國的稅收居民,則其在全球的收入都應當在該國申報和繳納所得稅。納稅人擔負的這種全球納稅義務也稱「全面納稅義務」或者「無限納稅義務」。
全球徵稅本質上是一個所得稅範疇的概念。而CRS實施的目的就是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實現一國納稅人在海外所持有賬戶的「透明化」,以便該國稅務機關能準確把握其稅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國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
但是,這並不等於一國納稅人在海外的資產都要被全球徵稅。因為從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其徵稅對象是該個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並非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本身。如果只是持有資產,但並沒有所得,自然也不會存在所得稅上的全球徵稅問題。
坑2、企業賬戶餘額小於25萬美元不要申報
對於賬戶持有人來說,其是否可以享受25萬美元的豁免門檻規定,首先要考慮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法規是否有該豁免門檻的規定;
其次,由於該豁免門檻並非強制性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實際需要來決定是否適用該25萬美元的門檻。在實踐中,一些金融機構為了避免對豁免門檻下的賬戶進行持續監控帶來的合規麻煩,可能會考慮不適用該25萬美元的門檻,而選擇將所有的存量機構賬戶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
坑3、個人賬戶餘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才要申報
在CRS下,對於個人持有的賬戶,不論是新增賬戶還是存量賬戶,也不論賬戶餘額是多少(包括餘額為0或負數的情形),均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並沒有規定100萬美元以上的賬戶才需要申報。
確實無論個人賬戶有多少錢,都需要申報,不過如果個人賬戶超過100萬美元,他們會第一年內申報。如果不到100萬美元,第二年也會有申報。
坑4、房產、古董字畫和珠寶等不需要申報
在CRS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核心是「賬戶」,也就是說跨國之間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賬戶信息,而並非金融資產信息,因為一個金融賬戶有可能同時涉及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
其中,金融資產的概念與金融機構身份屬性以及金融賬戶類別的判定密切相關,單從金融資產本身無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報。一個金融賬戶如果屬於需申報的賬戶,那麼該賬戶下所持有的所有資產,不論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均需要申報和交換。
坑5、設立離岸信託沒有任何意義
離岸信託在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資架構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在資產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凈值個人和家庭的青睞。
在CRS下,信託也有可能被判定為是金融機構,而需要對其賬戶持有人(例如委託人和受益人等)進行盡職調查;或者被判定為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其在金融機構持有賬戶,則會被要求提供信託實際控制人(例如委託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託被納入到CRS下的申報體系,並不會導致信託喪失其本身具有的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等優勢。比如,CRS下所謂的「資產曝光」只是相對稅務機關來說,並不會公之於眾。
坑6、把錢放在美國最「安全」
美國的確不是CRS參與國,但這是否意味著錢都放到美國去就可以絕對「安全」了呢?
儘管美國沒有加入CRS,不屬於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與中國在2014年就已經就《海外稅務合規法案》(FATCA)的政府間協議達成實質一致。雖然中美FATCA政府間協議目前只是屬於草簽狀態,但是中國已經被美國財政部列入「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
坑7、設立離岸殼公司不需要被「穿透」
金融機構在識別機構賬戶持有人時,如果該機構賬戶持有人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不屬於金融機構類別,不從事積極的經營活動,且大部分的收入都來源於利息、股息等消極收入),那麼金融機構需要「穿透」該機構賬戶持有人,識別其實際控制人。
實際上,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大多屬於上述消極非金融機構。因為這些公司設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稅或者逃避外匯管制,通常不會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很多設立在離岸避稅地的外貿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與境外簽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並沒有任何僱員和經營場所,而僅僅持有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例如現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應當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是需要被「穿透」的。
廣告:CRS和香港保險
所謂的CRS到底和買香港保險有沒有關係呢?
首先,申報是不是代表就要繳稅?中國國稅局應該明確,CRS並非是一種增加的稅收,而是把原本應該收的中國居民的海外稅項給收回來。
但保險呢?保險本身收稅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保險賠款是在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內的。而保險紅利要不要繳稅呢?我只能說,你有見過買了那麼多國內保險理財產品的人有沒有被要求繳稅的呢?其實在保險收益的稅收政策上,目前中國稅法是比較模糊的,但實質上並沒有在保險上徵收個人所得稅。
既然CRS並非是新增稅項,國內買保險本來就不徵稅,在香港的保險本來也是免稅,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逃稅的問題!若將來若要徵稅,那就境內境外一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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