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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進行境外匯款、轉賬什麼時候需要報稅?

在美國生活的華人,轉賬、存錢當然不可避免。但美國稅務繁雜,可能普普通通的轉賬、存錢行為也是需要報稅的,也有很多客戶在後台諮詢小幫這方面的問題,今天整理以下8個華人在美國經常遇到的財務場景,分別應該如何處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在美國進行境外匯款、轉賬什麼時候需要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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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一:我持綠卡在美國生活,丈夫在中國無綠卡,每年從香港的銀行給我打$20萬的生活費。

美國國稅局規定,一個美國居民(包括公民,綠卡持有人,持合法工作簽證工作的人,以及滿足實際居留標準的人),如果收到超過價值$10萬的禮物或者錢,都需要填一張稱為Form 3520的表格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3520表格只是一個信息申報的文件,而不是納稅的文件,也就是說,你向IRS申報贈與收入,並不代表你需要為此繳稅。

情景二:我持H1B簽證在美國工作,我的朋友從中國給我打了$5萬美金。

在這種情況下,你並不需要做任何事情,理由同上。只要海外的親朋好友送給你的禮物或者錢沒有超過10萬美金,都不需要申報。

情景三:我持H1B簽證在美國工作,需要用錢的時候,一位美國的朋友通過美國的賬戶給我打了5萬美金。我需要申報嗎?

先給出一個肯定的答案,這種情況下需要申報,通常是贈予方來申報,並且贈予方可能需要付贈予稅。如果受贈方和贈予方都在美國,那就需要遵守國稅局對於美國贈予方面的規定了。

要知道,就算是贈予也是有贈予稅的,但通常在美國是贈予方來繳稅,如果需要受贈方付稅則要聯繫會計師,請會計師幫忙處理。用于贈予稅的表格叫做Form 709。

但以下幾種情況下,贈予是可以免稅的:贈予部分的價值沒有超過每個日曆年的年免稅額;幫他人支付學費或者醫療費用;贈予發生在合法夫妻之間;贈予對象是一個政治組織作為特定政治用途。

情景四:我持綠卡在美國工作,賣給別人一些舊傢具,賣了$1.2萬現金。

在這種情況下,你需要申報這筆現金收入。根據國稅局網站規定:公司或個人從某公司或個人收到1萬元以上現金,在15天內要向國稅局申報8300表。這個報表要寫明現金是從哪裡收到的,社安號/公司稅號,地址,交易的種類,付款方式。

情景五:我持十年B1簽證,目前人在美國境外,我在美國有個賬戶,要買房借了國外朋友100萬美金,需要申報嗎?

不需要申報,因為你不是美國的納稅人。但因為你的賬戶在美國,所以需要保留銀行的對賬單以備查驗。給你匯錢的人和你自己都不是美國的納稅人,所以並沒有申報義務。

情景六:我從海外帶了50萬美金來美國,已經合法向海關申報,現在想存到銀行里。

當然可以存自己的錢入銀行,但是根據聯邦法律,美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在24小時內收到同一個人的累計1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存款,必須對這筆資金進行申報。申報表格叫做FinCEN Form 104,是由銀行負責申報,但由於需要客戶提供各種信息,客戶會被告知。

如果30天內,銀行懷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過1萬美元,有可能牽涉洗錢、逃稅或其他犯罪活動,銀行也必須向IRS申報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所以最好將這50萬美金一次性申報並存在銀行。

著名導演英達就曾因此被聯邦政府控告洗錢(相關閱讀):


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之間,英達和現任妻子在四家銀行開了六個銀行賬戶。並在這11個月內分50次將46萬美元存入這6個賬戶,每次存款金額都低於1萬美元。他本以為這樣做可以順利繞開政府監控,避開申報避稅,但終是沒有逃脫IRS的法眼,被聯邦政府控告洗錢。2017年2月16日,英達在康州聯邦法庭達成和解,同意補交11.3萬美元的未付聯邦稅,三年間的罰金和利息,累計補交的稅款合計29萬美元(約200萬人民幣)。

情景七:我持綠卡在美國生活,最近想買個房子,現金不夠,一個美國的親戚先借給我$200萬,從美國的賬號轉賬給我的。

這個情況我們來分兩個情形來說:

第一,如果這筆錢不用還,相當於這筆錢是送給你的,那麼就等同於贈予,按贈予的法規處理。

第二,親戚借錢給你,但不收利息。如果金額很小,那沒什麼。但是當金額過大時,比如這個例子里的200萬美金,如果親戚堅持不收利息,那國稅局會把按照市場價格本來應該收取的利息部分作為贈予來看待,如果超過年免稅贈予額,這位親戚將會被徵收贈予稅。所以最好是要付利息哦。

情景八:我有一個海外賬戶,裡面有大約10萬人民幣,年底報稅的時候要不要申報呢?

如果你是美國納稅人,就需要申報。美國有一個肥爸條款,正式名稱為「海外銀行與金融資產帳戶申報」(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落實對象為美國納稅人,肥爸條款的申報表格叫做Form 114,需要網上申報。

主要是要求納稅人若在國外有一個(或以上)的金融帳戶(如銀行存款、投資帳戶、共同基金Mutual Fund)或簽名帳戶(signature authority),一年中任何時間的「總和」最高額超過1萬美元,同樣在每年報稅截止日4月15日前要用Form 114(e-filing system)向美國財政部申報。(財產申報不代表要繳稅,所得收入和資本收益才要繳稅)。

另外還有一個比肥爸條款更厲害的肥咖條款,英文全名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正式中文譯名為「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英文縮寫FATCA,取音+意譯昵稱為「肥咖條款」,落實對象主要為海外金融機構,要求外國政府准許各國金融機構向IRS提供納稅義務人的海外資產資料,同時也要求美國納稅人在海外帳戶資產超過門檻時進行申報。

FATCA早在2010年就由歐巴馬簽署通過立法,2014年生效執行,目前已有113個國家與地區加入。

1.針對海外金融機構:所有簽約國家與地區合作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投資投顧等),必須每年向IRS提供在該機構底下的「美國納稅人」之帳戶與個人資料,包含名字、稅號、住址及交易紀錄等。

如果金融機構拒絕提供,則該機構與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或在美國的投資利潤需要扣繳30%的懲罰稅率。

2.針對美國納稅人:帳戶里超過一定金額門檻(下方有說明)的話需要填寫IRS Form 8938於該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時一併進行申報。

如未申報,一旦被查出,可能面臨1萬美元罰款(若IRS通知後還是未申報,罰金可高達5萬美元);而如果是少報(低報),可能會被課高達額外40%的罰金。

文章來源:美國財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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