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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三十多年前,周璇患了精神病,無法照顧她的兒子周民,是我把一歲的周民抱回家撫養。那時,我自己還沒有孩子。二十多年前,周偉又送到我家撫養,當時他叫畢富偉,因為一家姓畢的領養過他。周偉到畢家之前是被孤兒院收養的,叫唐啟偉。周偉到我家之後,我和阿丹商量給他改名字,開始想給他改名叫趙偉,一想,不過,他不能姓趙,應該跟媽媽姓,便改名叫周偉。我沒想到幾十年後,周偉會到法院告我,使我卷進周璇遺產糾紛的官司……

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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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1986年11月8日,上海《新民晚報》首先刊登了一條引人注目的新聞《周偉要求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這篇新聞寫道:「金嗓子」周璇在北京工作的次子周偉,上月中旬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黃宗英歸還保管他母親周璇的遺產。周偉認為,他母親1957年病逝後,留下了一筆遺產。當時他們兄弟倆均年幼,由母親的生前好友、著名電影演員黃宗英保管,但他在訴訟狀中沒有提到這筆遺產究竟有多大數目和什麼東西。在此之前,周偉曾向市電影局等單位反映過此事。擔任一審任務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此案後,正著手進行司法調查,訴狀副本已送黃宗英。

11月20日,香港一家報紙刊登了一篇文章《生母遺產引起糾紛——周璇親子詳說因由》。編者按說:此文由著名影星周璇的親生兒子周民寄來本報,內容包括許多關於

周璇遺產糾紛的第一手資料。

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周民在這篇文章中寫道:我從來認為對周璇這樣的女演員完全不必太認真。她既不是英雄,也不是罪人,文學家們實在沒有必要為她而浪費自己的才華。但現在事情既已鬧上了法庭,那還是由我來道個明白。一來可讓那不幸的母親,能夠安息;二來也令我可從作為周璇的兒子而帶來的煩惱陰影中擺脫出來。關於周偉的來歷大致有兩種說法:其一,完全是假的,即他不是周璇的兒子,當然也不是我的弟弟。理由是沒有任何原始的文字(除了他自己寫的)、圖片能證明他是周璇的兒子,也沒有可靠的證人。何況就是周偉自己寫的出生年月也比我早,更令人疑竇叢生。1957年初,周璇病情一度好轉,兩度到黃宗英家來看我,並把我接到療養院去玩。這期間我不知有周偉這麼個人,我也沒看到過什麼弟弟。其二,有這種說法,1952年周璇病情很重,她的一個女佣人的丈夫叫做唐棣的借故常來,與周璇生下個兒子(此事是真是假仍搞不清,因當時周璇頭腦已不清醒了)。總之,有這麼個小孩取名叫唐啟偉,一落地就由唐棣抱著東家走、西家串,說是周旋的孩子,要錢要東西。這種行為被文藝界中周璇的朋友告到法院,加上唐棣歷史問題,人民政府將唐棣捕去判刑十四年,刑滿後在勞改農場就業。唐棣被抓走了,唐啟傳被送進了孤兒院。以後,被一對無子女的夫婦領養,過了一年,這對夫婦又不想養了,孤兒院又退不回去,大概是想到黃宗英那裡已有一個我,就將唐啟偉送到了黃宗英那裡,她也就收下,這才易名周偉,其時1959年。

周民的這篇文章中還寫道:如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已受理周偉訴黃宗英關於周璇遺產一案。我以為首先總得驗明正身,先得搞清周偉這麼個人的來龍去脈;不能因為他說是周璇的兒子,寫了《我的母親周璇》的文章,專吃周璇的飯,而就認為他是周璇的兒子……

這家報紙,在刊登周民文章的同時還刊登了兩張照片:一張是周璇在影片《馬路天使》中的劇照;一張是1957年在周璇追悼會上,黃宗英戴著黑紗,周民倚在她的身上。

11月21日,《新民晚報》登了一條新聞,寫道:前天,黃宗英正式委託第一律師事務所王珉律師為返還財產案訴訟代理人的全權代表,她本人不準備出席法庭的開庭,她說:作為一個母親,在法庭上是很難控制自己感情的……

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對於周璇的遺產,周民持什麼態度?《周璇遺產案的歷史淵源》的作者常愷曾同周民作過長談,他在文章中寫道:

周民說:「這次周偉突然向法院起訴,我事先並不知道,只是報上發了消息才知道的。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表明一下自己的態度,第一,我對這筆遺產不感興趣。第二,就我個人而言,我不會向黃宗英去要錢,更不會同她打官司。如果我母親確有這筆遺產,黃宗英完全有資格全權處理。第三,基於周偉已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判給我遺產,我將全部上交國家。我說這話絕不是感情用事,我有我自己的行動準則。我從1984年起就獨立門戶,我不依靠任何人。我只是憑著自己的良心和做人的道德說話行事。」……

那麼,周偉是怎麼想的呢?

1987年1月19日,《上海法制報》發表了記者採訪周偉的文章。

周偉說:「第一,我打這場官司是經過慎重考慮的。我是懂得「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打了這場官司,這中間不是沒有道理的。況且情與法也是兩回事。第二,我之所以要打這一場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為母親正名。過去的說法一直認為她是在香港因貧困潦倒、分文皆無才回到內地的。但事實上母親是基於愛國和追求光明才回到了新中國的。建國初期,她還幾次捐款,支援新中國的建設,說明她是愛國的。她在香港留下了一筆財產,可以證明她並非貧困潦倒。第三,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這也是精神文明的表現……

這起遺產訴訟案,牽涉的時間跨度很大,從1957年9月周璇病故算起,已長達二十九年,而且其中有些情況比較複雜,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查證、核實。據有關報道透露,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璇遺產數額的查證工作,於1987年底已經結束,1988年初就可開庭審理。可是,由於黃宗英忙於她的事業,天南地北地奔波,很難找到她的蹤影,法官們為此也很著急。黃宗英的去向,家中的保姆不知道,她的訴訟代理人王珉律師也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只好繼續設法與黃宗英聯繫,聯繫不上只能等待。

轉眼到了1988年11月,法庭覺得不能再等下去了,於是,向黃宗英發出傳票,通知她11月28日到法庭參加訴訟。不久,黃宗英因病回到上海,住進了華東醫院。法官們便到醫院看望了黃宗英,並且同意了她因病延期開庭的要求。法院將庭期改為12月15日。

1988年12月15日上午,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周璇遺產糾紛案。黃宗英沒有出庭,她寫了兩份書面材料《我扶養周璇遺孤的前前後後》、《我的態度》,由委託代理人王珉律師在法庭上宣讀的。

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法庭調查證實:周璇遺產共有七萬餘元,利息五萬餘元,共計本息十二萬餘元。這筆錢一直由黃宗英作為周璇遺孤監護人的身份保管和使用。法庭上圍繞黃宗英使用這筆錢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和如何處置遺產,當事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當年,我收養了周民,後來又受組織委託收養周偉,並保管周璇遺款,用以撫養周璇遺孤。在撫養周民和周偉期間,基本上沒有動用此款。在他們成年後,因周民一直不承認周偉確是周璇之子,故無法處理周璇遺款。後為妥善保管才將該款轉移至一個安全的地方,主觀上沒有侵吞的故意,周偉也沒有受損害的事實,所以不構成侵權。現周偉要求歸還此款,應首先確認周偉是周璇之子,才能將錢款分割歸還,但應扣除其領帶期間所支出的教養費用及利息。如果周偉不能出示他確是周璇遺孤之法律證明,也許到某一天,忽然又冒出另一個周璇遺孤來,我將何以作答?……

那麼,周偉是不是周璇的兒子?

審判長王本俊宣讀了北京市公證處〔1985〕京證字第1734號公證書,認為周偉符合原告資格。

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原來,周民和周偉是同母異父。

1951年周璇在拍攝電影《和平鴿》時,認識了攝製組幫助搞美工的唐棣。唐棣解放前曾是國民黨勵志社美術股幹事,上校軍銜。解放後由人民政府分配工作,在常熟中學任美術教師。在攝製組裡,他以給周璇畫油畫的機會,主動與周璇接近。到了1951年5月,唐棣已成了周璇住所——枕流公寓的常客,不到半年,周璇就懷了孕。此時,周璇的身體不好,精神不振。於是,周璇的養母葉鳳妹到法院告了唐棣。罪名是:「誘姦精神病婦女和詐騙錢財罪」。唐棣被判刑,周璇也於8月被送進了醫院。 1952年8月30日,周偉出生在枕流公寓。根據父親的姓取名唐啟偉。一年後唐棣出獄,他要求住進枕流公寓,遭到拒絕。於是,唐棣把唐啟偉接走了……

為周璇治過病的醫生蘇復,寫過一篇文章,談到了周璇的病情:從1951年到1953年,周璇日日夜夜呆坐著。她不敢接觸任何人,很少和人講話,有時做一些下意識的動作,有時伸出手來好像在彈鋼琴,有時唱了半句歌就停住了。她把自己心愛的東西亂扔,半夜走到養母面前,含糊不清地喊親娘、親娘……

上海市電影局和上海電影製片廠,對周璇精神病的治療十分重視。他們說,倘能把周璇的病治癒,讓她再拍一部電影,哪怕是一部短片也好。可是,蘇復醫生認為:周璇的病情已久,有將近二十年的病史,緩慢起病,經各種治療無效,已處在精神分裂症的慢性階段,能否治癒,治癒到什麼程度,誰都沒有把握……

經過醫生的藥物治療和醫院內外各方面配合的心理治療,周璇的病情竟奇蹟般地好轉了。到了1957年6月,中央新聞紀錄電影製片廠特為周璇拍攝了住院療養生活的紀錄片。周璇想重上銀幕,關心周璇的朋友和廣大觀眾也希望周璇能重上銀幕,多拍幾部好電影,多唱幾首新歌。可是,意料不到的情況發生了,周璇得了中暑性腦炎,於1957年9月22日不幸病逝了……

法院已經查明,周璇遺產有四部分:第一部分,由上海電影局保管的金銀首飾、紅木傢具、鋼琴、衣服及寓所內的其他物品。第二部分,1959年12月調回的周璇在香港上海銀行的港幣。第三部分,周旋在香港滙豐銀行保管箱內斬財產,有美元、港幣、銀元硬幣、金元硬幣。第四部分,周璇依合約享有的香港百代唱片公司所支版稅款。周璇的這些遺產兌成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一元二角九分,存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周璇戶和黃宗英戶上。黃宗英作為周璇兒子的監護人負責保管。

黃宗英歸還周璇遺產案始末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周偉是周璇之子,有事實依據和公證證明,應予確認。周璇死亡後,所遺財產已歸其法定繼承人周民和周偉所有,故周民和周偉進系爭財產的共有人,其中一半應歸周偉所有。周璇死亡後,周民和周偉未成年期間,黃宗英為他們的監護人。作為監護人,黃宗英保管周民和周偉所有的財產,並可以為教養他們而處分保管的財產。監護人的這些權利和義務在1963年上海電影局致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函中已予明確。在周民和周偉未成年時,黃宗英盡了監護責任。周民和周偉成年時,設立監護的原因消滅,黃宗英對周民和周偉的監護自行解除,則應將所保管的被監護人所有的財產予以返還。黃宗英既未將財產返還,也未將財產情況告知原告或有關組織,沒有履行因監護關係所產生的該時財產保管人應盡的義務。在周偉向黃宗英詢問財產情況時,黃宗英仍未告知,而且提取了全部錢款,至今不提供財產去向。黃宗英的行為侵犯了周偉的財產所有權,應負民事責任。據此,黃宗英除應返還周偉所有財產外,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周偉所有存款的利息損失。周民主張系爭財產的權利,但不主張由黃宗英返還,是對自己這部分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准許。周民否認周偉是周璇之子,否定周偉對系爭財產的權利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黃宗英在周民、周偉未成年時所提取的錢款視為已用於被監護人;所墊付的用於周偉的必要開支加利息後,可在返還款中扣除;用於周偉的必要開支以黃宗英提出賬目為準;周偉成年後給付周偉的錢款,以周偉認可的為準;支付給保姆洪雪珍的費用,部分作為周偉的生活開支計算。據此,本院確認黃宗英用於周偉的費用和給付周偉的錢款總計本息為人民幣一萬零三百一十八元六角一分。另,黃宗英和洪雪珍分得系爭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黃宗英返還原告周偉錢款人民幣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黃宗英賠償原告周偉利息損失款人民幣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九元二角。

三、以上二項總計人民幣八萬五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六分在本判決生效時給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決執行時的利息損失以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為本金,按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戶同種類存款利息計算累加,由黃宗英賠償給周偉。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由黃宗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庭宣判之後,記者們曾走訪了本案的審判長王本俊。

記者問道:黃宗英和保姆洪雪珍在撫養周璇遺孤中盡了職責,為何得不到任何遺產?

審判長的答覆是:首先言明,黃宗英確實在撫養周璇遺孤中付出了心血,這是值得讚頌的,但情是情,法是法,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我們對黃宗英在撫養周偉時所支付的費用已全部從周璇遺產中扣除(包括利息)。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黃宗英對周璇不存在這種關係,所以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分得周璇遺產。保姆洪雪珍與黃宗英是勞務關係,要分得周璇遺產也無法律依據。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時,黃宗英沒有到庭,她因病在廣州住院。

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周璇遺產糾紛案。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確認周偉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實依據和合法有效的證明文書佐證;原審法院確認黃宗英的行為侵犯了周偉的財產所有權,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黃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撫養周民而墊付的生活費作為債權可予支持,應在周璇遺產中償還。關於黃宗英和洪雪珍以對周璇盡了義務為由,要求分得周璇遺產,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如下:

一、變更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86〕滬中民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二、三項。

二、准予黃宗英從保管財產中扣除墊付周民六年生活費人民幣一萬四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九分。

三、黃宗英返還周偉錢款人民幣四萬五千七百三十九元八角五分,賠償周偉利息損失款人民幣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六元四角五分,兩項共計人民幣七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元三角,在判決後三十天內給付。

四、黃宗英、周民其他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二審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黃宗英、周民共同承擔六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周偉承擔一百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從1989年9月立案後,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對上訴人的要求和一些有爭議的事實作了認真細緻的調查,開庭審理了周璇遺產糾紛案,並作出了終審判決。這起歷時四年之久的為海內外廣為關注的案件有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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