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個稅修改只有三個條文死裡逃生
原標題:這一次個稅修改只有三個條文死裡逃生
新個人所得稅法筆談之三:這一次個稅修改只有三個條文死裡逃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七次修改已經於2018年8月31日順利完成,2019年1月1日這部新法將全面施行。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法一共有15個條文,修改後一共22條,只有三個條文沒有發生變化。名義上是局部修改(修正案),實際上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面達到80%。這三個沒有修改的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原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原第十四條)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屬於扣繳手續費的問題。在其他稅種的立法中,比如車船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煙葉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等,即使涉及扣繳,也沒有將手續費這麼冠冕堂皇地寫在稅法裡邊,說明立法中十分清醒地認識到,扣繳關係到整個個稅的生死存亡。第七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在繼續堅持代扣代繳(含預扣預繳)的實用機制的情況下,引入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機制。但是扣繳的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比如新稅法的綜合所得,依然要實行預扣預繳,此時仍要向扣繳義務人支付2%的手續費。即使最終納稅人彙算清繳需要退稅,也不可否認此前代扣代繳的「功勞」,筆者認為即使以後納稅人申請退稅,給扣繳義務人的手續費仍應按照原來代扣代繳金額作為基數來計算。
有不少企業反映,總是拿不到手續費,按照財行【2005】365號文規定:這個我們建議還是和當地的稅務局充分溝通。因稅務機關的原因,未領或少領「三代」手續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手續費。因「三代」單位和個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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