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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盡除苛慘之法」,反對「刑訊逼供」

隋文帝「盡除苛慘之法」,反對「刑訊逼供」

隋文帝「盡除苛慘之法」,反對「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是一種與人類文明背道而馳的野蠻行徑,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體上的嚴酷摧殘,更是對無罪之人的人格和尊嚴的極端踐踏。在中國,刑訊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見於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獄訟。」鄭玄注曰:「掠,謂捶治人。」「肆掠」,就是指現在刑訊。

大秦帝國建立以後,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秦始皇,「專任刑罰……晝斷獄……」。作為刑罰的一個重要方面,刑訊制度也有了很大發展。《秦律》規定:「能據供詞追問,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據這一原則,秦朝又對刑訊做了進一步規定:「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更言不服,其律當治者,乃諒(笞掠)」。當時雖然不提倡拷訊,但《秦律》在另一法律問答中已列舉出「大痍」,即囚犯經刑訊後,肢體將斷不能行走,須長官令人扶回的謂之「大痍」。既然作為刑訊的一種事實狀態已明文列出,秦拷訊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漢時期,因為統治階級內部傾軋而用刑訊的記載不絕於書。漢初,漢高祖劉邦對預謀行刺的貫高「榜笞數千,刺身,身無可擊者」。廷尉杜周曾經毫不掩飾地說:「不服,以掠笞定之。」此語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說明刑訊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為能,拷囚之時,極盡殘忍。漢文帝劉恆雖然廢除「肉刑」,但刑訊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漢武帝時,酷吏刑訊斷獄成風。

東漢一直把拷訊作為治獄的基本方法。明帝時,楚王劉英被告謀反,刑官就用極殘忍的手段對其屬吏逼供,「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續、宏、勛掠考五毒,肌肉消爛。」這種血腥的場面,還是發生在「顯宗以親故不忍窮究」的情況下。試想在當權者認為「需要窮究」的情況下,在對待「非親非故」的普通百姓時,那刑訊之苛酷,真不知會慘烈到何等境地。事實上,東漢光武帝劉秀之後,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王吉,「性殘忍……夏月腐爛(人犯因刑訊而肉體糜爛)則以繩連其骨,見者駭然。」周紡,「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就是此人,後來「以威名遷齊相,亦頗嚴酷,專任刑法。」在東漢,有王吉、周紡之流的「活閻王」充斥司法領域,東漢拷訊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難想像。章帝劉坦曾在詔書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此律即東漢的通行法律。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種程度,法無明定,而由法吏率意為之。可見秦漢之際是刑訊的隨意性時期,因而具野蠻性和殘酷性。

魏晉之際,魏據《漢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繫囚」、「鞫獄」、「斷獄」三章。晉文帝時,「令賈充定法律,辨囚律為告劾、擊訊、斷獄。」可見兩朝已有了刑訊的專論。但由於兩律皆已失傳,故具體內容無從察考,不過可從見諸典籍的個案中窺出一些端倪。曹魏時,尚書令為下獄的太尉楊彪向法吏滿寵說情,「囑寵但當受辭,勿加考掠。寵一無所報,考訊如法。」

在南朝,刑訊也逐漸規範化。宋時,「建康縣考囚,或用方材壓額及踝脛」,即後世的「壓杠子」。當時有一名叫奚顯度的小吏對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以至於流傳著:「寧得建康壓額,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謠,說明在存在拷訊的時代,刑訊規範化總比濫施刑訊好得多。齊時,多沿用宋時的律法。

梁時,「凡系獄者,應加測罰。」《隋書刑法志》解釋為:「立測者,以亡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扭,上垛,一上測七刻。」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後帶械站跺,迫囚招供。鞭打多少,帶何刑具,罰站地點時間,皆有法律明示。

陳時,刑訊沿用梁朝的「測囚法」。由於鞭笞之後又罰長站,此法引得當時不少開明人士的批評。都官尚書周弘正感嘆道:「重械之下,危墮之上,無人不服,誣枉者多。」有鑒於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訂律令時,對「立測」法有所改進:「分其刻數,日再上。」即將囚犯罰站時間縮短,隔日限時而站。變動雖小,但無疑也是一種進步。

在北朝,由於掌權的鮮卑族是由奴隸制直接過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蠻刑罰曾廣為施行。北齊世宗高澄時,廣用酷吏:「盧斐,性殘忍……為相府刑獄參軍,無問事之大小,考掠過渡,於大楱車輻采死者非一」 。「畢義雲,專以車輻拷掠,所獲甚多。」文宣帝高洋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既不勝其苦,皆致誣服。」北魏獻文帝都不得不承認:「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習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限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

隋初統治者隋文帝楊堅(公元541-604年)宣布:「盡除苛慘之法」。根據前朝舊律修訂刑律,「沿革輕重,務取平允」,並廢除了前代梟首、車裂、宮刑、鞭刑等酷刑。隋文帝下令:廢除前代的「審囚酷法」,禁止對囚犯「屈打成招」,反對「刑訊逼供」。據《隋書·刑法志》記載,訊囚的數量,刑具的規格,施刑的主體、對象,以及行訊過程中不得更換法吏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前代八十一條死罪、一五零條流罪、千餘條徒、杖等酷刑以及滅族等都一概廢止。制定修訂了簡要的刑律,並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襲。

隋文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公開反對「刑訊逼供」的皇帝,他深刻吸取了歷朝歷代滅亡的教訓,勤勞思政,勵精圖治,實行開明統治,不斷減輕刑罰,在各朝舊律的基礎上,制定修訂了簡單明了的《開皇律》,廢除了一些慘絕人寰的酷刑,規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規定了「死罪不得專決,悉移大理寺覆按」,由專門的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對犯人處置採取審慎態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發生。隋文帝對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減輕了殘酷性和野蠻性,他的這種思想和做法,不但在當時具有非常進步的現實意義,而且在中國法制建設的歷程上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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