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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6):六、障法施戒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6)

六、障法施戒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

四十三輕戒

障法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他來求法,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諸外道伺求過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於是法未善通利;或復見彼不生恭敬,無有羞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或復知彼是鈍根性,於廣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當生邪見,增長邪執,衰損惱壞;或復知彼法至其手,轉布非人而不施與,皆無違犯。《瑜伽論記》卷第十(之下):「第六慳法障法施。不犯中有八句。若依舊論,第七句中開為三句別有若字,謂若彼鈍根聞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已增長邪見,若知聞已毀呰退沒。言或復知彼法至其手轉布非人者:非是法器故名非人,舊論雲向惡人說。」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他來求法,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的時候,「他來求法」,就是有人來到菩薩這裡,向菩薩求法。「求法」的解釋分兩種:一、請他說法,二、請求經卷。

「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不施其法」,菩薩本身有嫌恨心、恚惱心,「嫉妒變異」,有嫉妒心。「不施其法」,是自己懂得佛法,有人求法,而不肯布施,不滿足對方的要求,不給他說法,有經書也不送,「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受了菩薩戒,學習過佛法、懂得佛法,眾生來到菩薩處所,是為求法,希望聽聞佛法。菩薩遇此機緣,應發心布施佛法,若菩薩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見有求法,而不為之說法。

韓清凈《披尋記》:「他來求法至不施其法者:此中求法略有二種:一、求說法,二、求經典。若懷嫌恨及恚惱心而不施者,義通二種:若由嫉妒而不施者,此說不與所寫經典,嫉他得已生勝智故。若由變異而不施者,此說不為恆說正法,或時染惱,不作義利故。

「他來求法至不施其法者:此中求法略有二種:一、求說法,二、求經典。若懷嫌恨及恚惱心而不施者,義通二種」,這個道理是通於兩種,就是求說法、求經典,都不滿他的願。「若由嫉妒而不施者,此說不與所寫經典,嫉他得已生勝智故」,若說由嫉妒而不布施,這句話怎麼講?「此說」是不給他所寫的經典。古時印刷術不發達,所以經典大多用手傳抄,非常難得,若有剛寫好之經典,甚為寶貴,對方來求不輕易送人。「嫉妒」是「嫉他得已」,是害怕那個人得到這部經書以後,能夠生殊勝的智慧,將來別人勝過自己,凡夫心就是這樣子,心裡不舒服,就叫做「嫉妒」。

「若由變異而不施者,此說不為恆說正法」,「變異」,就說是不為他「恆說正法」。「或時染惱,不作義利故」,就是心裏面不清凈,有種種的煩惱了,這樣子就沒有「義利」,沒有清凈的功德。

如果按文的解釋,「嫉妒」就是有瞋心意思,不耐他榮,這裡面也有個貪心的意思,有貪、有瞋、也有愚痴的意思,三種煩惱組合起來,名之為嫉妒。「嫉妒變異」,「變異」就是心裏面的變化,懷嫌恨心、懷恚惱心、懷嫉妒心,心裏面有這麼多的變化。懷嫌恨心,也是變異;懷恚惱心,也是變異;懷嫉妒心,也是變異,就是內心裏面沒有定慧的莊嚴,隨著貪、瞋、痴在變化,所以叫做「變異」。「不施其法」,不肯布施佛法,這就是吝法了。

「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從文字上來看,就是那個求法的人,和菩薩以前有過不愉快的事情,所以菩薩心裏面不願意布施他佛法;「懷嫉妒心」,以前彼此沒有什麼不愉快的事,但是感覺到這個人已經有了智慧,如果再學習佛法,智慧會增長,那就要比我更高明了,比我高明的時候,將來這個名聞利養都是他的,就沒有我的份了,所以不要布施他,不要令他增長智能。這裡面有我、我所的問題,有貪瞋痴,有愛煩惱和見煩惱,所以叫做「嫉妒變異」。所以菩薩若不修學四念處,不斷見煩惱、愛煩惱,就會生出來很多的問題。

「有所違越」。輕垢罪中較重者,「是染違犯」須向一位清凈菩薩懺悔才能清凈。

若由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越,非染犯。

若因「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而不肯發心說法,並非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則「犯非染污起」,自己責備自己就可恢復清凈。

同屬輕戒,而分重輕,其分別在於,若是「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則犯較重;只是「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則犯較輕。菩薩戒,較注重心地上之分別犯不犯,由心地上分辨重輕。若有所違犯,是否可以避重就輕?自己明明犯了嫌恨恚嫉心,而不承認,只說懶惰、懈怠、忘念、無記而已,這樣避重就輕,其罪更重,不會消滅。

北天目蕅益沙門智旭箋《菩薩戒本經箋要》:「問:此與四重戒中慳法何異?答:彼約上品煩惱,故犯重。此約中下煩惱,故犯輕。又據梵網,則加毀乃結重。今雖慳惜,未必加毀,故結輕也。

此戒與前之重戒第二條「慳惜財法戒」,有相似之處,須加分別。

第一、約煩惱分上、中、下三品,而判罪之重輕。若為上品煩惱(最嚴重)所犯之戒則屬前文之四種波羅夷法;此就中下品煩惱而說,屬輕戒。前面重戒是財法同時慳惜不布施,故犯重戒。此只說對法之慳惜,財、法分開,故判為輕戒。

第二,根據梵網經菩薩戒,不但慳惜財法而已,且加毀謗、罵辱對方,故經云:「非但不施,反更罵辱」。如此,則更嚴重。而此戒只因瞋恨不布施,故犯輕戒

無違犯者:

1、謂諸外道伺求過短;

外道,就是佛法以外的那些人,這些人倒不是一般的生死凡夫,他們也是求道的人,但是不同於佛法的,又有一套的邪知邪見,叫做「外道」。

「伺求過短」,來求法的目的,是窺探佛法中的過失、尋短處、找麻煩,並非誠心求佛法,則不施法給外道,是不違犯。

並非外道求法全都不應,此句主要在「伺求過短」。若有「伺求過短」,不利佛法,可不布施法。若外道宗教家誠心求法,仍應布施佛法。

2、或有重病;

菩薩有病,且很嚴重,有人求法而不說,是不違犯。

3、或心狂

此約雙方:若菩薩本身當時精神不安定、不正常,不說法並不違犯;另一情況是來請法者,為狂亂心者,不為他說法,亦不違犯。

4、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安立善

對方向菩薩求法,菩薩就以此為方便,不為之說佛法。「調彼伏彼」,以不說法為方便來調伏眾生,讓他從不善處出離,解脫出來,安立在善處。因為動機是純善的,這也不算犯戒。

有的人親近老師,平時不用心聽,忘了再來請求,一再發生此事,則不應之,使知請法非輕易,而用心聽法,才能得益。故為調伏,不為說法,是不違犯。

5、或於是法未善通利;

菩薩本身對於佛法還沒能夠研究徹底,「善」者,能也,「未善」,末能夠通利,不是那麼純熟,也不完全通達無礙,則不為說法,也不算犯戒。

6、或復彼不生恭敬,有羞愧,以聽受;

此指來請法者,威儀不如法。或者是對方來求法的時候,菩薩看見他沒有恭敬心,態度很傲慢,「無有羞愧」,不感覺到慚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或請法時,不順從佛所說的威儀。依戒律,若講法者在低坐位,聽法者在高坐位,此即威儀不整,為尊重法故,不能為其說法。或有聽法者,不知端坐恭敬,甚至全無威儀,例如搖晃雙腿心不在焉,或聽法者卧床,說法者坐著,此亦不可。或有聽法者手拿兵器、武器,則不可為其說法,總之,聽法必須端坐恭敬,中規中矩。

用惡的威儀來求菩薩為他說法,「來聽受」,這樣子菩薩不接受,不為他說法,也不算犯戒。

《瑜伽師地論》卷第八十四:「於時時間應聽法者:至如是時,應自觀察:我今說法,多有所作;他說法時,應正了知,勿我於中當為障礙。即便殷重以謙下心坐於卑座,具足威儀,隨其所能,聽聞正法,起恭敬相。為欲啟悟先未解義,而興請問。若不悟解,或復沈疑,終不譏誚,於其勝者恭敬隨順,於等、於劣,恭敬法故,亦不輕蔑。於說法師深生尊重。如說法者:當獲無上大果修利故。不輕法者:不作是言:「此非綺飾文字章句,所有文句,悉皆麤淺故。」不輕法師者:不作是言:「彼於我所,種姓卑劣等故。」不自輕者:不作是言:「我於解法,無有力能;」於其所證,無怯劣故。奉教心者:無惱亂心,唯欲求解故。心一趣者:為欲領解文句差別故。屬耳聽者:為欲了知音韻差別故。修治意者:為欲悟入甚深義故。於一切心無不繫念者:為欲無間領解音韻文句義故,無不了知,無不通達,而空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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