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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士的法典,法律的編纂成文,在威爾士歷史中具有什麼意義?

威爾士的法典,法律的編纂成文,在威爾士歷史中具有什麼意義?

正如小編所知道的,其中關鍵的人物是偉大的、高瞻遠矚的海維爾·達。在人們的記憶中,他引導當時的法律實踐,重構了當時法律的結構,將當時法律習俗變成了成文法典,並且他給律師們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則和慣例,並且使它們在中世紀的發展過程中得到不斷改善。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海維爾法律是威爾士對歐洲文明諸多貢獻中最重大的一個。大約有80部包含著威爾士法律書籍的威爾士語或拉丁語手稿存留於世,其製作日期可以追溯到13世紀中期。雖然它們無法說明海維爾·達在法律編纂成文過程中具體的貢獻,但是威爾士法研究的重要權威達菲德·詹金斯相信這些文本共有的核心內容里存在著「一個海維爾源頭」。

我們可以合理地確信海維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他監督了法律編纂成文的過程,但(法律)材料更多存在於「律師們的口中,而不是他們的書里」,並且這些法律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狀況的變化而不斷得到修訂的。因此,威爾士本地法與其說是一些固定的原則,不如把它們看作是具有流動性、可塑性的口語材料,它們具有開放性,能夠對其進行不同的解釋。海維爾法在歷史中不斷變遷,但是其根源和內容中的許多要素仍可追溯至前諾曼時代。這些法律書籍告訴了我們中世紀早期社會是怎樣的一幅圖景呢?在這個社會裡,人們無疑能夠深刻地感受到親屬和鄰里關係的重要性。

跟愛爾蘭一樣,威爾士的親屬關係處在一種複雜的進程中,其中包含著傳統和革新因素之間微妙的互動。過去人們一般認為(威爾士)經濟主要是畜牧業,威爾士人的生活處於半游牧狀態,是一種以部落為基礎的社會。現在鐘擺則明顯向另一方傾斜,人們開始認為(當時威爾士人生活)在一個穩定的、定居式的、以耕種基礎的社會中,而且他們以一種大家族或者部落聚居於強大的農業莊園的形式生活。在土地持有方面,當時的流行趨勢是土地分割繼承製,這種對大地產的逐漸蠶食一直持續到11世紀中期。除了沒有權利的奴隸以外,還有三種等級分類:國王以及受制於領主和土地的維蘭階層。

在這些群體中,地位的高低是由血統、親屬關係和財富來決定的。一條巨大的社會一經濟鏈條把精英階層的自由民和形態各異的不自由的大眾分隔開來。前者能夠炫耀他們那證據確鑿的家族系譜,陶醉於他們的法律地位和軍事力量,而後者則備受貧困襲擾,並且還要忍受沉重的勞役對他們體力的無情壓榨。對於非自由民來說,日常生活既要為生存而鬥爭,又要忍受卑下的臣僕地位。海維爾法是對習慣法進行提煉的產物,它是在一個漫長時期里逐步得到修正、補充和改造的,並且在很大程度上與宮廷、土地法、擔保、婦女地位有關。在這些珍貴的手稿中,幾乎每一頁都體現了中世紀早期生活中的習俗,不過我們在這裡只能展示其中的一二要點。

在威爾士法律中,死刑針對的是嚴重的盜竊行為而不是謀殺。人們相信,那些從事秘密犯罪活動的人破壞了共同體之間的信任,將「好鄰居」傳統推向危險的邊緣。所以,對這類犯罪就要施加最嚴厲的懲罰。不過,在實踐中,懲罰的嚴厲程度往往是由犯罪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的。如果一個小偷是在行竊時被當場人贓俱獲,那麼他將被處以死刑。但是,如果對他的審判只是建立在目擊證人之證詞上,那麼他更有可能是被驅逐或者被販賣為奴。那些為了免於餓死而偷取食物的人會被免除懲罰,同時,對於那些偷取價值一般的物品為自己使用者則簡單地處以罰款。

在許多方面,受害者認為罰款比實施懲罰更重要。罰款是根據犯罪者的地位等級確定數額的,並且賠償的規定是為了鼓勵改正錯誤而不是復仇。與罰款緊密相關的一種罪行叫作侮辱罪。在受害者指控這種罪行時,其要能夠證明他因為侮辱性的或者卑劣的錯誤行為而遭受了身體或者財產的侵害,這樣才能提起賠償申訴。在威爾士法典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是針對婦女的。在一個公開宣稱以男性為主導的社會中,海維爾法揭示了大量關於婚姻財產和性行為規範的相關內容。要想保持女性在結婚時的貞潔就要償付安博拉抵償金。這種抵償金是在女性結婚前為了保護其聲譽而付給領主的。

還有一種叫阿格維迪(一種嫁妝)的補償金是當婚姻在七年內的任何時間結束時償付(給婦女的)。這種償付一般以共同認可的形式執行,但是如果丈夫性無能、患有麻風病、有三次通姦行為或者患有口臭的話,也可單方面實行。如果妻子沒有合情合理的緣由要結束婚姻的話,她那份夫妻共同財產將被罰沒,不過她可以保留她的少女費(這是丈夫因為與之結婚而給予妻子的禮物,也指丈夫根據妻子的社會地位給予其一筆錢)。在威爾士,婦女們可能並不參與公共生活,但她們擁有比歐洲其他地區的女性更高程度的自由。海維爾·達這位威爾士歷史上最著名的立法者死於950年,但是他的視野要比他的生命更加長遠。

在1543年至1543年的《統一法案》之前,它給(威爾士)的法律實踐提供了核心的要素,對威爾士人的生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法律的編纂、修訂和完善是在一個長期的過程中實施的,不過這一過程也會加速進行,因為法律讓威爾士人對政治統一與民族認同所帶來的益處進行了利弊權衡。比如,13世紀時,格內溫斯諸王在支持並加速創建一個威爾士國家時,他們拉來了海維爾法以應急使用。在一個變幻不定的社會裡,威爾士已經受分裂對立這一狀況的折磨很久了,法律成為統一的一個象徵物。在10世紀時,在這個部落社會中存在著多元的法律體系,要是當時這樣的體系繼續肆虐,而不是被深謀遠慮地形成一個受到廣泛尊重的法律結構的話,那麼威爾士將會變得極其了無生氣,而且可以預見的是,它的未來也將呈現一幅完全不同的景象。

小編覺得在一個政治與管理機制都嚴重不足的時代里,威爾士法律象徵了威爾士的他者性,它為政治統治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使用威爾士語的法律基礎。所以不管怎麼看,威爾士法律的編纂成文是威爾士歷史中具有轉折意義的時刻。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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