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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如果一個窮人和一個富人發生衝突,官府會偏向富人嗎?

對於一個生活在清朝的窮人來說,最大的麻煩事,莫過於打官司。雖然朝廷接受免費訴訟,可是,窮人畢竟是弱勢群體。尤其是跟富人打官司的時候。官府會不會偏袒富人呢?

想要了解這個問題,就要從清朝當時推行的司法制度進行分析。清朝推行有成文司法制度的傳統,可以追述到關外努爾哈赤時期。不過,當時的審案方式,仍非常粗陋。到了順治年間,清朝入關以後,才借鑒明朝的司法制度,形成一套清朝自己獨有的司法制度。

當然,後來也經過很長時間的調整,才逐漸成型。清朝推行的這套司法制度,以《大清律例》為基礎,加上《五朝會典》、《蒙古律例》、《回例》、《番例條款》和各部院則例輔佐,構成清朝官員審理案件時,用來判斷的準則。

在這些律法中,都有一些比較正面的規定。清律首頁就對刑具的規格、使用做了很詳細的規定,防止用刑規定。使用杖刑的時候,每個犯人每天不能超過30下;掌嘴、跪練,都能超過兩次。朝廷會經常派遣官員,監察監獄,防止有冤情出現。

審案官員要公正廉潔,不能有偏私,不能收受賄賂。為了避嫌,清朝司法有明文規定,如果審案官員跟被審案犯之間有師生、親戚、朋友、讎隙等關係,就已經迴避,不能參與審案。而且,官員不會參加同省犯人的審判,防止偏袒。但是,這些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有很大偏差。

清朝歷史上,因為濫刑被打死的犯人,不計其數。甚至刑部還會給不同級別的衙門,一定名額的犯人死亡名單。這種規定和實際操作的不同,讓富人有了更多機會去逃避罪責。最簡單的說,他們可以通過賄賂審案官員,逃避罪罰。英國人斯當東在18世紀的時候曾經對清朝司法審判說過這麼一句話:「在中國,以及其他東方國家,下級向上級,當事人向法官送禮的風氣是很盛行的。原告和被告兩方都向法官送禮。」

不過,這種情況並非絕對。富人對窮人能夠絕對勝訴的可能性,除了跟當時官場風氣有關,也跟案件涉及的級別有關。清朝的時候,地方案件審理,主要分為四級,分別交由縣、府、按察使、總督和巡撫四個級別的衙門審理。這四個衙門審理的案件,分別是由輕到重。

那些尋常案件,都會交給低層的衙門去處理。比如說,如果是那些家庭事務、土地糾紛等事情,處罰結果在鞭打、杖刑範圍內的,就會交給各地州縣自行處理。如果處罰結果是徒刑的案件,需要交給府、道、按察使審理,由總督結案。如果是審案結果是流放,以及人命案子,需要通過刑部,交到皇帝手中,由皇帝判決。

級別越高,富人通過受賄得到官府偏袒的可能性就越低。畢竟級別越高,案件越大,也越複雜。朝廷也會派遣一些官員到地方巡查。越是重大案件,越可能在巡查範圍內。當然,這裡不排除一些手眼通天的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財富,對審判官員,乃至巡查官員對案件產生影響,對自己偏袒。

被判決的人,如果感到不滿的話。也可以逐級上訴。從府、司、督,每個衙門去狀告。這種情況下,清朝的窮人或許有更有機會。但是,他們的狀告,只能是逐級上訴,不能越級。否則,即便將來審判後,案件屬於實際情況,也會被鞭子抽打五十下作為處罰。

要是案件被送到皇帝手中,相對來說,結果會更好些。當然,皇帝不可能完全了解所有實際情況。只能說,皇帝因為距離這些百姓比較遠,會用他認為較為公正的辦法,去審判結果,比較不容易偏袒富人、窮人其中一方。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才有那些覺得自己冤枉的人,會到京城找皇帝申訴。這個叫做「京控」。他們可以到都察院、通政使司,九門提督衙門叫冤。

他們可以到都察院、通政使司,九門提督衙門叫冤。康熙年間還專門設立了「登聞鼓廳」,如果有人擊鼓鳴冤,會有官員進行申訴,確實冤枉的,交由皇帝處理。或者遇到皇帝出門,可以攔著迎駕申訴。這個操作難度極高。很可能被直接扣上衝撞皇帝儀仗隊的罪名,拉去充軍發配。伸冤就成了泡影。不過,找皇帝並非能保證完全公正。畢竟這些案件最終還是要由下面官員去辦理。只是由皇帝親自審理的,大多情況稍好些。但是,跟清朝那麼多案件相比,能得到皇帝親自審理的,不過是少之又少。所以,在清朝,官府偏袒富人的情況,大多數情況下,還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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