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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83 卡爾·施米特 | 前全球時代的國際法

原標題:No.983 卡爾·施米特 | 前全球時代的國際法


前全球時代的國際法


卡爾·施米特 | 著

劉毅,張陳果 | 譯



幾千年以來,人類對大地的整體僅有神話般的描繪而沒有知識性的經驗。人類並沒有意識到,這個星球可以通過丈量和定位來理解,而且歸屬於全體人類和所有民族。既然缺乏人類的全球性意識,也就無以建立全球性的共同政治目標。同樣也就不存在包括大陸與人類在內的萬民法(jus gentium)。說到那個時代所謂的萬民法,由於空間結構不同,當時這個詞語還不能被稱作「星球化」和「全球化」概念出現後的所謂「萬民的法」(Recht der V?lker)、萬民法(jus gentium)「國際法」(V?lkerrecht)或「(國家間)國際法(internationales Recht)」。希臘化時代從城邦(Polis)到世界(Kosmopolis)的哲學式泛化,這裡我們可以暫時放到一邊。那是一個沒有空間(Topos)的時代,換句話說,沒有場域化(Ortung),也就沒有具體的秩序(Ordnung)。


當然,以我們今天的視角反觀之,大地總是有過某種劃分——即使當時並未被人類所意識到。但這種劃分並不等同於大地整體的空間秩序,並不是法(Nomos)和大地(Erde)這兩個語詞本身含義下的「大地的法」(Nomos der Erde)。各個巨大的權力體(Machtkomplexe)——如埃及、亞洲和希臘的帝國,羅馬帝國(Imperium),也許還包括非洲的黑人帝國(Negerreiche)和美洲的印加帝國——它們彼此之間也並非完全孤立絕緣。但它們的相互關係卻缺乏全球化的特徵。這些帝國中的每一個都自視位整個世界,至少是自視為有人類居住的土地或者是世界的重心,自視為宇宙和家園。這個世界之外的大地部分,如果不構成威脅,則要麼覺得無關痛癢,要麼視位罕見的珍奇;如果構成威脅,則視之為邪惡的混亂體,總之是視之為對自己開放的、「空白的」和無主的,用來征服、佔取和殖民的空間區域。正如19世紀羅馬史的著名史家蒙森在其教科書中提及羅馬人時所指出的:現代與古代的情況迥然不同,古代民眾生活在一種「自然的」敵對狀態下,所有的陌生人都是敵人,所有的戰爭都是毀滅性戰爭,只要不明文簽署友好協定,所有不結盟的外國都是當然的敵國,因為在當時,一個現代的、人性的和文明的國際法尚不存在。他的這些言論是當時對19世紀自我感覺和文明幻影的一個表徵。如今,20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已經為此論斷做出了旁證。

正是羅馬法和它的萬民法實踐使得我們得以認識正確的歷史,了解到戰爭、邦聯、結盟和外國的多種形態。首先,羅馬法能夠區分敵人、公敵與強盜、罪犯。「對我們宣戰或者我們隊他們宣戰的人是敵人,其他是強調或海盜。」這句箴言引用率很高,源自羅馬法學家彭波尼烏斯(Pomponius)《學說彙纂》「語詞的含義」一節。認定正當敵人的能力,是所有萬民法的開端。從這個意義上說來,前全球時代圖景下的萬民法,還是存在的。但這種萬民法對地球和「萬民」的理解卻停留在神話的層面上,經受不住16世紀以後隨著地理大發現和科學丈量而出現的全球化世界潮流的考驗。大地(Erde),或者說世界(Welt),呈現為一個圈(Kreis),一個地域(Orbis);而地域這個詞擁有多重含義,既可以解釋為一個片層(Scheibe),一個圓片,也可以解釋為一個球體。在古代,地域的界限是由神話意象來劃定的,例如海洋(Ozean)、巨蛇(Midgard-Schlange)或者赫拉克勒斯之柱(S?ule des Herkules)。而它的政治保障則是由排外性的防禦設施來實現的,比如界河、長城(Grosse Mauer)、(古羅馬帝國的)界牆(Limes)。比如伊斯蘭法律中有和平家園(Haus des Friedens)這個概念——和平家園之外儘是戰爭的區域。上述這些界限的意義在於,它們將和平的秩序與非和平的秩序,將宇宙和混沌,將家園和非家園,將保護區與荒野,彼此區分開來。這些界限蘊含了當時萬民法上的一個分疏,相反,18、19世紀的相鄰兩個陸地國家的邊界含義並非彼此排斥,而是國際法上的相互承認——承認邊界之外的鄰國土地並不是無主的。


在帝國之間,任何時代都存在各種形態的國際關係:或是國際斡旋,或是友好抑或敵對的雙邊關係,或是相互遣使,又或是貿易合同、護航、結盟、戰爭、停戰協定、和平協約、家庭關係、難民權、遣返原籍、人質等方面的規定。此外還存在著國家之間的商貿關係甚至聯姻關係——至少在掌權階層和皇室家族之間是如此,史上最早以書面形式流傳下來的友好結盟協約,出現於公元前1279年,即我們經常提及的埃及大帝拉姆西斯二世和赫梯王阿圖西里什之間的協約。該協約包含了針對雙方內外公敵的互助、遣返難民、流亡者以及國際赦免等規定。這一協約成為國際法上協約的著名模板,成為兩個帝國霸權奠基的例證。不久前歐洲仍盛行此種觀點:一種有教養的外交,一種審慎的、能夠均衡列強勢力的對外政治,一直到15、16世紀方才出現——他們認為這是文藝復興以後現代社會的產物。今天,這種觀點被那些熟稔埃及歷史的專家譏為「妄語」,因為這些史學家把公元前14、15世紀埃及法老們、巴比倫王和亞述王,米坦尼王和赫梯王的談判、結盟、商務合同、政治婚姻、書信往來和案卷精要歸為國際法關係的原型。相應地,希臘的、希臘化的、猶太的、印度的、阿拉伯的、蒙古以及拜占庭等古代列強的政治經濟關係也成為了有趣的討論對象。儘管如此,這些都還只是一種不完整不確定的萬民法或國際法關係形態。因為古代列強的戰爭在組織上仍然停留在那個時代的是經濟、技術以及外交水平上。更重要的是,當時的一切都還發生在一個尚未囊括全球、尚未全球化的框架和視界之內,當時的地球也並未經過科學的測量。


在東方和西方,古代和中世紀高度文明地區的大型政治體上所產生的文化種類,不是內陸型的,就是河流型的,最多頁只是內海型的,因此,他們的空間秩序的法則,並不是像迄今為止的歐洲國際法那樣通過「陸地—海洋」的對來確定的二元體系,也就更談不上與此對立的超克,在東亞和印度帝國是如此,在伊斯蘭世界由東方印記的地區也是如此。這種情形延續到亞歷山大大帝的帝國、羅馬和拜占庭帝國、查理大帝的法蘭克帝國,及至中世紀時的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它們彼此的關係也都脫離不了上述的特質。歐洲中世紀的封建法更是地域性的土地法——這種法律缺少對海洋性的認知。羅馬教宗劃分新的傳教領地時,對陸地和海洋也都等同視之。教宗們對所有的島嶼都曾提出訴求,但其立足點卻在於所謂的康斯坦丁的贈予,而不在於地球上陸地和海洋的區別。陸地和海洋的區分作為不同空間規則之間的對立,是近代以後的事情。這種區分支配了歐洲17、18世紀的國際法的基本結構——即海洋開放、第一個全球化地球圖景誕生之後的國際法基本結構。



以前全球時代之地球劃分為基礎而產生的共同法律,不可能是一個全面的、彼此關聯的系統,因為它首先不可能是一個全面的空間秩序。當時存在的是各種形態的原初關係:部落、部族、家族、城市、扈從和同盟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要麼為了驅動一個帝國的建立,要麼以建立帝國的征戰作為主要內容。一旦帝國建立,就產生了三個層面的關係:帝國之間的關係,帝國內部民族之間的關係,以及帝國和原住民之間的關係——例如羅馬帝國和游牧的部落之間就曾簽訂盟約,將帝國的土地交付給他們。

前全球時代的帝國關係蘊含了對於調整戰爭與和平的重要法律的建構,儘管如此,它仍然無法擺脫缺乏全球化視界的遺憾。它仍然是原初的、不健全的——雖然在使節、結盟、和平協定、外國人法和難民法方面的許多習慣條例和規則基礎都是由那個時代發展而來。帝國之間的國際法不能成為戰爭限度和認定其他帝國為正當敵人的法律。因此在另一相關標準或尺度產生之前,這些帝國之間的戰爭都是毀滅性的。帝國之內不同民族之間的法律,通過他們歸屬於某一特定帝國疆域的這一基本標尺而確定,即便是那些獨立自治的結盟者,他們的土地也屬於帝國疆域。而那些徹底被奴役、土地完全被他人掠奪的民族,也能擁有一個相當於國際法意義的存在。這一點從斯巴達的那些由執政官對希洛人——即對失去土地的被征服者——所做的年度宣戰便可見一斑。在此時代,帝國之間缺乏相互共存的意識。也就是說,同一個地球上各個大國之間缺乏一種規制力量,因為當時缺少一種整體的、囊括全球的空間秩序。



[德]卡爾·施米特:《大地的法》


劉毅、張陳果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本文原載卡爾·施米特著《大地的法》,劉毅、張陳果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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