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讀史】延安時期的紀律:比孫行者的金箍還厲害
原標題:【周末讀史】延安時期的紀律:比孫行者的金箍還厲害
紀律是執行路線方針政策的保證。延安時期,隨著中國共產黨的不斷成熟、事業的不斷發展,黨的紀律建設也日漸完善,在明紀律嚴執紀、立制度定規矩、重垂範抓具體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這為保證黨和人民軍隊的純潔鞏固,奪取抗日戰爭的全面勝利,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紀律是鐵的,比孫行者的金箍還厲害」
在陝北落腳之後,中國共產黨大量發展黨員,力圖建立最廣泛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隨著黨員隊伍的不斷壯大,一些非無產階級思想也滲透進黨的組織里。如何處理好黨的發展與組織純潔性的問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進行了深入的思考。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共中央召開六屆六中全會。這次會議制定了一系列黨內政治紀律,是一次在全黨「立規矩」的重要會議。會議首次明確要求,全體黨員要做到「四個服從」——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毛澤東在這次會上強調:「沒有紀律,黨就無法率領群眾與軍隊進行勝利的鬥爭。」
1940年3月19日,陳雲在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第五期學生畢業大會上講道:「沒有一個具有鐵的紀律的黨,無產階級就不能團結和領導小資產階級。」此時的中華民族面臨生死存亡,中國共產黨領導八路軍、新四軍創建敵後根據地,成為中華民族領導抗戰的中流砥柱。在這個關鍵歷史節點上,要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實現對軍隊的絕對領導,黨的紀律的重要性尤其凸顯。為此,陳雲指出:「可否不要紀律呢?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講的六個字:『亡黨亡國亡頭』,就不可避免。如果黨是一支戰鬥的黨,依靠的唯一的武器就是紀律。」
沒有任何借口、「迅速確切」地執行黨的決議,這是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對每個成員遵守紀律的要求。毛澤東幽默而又嚴肅地說:「孫行者頭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寧論共產黨的紀律說紀律是鐵的,比孫行者的金箍還厲害,還硬,這是上了書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上就有。我們的『緊箍咒』裡面有一句叫做『寫筆記』,我們大家就都要寫,我也要寫一點。」陳雲總結了破壞紀律之人的幾種借口:一是以上級政治上正確與否作為守紀律的條件,二是以對方能力大小作為守紀律的條件,三是以地位高下作為守紀律的條件,四是混淆不同的歷史條件。有了這些借口或所謂的根據,黨員不守紀律,黨的決議往往成為一句空話。
黨的紀律既然是一種約束,那麼違反紀律就必然要受到組織處分。曾經在一段時期里,因為日本侵略者一次次的重點掃蕩,抗日根據地的環境變得異常艱苦,個別黨員不願意到敵後去。中組部在延安挑選了10多名來自東北的同志,準備派他們回到家鄉去開展工作,其中7人以種種理由推託不去,最後由正式黨員降為候補黨員,其中1人給以嚴重警告的處分。為此,陳雲專門在中共中央機關刊物《解放》周刊上發表文章,教育廣大黨員幹部,組織部門的決定一旦形成,絕不能討價還價,而要沒有任何借口、「迅速確切」地執行。
延安時期,遵守紀律既是對黨員的強制要求,更體現了黨員作為無產階級先進分子的高度自覺。毛澤東指出:「黨的紀律是帶著強制性的;但同時,它又必須是建立在黨員與幹部的自覺性上面,決不是片面的命令主義。」陳雲也指出:「只有使全體黨員自覺地遵守紀律,紀律才能成為鐵的、不可動搖的、有效的東西。」從中央領導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的執紀理念——每個黨員都應自覺遵循黨的紀律。這種自覺正如劉少奇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中指出的:每一個共產黨員「即使在他個人獨立工作、無人監督、有做各種壞事的可能的時候,他能夠『慎獨』,不做任何壞事」。可見,一個真正能自覺遵守紀律的好黨員,能在實際行動和日常生活的每個具體問題上,表示出自己是堅決地遵守黨的鐵的紀律的模範。
「黨內不準有不遵守紀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組織』」
黨員的一言一行,是檢驗每一個共產黨人是否遵守黨的紀律的最直接的切入點。因此,遵守黨的紀律,維護中央權威,不僅體現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更要落實到每一名共產黨員平時的言行中。1939年5月,陳雲強調:「不管你是中央委員,還是一般黨員,不管你是老黨員,還是新黨員,都要遵守紀律。」「不管是中央委員會,還是支部委員會,都要遵守紀律。」「黨內不準有不遵守紀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組織』。」
紀律面前特權無所遁形,紀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這是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具有極強紀律觀念的真實寫照。當毛澤東的表兄文運昌得知毛澤東在延安做了「大官」而請求介紹工作時,毛澤東回復:「吾兄想來工作甚好,惟我們這裡僅有衣穿飯吃,上至總司令下至伙夫,待遇相同,因為我們的黨專為國家民族勞苦民眾做事,犧牲個人私利,故人人平等,並無薪水。」與此類似的是,陳雲有一次在進延安城北門時被崗哨擋住,在認真繫上了風紀扣後,哨兵才讓陳雲進去。這個風紀扣就是紀律扣,繫上的是紀律的一視同仁。
1941年2月,王明致信陳雲,要求中國女子大學學生歸中央組織部隨時調動到各項工作去的比例降低為25%。陳雲在複信中指出,這是「中組部依照最近中央多數同志通過的決定」「我們彼此仍以服從中央書記處多數同志通過的決定為好」「我是黨的工作者,我的責任和我的要求,也僅僅是『一視同仁』四個大字」。陳雲的「一視同仁」就是黨的領導幹部嚴格遵守黨紀、不能搞特殊化的表現。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對於違法亂紀的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一經發現,均按規定給予處分。當時嚴肅處理了兩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劉振球案件和黃克功案件。兩人都參加過長征、戰功赫赫。劉振球犯了嚴重官僚主義、侵吞公款等錯誤,「經常拿公款購買私人奢侈品,幾個月中,此類費用在300元左右,又將公款240元私吞」。黃克功在抗日軍政大學學習期間因逼婚不成槍殺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對黨和軍隊造成了很壞影響。對劉振球,中央軍委總政治部黨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為著鞏固黨,嚴格黨的紀律,特開除劉振球的黨籍,交法庭處理。」而黃克功,則被交付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黨規一經制定,就應不折不扣地實行起來,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
延安時期,擺在中國共產黨面前的重要任務是爭取民力而壯大隊伍,這就需要極大地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樹立新形象,凝聚新力量。隨著形勢發展,特別是抗戰形勢的風雲突變、國民黨溶共政策的滲透,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成員面臨嚴峻考驗。
對此,毛澤東保持著高度的警惕,提出要防止「國民黨用升官發財、 酒色佳肴、沉溺享樂引誘共產黨幹部」。當邊區幹部直接參与經濟建設後,有些黨員「腦子裡裝滿了法幣」,以權謀私現象開始出現,嚴重破壞黨的紀律,毛澤東及時告誡:「要把現在許多人中間流行的那種自私自利,貪生怕死,貪污腐化,萎靡不振的風氣,根本改變過來。」他還在《論新階段》中提出:「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一經制定之後,就應不折不扣地實行起來,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並使之成為全黨的模範。」
根據這一思想,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重申了黨的紀律。任弼時在《關於增強黨性問題的報告大綱》中提出「測量黨員黨性」的五個主要標誌,其中第四個就是「要遵守黨的統一的紀律」。劉少奇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黨的無產階級性質,決定因素之一就是「黨的無產階級的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遵守,不得逾越」。當時的延安大生產運動,也成為紀律教育運動,毛澤東、周恩來等中央領導人不僅是倡導者、組織者,還是直接參加者,率先垂範,以身作則。紅色經典油畫《楊家嶺的早晨》、楊家嶺革命舊址「毛澤東種過的菜地」、周恩來與任弼時紡紗比賽等「紅色政治記憶」生動詮釋了一個道理——延安時期,在黨的紀律面前,所有人一律平等。
幹部越大,越講紀律,這是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凝聚人心、統一組織的樸素真理。1943年,邊區政府發布「厲行節約」五條規定,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身體力行,公開自己包括戒絕外來紙煙、生活用品自給的計劃。轉戰陝北時,任弼時發現兒子任遠遠接受了村幹部送的「小老鼠」玩具,隨即嚴肅地讓他歸還。在遵守紀律方面,上行自然下效,由此產生了張思德在一次買豬過程中,因錯趕了群眾一頭豬而頂著烈日折回十幾里地將豬送還的故事。
反過來,凡是違反組織紀律、踐踏黨的紀律者,不論其資歷深淺、職位高低,黨組織決不姑息手軟,必定嚴懲不貸。趙文源曾是八路軍合作社副主任,對婚姻問題沒有正確態度,結婚時不報告黨組織,婚後惡待新婦;僱工人打窯洞時扣工人工資,結婚私用公款420元。黨組織在談話教育無效後對其進行處分,他趁反掃蕩之際逃跑。1943年6月22日,第十八集團軍總支委員會發出《關於開除趙文源黨籍的決定》。再如肖玉璧,他利用擔任清澗縣張家畔稅務分局局長之便利,貪污受賄,與他人合夥做生意,甚至把根據地奇缺的糧、油賣給國民黨軍隊,貪污公款3050塊大洋。案發後,邊區政府依法判處其死刑。延安時期的紀律工作正是從領導幹部做起,從小事抓起,樹立典型,形成震懾,使紀律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紀律嚴明,則黨治國興;紀律廢弛,則黨亂國衰。延安時期的紀律工作,使得理論實踐相結合,黨規黨紀共完善,特色鮮明、成效顯著,維護了黨和軍隊的團結統一,增強了黨和軍隊的戰鬥力和凝聚力。今天我們回首延安時期的紀律建設,學習這些好做法,對於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和借鑒作用。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來源:微信公眾號-學習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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