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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食品安全,古人是這樣做的

食品安全無小事,是關係到整個國家的穩定。提到這個,大家立馬就想到地溝油、注水牛肉、毒奶粉等。

這是我們時時刻刻都在注意的問題。

在古代也不例外,許多的朝代也出台政策來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

01周朝

雖然周朝離我們很遙遠,許多技術較為落後,食品安全事件也不多,但周朝統治者還是非常的注重食品安全,也是我國最早對食品安全進行法規的朝代。

在《禮記》中記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即當五穀、果實還未成熟時,禁止流入市場。

這樣規定的目的自然是防止未成熟的果實引發的食物中毒。

同時還規定在「禁漁(獵)期」期間禁止捕魚狩獵,並不得在市場中售賣。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禁漁期」。

多麼先進的理念,古人早早就懂得了維護生態的平衡。

02漢朝

對於有毒食品的處理方式,漢朝有著明確的規定。

《二年律令》中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熟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與盜同法」。

意思為,當出現會使人中毒、生病的腐質肉類時應馬上將其焚毀,如果因不及時焚毀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出現時,那販賣者和相應的官員都會受到處罰。

有了連帶責任,官員們對食品問題可不敢馬虎懈怠。

03唐代

唐代的食品安全法是歷朝歷代中最為嚴格的。

在《唐律疏議》中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

從規定中可看出,如果脯肉有毒而不迅速銷毀的人會被杖打九十下。

明知脯肉有毒依舊出售,致人生病的流放一年,致人死亡的處了絞刑並以過失殺人論罪,還要賠償一定的金錢。

04宋代

宋代的飲食業十分繁榮,在都城開封府中就有一百多家店鋪和行會,其中有許多的「專賣店」和流動商販。

市場繁榮的背後不免會出現些小伎倆來謀取利益:有在肉中注水的,有在雞中塞入沙子以增加重量的,有在鹽中加入灰的。

為解決這個摻假、以次充好的情況,宋朝規定所有的商人都要加入行會。

商人們要根據自己的商業類型加入相應的行會,並按行會規定登記註冊,否者就不能進行經營。

而行會的行頭要負責評定物價、監督不法,帶領行會對商品進行把關。

05清代

到了清代,食品安全監管進入科學化時期,弱化了對人的懲罰力度。

例如在茶葉方面。為了杜絕茶葉摻假售假的情況出現。清政府制定了幾個政策:

一、實行茶葉執照制度。從事茶葉經營,需持有清政府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出口茶葉,也要有出口經營證。

二、設置茶葉抽查制度。清政府有專門抽查茶葉質量的官員,對茶葉的質量、包裝、密封度等抽查,如發現質量問題,將做相應的處罰。

三、制定茶葉質量標準,讓茶葉市場發展有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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