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12歲男孩弒母被釋放 遣送少管所應慎重

12歲男孩弒母被釋放 遣送少管所應慎重

吳某之前和爺爺奶奶住的老房子。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近日,湖南沅江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殺害親生母親案件,兇手是被害者12歲的兒子吳某。12月11日,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由於吳某未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遣送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孩子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怕他又犯事」。這種憂慮完全正當,尤其是沒有任何管教措施可以落實的情況下。

不滿14歲,治安拘留不成,收進少管所也不成,孩子還若無其事地說「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面對這類惡性案件,法律對涉案的未成年人似乎束手無策。筆者認為,社會對這類案件的發生當然應高度重視,但罪錯兒童是否應被不加區別地打入另冊,徑直遣送少管所?對於坊間的一些議論,筆者認為值得商討。

首先,這是很極端的個案,不是也不會成為普遍現象,社會不必過於焦慮。

最高檢曾有統計數據,顯示,進入檢察環節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雖仍以16歲至18周歲為主,但受理的14歲至16周歲嫌疑人呈逐年上升趨勢。這是全社會必須高度重視低幼年孩子發生嚴重危害事件、加強預防犯罪教育的實踐依據。

但年齡更低的未成年人中發生類似吳某弒母的惡性案件,的確十分罕見。當然,還有2016年廣西13歲少年殺害3名兒童案,但總體來說這都屬極端個案,發生原因很複雜,只能按個案來對待,不應因此造成社會恐慌和焦慮。

其二,刑法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有所依據而不是空白,只是過於原則,應當細化。

依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未成年人僅對殺人、搶劫、強姦等8種嚴重罪行負刑事責任。因此,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為14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則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同時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因此,「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不意味著不能進教養所接受教養,或不能進工讀學校接受特殊教育。

「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確實是過於原則性的規定,由哪個部門去責令,以什麼法律文書去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如何管教,如何監督檢查管教效果,都沒有細化的規定,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往往像本案一樣一放了之。因此,刑法的該條規定亟待立法完善使其真正落地。

其三,政府對罪錯兒童的收容教養應當專業和規範,否則應十分慎重。

我國很少地方針對罪錯兒童設立收容教養所,有的將此類兒童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代為管教。但未成年人是生理心理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一些罪錯兒童進了少管所,如果管教無方,往往舊的心理扭曲未矯正,良好的行為規範未形成,還「交叉感染」上更多的毛病,如此回歸社會,同樣會給社會治理留下隱患。

筆者認為,在對罪錯兒童收容教養條件尚不成熟的情形下,除了那種「天不怕地不怕,家長拿他更沒法」的罪錯兒童應堅決遣送少管所,一般情形的兒童應當慎重。

以本案為例,說「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這或是吳某內心的真實想法。這種想法當然需要糾正、疏導和教育。有的人據此機械地類推,認為吳某「連媽都敢殺,還有誰不敢殺」,屬於「壞透了」那種。但筆者認為還有商量的餘地。

吳某的父母長期在外打工,他主要同祖父母生活,因祖輩的溺愛和貪玩,學習成績不好。案發當天,吳某母親得知其逃學被老師通報,還發現他又吸煙後,揮起皮帶一頓猛抽,又砸爛了他的手機,最後引爆了吳某的積怨(孩子對警方說「我就是恨她」)。

筆者認為,吳某成長過程中良好的教育的長期缺失,是釀成慘案重要原因。吳某的父親從此事件中應該得到警醒。同時,若通過官方層面督促家長制定管教計劃,又當地教育部門與公安機關聯手共同落實對該孩子的管教和幫管措施,同時安排心理專家進行疏導,定期檢查管教落實情況,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或能收治病救人之效。遣送少管所之議,應當慎重。

文丨劉昌松

編輯丨張尋

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如果您發現本新聞有虛假不實等問題

歡迎向我們後台留言舉報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紅星新聞 的精彩文章:

12歲弒母少年被釋放:有家難回學校難歸 暫住賓館未來交付誰
10分鐘檢測是否患癌?專訪研究者:爺爺死於癌症,我要與之對抗

TAG:紅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