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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搶50元被判十年」案,先要釐清行為犯與結果犯

2018年1月14日,江西南昌,18歲小伙羅某與兩名同伴闖入范某家中對其進行毆打捆綁,並搶走了范某錢包里的200元現金,羅某在搶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此案一審判處羅某有期徒刑十年,並判處罰金一萬元。近日,該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表示,「這個案件是入室搶劫。只要是入室搶劫,量刑最低就是十年。」(澎湃新聞)

對於法律的釋義、援引、適用,從來都是高度專業化的事項,絕非一般人出於想當然的正義感和悲天憫人的情懷就可勝任。在本案中,一些圍觀者僅僅看到了「搶劫50元」與「判刑10年」的巨大反差,卻忽略了那些明顯更為重要的案情元素。比如說,羅某一夥非法闖入他人家中,並對受害者實施了毆打捆綁……有意無意略去這些惡形惡狀,卻僅僅拿「只搶了50元」說事,這是選擇性失明。

儘管必須承認,在某些案件審理中,荒唐的判決結果暴露出了立法的滯後性。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律還是經得起實踐檢驗的。根據刑法,搶劫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不論搶多搶少只要「搶了」就都可以認定為是「搶劫」。而在基本的搶劫罪之外,刑法還明確了八種加重情節,「入戶搶劫」就是其中之一。

事實上,依照刑法表述和司法實踐慣例,就算入戶搶劫一分錢沒搶到,也屬於是入戶搶劫,也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審理搶劫案,從來都是只看構成要件不看搶劫金額。之於此,自然有其道理。要知道,搶劫有別於盜竊等罪行,不僅僅涉及侵犯財產權利,還必然會伴隨侵犯人身權利。在此基礎上,「入戶搶劫」還意味著「非法侵入住宅」,可謂主觀惡意極強、性質極其惡劣。

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是,搶劫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搶劫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對於具備加重情節的「入室搶劫」更是如此。如此立法,恰恰是為了實現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最充分的保護。明乎此,圍繞「搶50元被判十年」的擔憂與誤解,或許也就可以散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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