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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九、與聲聞不共學戒、於殺生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9C)

九、與聲聞不共學戒、於殺生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

四十三輕戒

與聲聞不共學戒:於諸性罪

1、於殺生

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

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瑜伽論記》卷第十(之下):「測云:此中殺生據大地菩薩說,若八地已上於一切時恆入觀故唯有善心殺生,七地已下有出入觀位故得有無記心殺,故非地前。問:地上菩薩不生地獄,何故言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耶?解云:此假說而論,據實不生。」

這裡總說「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詳細來說,「謂如菩薩見劫盜賊」。劫和盜都是賊;劫也是賊,盜也是賊。劫就是明搶,奪取他的財富;這盜是偷偷的,在不知道的時候來偷東西叫作盜。「為貪財故欲殺多生」:賊是為了貪求財富,所以想要殺害很多的眾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前面說殺多眾生,是一般人。下面說或復欲害有大功德的聲聞,就是初果、二果、三果、四果聖人,或者得辟支佛道的獨覺,或者得無生法忍的菩薩。這都是大德的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或者還不只於此,還想要造更多的嚴重的罪過,就是五無間罪了。這是說他作這惡事,這是思惟所作。

韓清凈《披尋記》:「見劫盜賊至多無間業者:殺生因緣,略有三種:謂貪瞋痴。此中且舉貪為因緣,起殺欲樂,說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乃至廣說。當知所余諸有情類,由其猛利瞋痴為因緣故,非無如是欲殺多生等事,略不具說。若於一時頓殺多類,名殺多生,此由方便,殺生成重。若諸聲聞、獨覺、菩薩,由田廣大,名為大德。此有五相,如決擇分釋(陵本六十卷十二頁)。若殺害彼,此由事故,名重殺生。若業能感無間大地獄果,名無間業。此有五種,謂害母等。又有無間同分業,亦名無間業,由是種種,是故名多。菩薩於如是事現見在前,故名為見。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

複次,如世尊言:「殺有三種,謂貪、瞋、痴之所生起,乃至邪見亦復如是。」此差別義,云何應知?

1、若為血肉等,殺害眾生。或作是心:殺害彼已,當奪財物。或受他雇,或為報恩,或友所攝,或希為友,或為衣食奉主教命,而行殺害。或有謂彼能為衰損,或有謂彼能障財利,而行殺害。如利衰、毀譽、稱譏、苦樂,隨其所應,當知亦爾。如是一切,名所生殺生業道。

2、複次,若謂彼於己樂為無義而行殺害,或念彼於己曾為無義,或恐彼於己當為無義,或見彼於己正為無義而行殺害,廣說乃至於九惱事皆如是知。如是一切,名所生殺生業道。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五:「瞋事亦有十種: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妒,九、宿習,十、他見。瞋亦有十,如其次第依彼而生,依前六事立九惱事。緣彼一切瞋,皆名有情瞋,余名境界瞋。若不忍為先亦有情瞋,若宿習瞋、若見瞋。如是十瞋略有三種:一、有情瞋,二、境界瞋,三、見瞋。」

3、複次,若計為法而行殺害,謂己是餘眾生善友,彼因我殺身壞命終當生天上。如是殺害,從痴所生。或作是心:為尊長故,法應殺害。或作是心:諸有誹毀天梵世主,罵婆羅門,法應殺害。如是心殺,從痴所生。或計殺生作及增長無異熟果,為他開演勸行殺業,彼由勸故,遂行殺事,時彼勸者,所得殺罪,從所生。

此後所說從痴所生殺業道理,諸餘業道乃至邪見,當知亦爾。

或有妄計以其父母親愛眷屬擲置火中,斷食投岩棄於曠野,是真正法。

如是一切,名痴所生殺生業道。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之上):「或有妄計以其父母等擲置火中等者,西有一國共製法,或父母眷屬老年將死,將安火坑或置曠野,如是等類是痴所起。」

「見劫盜賊至多無間業者:殺生因緣,略有三種」:有三種因緣會有殺生的事情,「謂貪、瞋、痴」。或者貪心去殺生,或者瞋心去殺生,或者愚痴心去殺生。這個由貪心殺生,由瞋殺生,這是容易明白吧﹗愚痴心殺生就是我們祭奉天神,殺了很多豬牛羊,來供奉天神,這就叫作愚痴。「此中且舉貪為因緣起殺欲樂」:這一段文說是「唯貪財故」,姑且舉貪是殺生的因緣。發起殺害生命的欲樂,有這種意願要殺生,有這樣的歡喜心。「說劫盜賊為貪財故」:怎麼知道是貪因緣起殺欲樂呢?文上是說「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乃至廣說」: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

延伸閱讀: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

複次,由五因緣,殺生成重。何等為五?

一、由意樂。二、由方便。三、由無治。四、由邪執。五、由其事。

1、若由猛利貪慾意樂所作,猛利瞋恚意樂所作,猛利愚痴意樂所作,名重殺生。與此相違,名輕殺生。

2、若有念言:我應當作、正作、已作,心便踴躍、心生歡悅;或有自作或復勸他,於彼所作稱揚讚歎,見同法者意便欣慶,長時思量、長時蓄積,怨恨心已、方有所作,無間所作、殷重所作;或於一時頓殺多類;或以堅固發業因緣而行殺害;或令恐怖無所依投方行殺害;或於孤苦貧窮哀戚悲泣等者而行殺害。如是一切,由方便故,名重殺生。

3、若唯行殺,不能日日乃至極少持一學處,或亦不能於月八日、十四、十五及半月等受持齋戒;或亦不能於時時間惠施作福,問訊禮拜,迎送合掌和敬業等;又亦不能於時時間獲得猛利增上慚愧,悔所作惡;又不證得世間離欲,亦不證得真法現觀。如是一切,由無治故,名重殺生。

4、若諸沙門或婆羅門,繼邪祠祀,隨忍此見,執為正法而行殺戮,由邪執故,名重殺生。又作是心:殺羊無罪,由彼羊等為資生故世主所化。諸如是等,依止邪見而行殺害,皆邪執故,名重殺生。

5、若有殺害大身眾生,此由事故,名重殺生。或有殺害人,或人相,或父,或母及余尊重;或有殺害歸投委信,或諸有學,或諸菩薩,或阿羅漢,或諸獨覺,或於如來作殺害意噁心出血,如來性命不可殺故。如是一切,由其事故,名重殺生。與如上說因緣相違而殺生者,名輕殺生。

2、《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論雲『或有人、或人相』者,解云:謂羯剌藍等位,即隨胎上,名重殺生。此大乘亦犯波羅夷,諸部小乘除薩婆多,余皆不成波羅夷,以未人相故。又解人相,謂非人變為人,意欲殺人故殺,此名重。」

3、《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之上),「『或有殺害人、或人相』者,泰、基同云:謂羯剌藍等位墮胎亦名重殺生,此大乘亦犯波羅夷,諸部小乘除薩婆多,余皆不成波羅夷,以未人相故。基又云:人相,謂非人變為人,意欲殺人,故殺此名重。」

「當知所余諸有情類,由其猛利瞋痴為因緣故」:這是說殺生,所余的或者是瞋心,或者是愚痴心,諸有情類由其猛利的瞋痴為因緣故,「非無如是欲殺多生等事」,內心的煩惱不一樣,但同樣都有殺生的事情。「略不具說」:只說了貪,瞋、痴沒有具說。

「若於一時頓殺多類,名殺多生,此由方便殺生成重」:這是由於有了行動,而殺害眾生,就造成了重大的罪過,這裡是說殺一般的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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