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如此「拾金不昧」,太值得借鑒了!
作者徐靜波,日本亞洲通訊社社長,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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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關注。日本朝日電視台今夜播了一檔節目,談到一個話題:一年中,日本人到底撿了多少錢交公?
這是一個有趣的話題,「拾金不昧」不僅體現了一個國家國民的道德素質,也反映了一個國家國民的行為規則的建設。
電視台邀請了剛剛退休的刑警飛松五男先生來作答。這位老刑警報出的數據,確實嚇人一跳
:根據警察廳的統計數據:去年一年,日本全國撿到現金上交給警察的總額達到189億日元(按2013年匯率約12.6億元人民幣),其中東京都達30億日元(約2億元人民幣)。而日本全國總人口為1億2000萬人。日本稱得上是「拾金不昧大國」。確實,我有一次坐計程車到銀座,掏出錢包付完錢,就把錢包落在計程車內。過了3個多小時,與朋友吃完飯想到付錢時,才想起錢包沒了。與計程車公司聯繫後,公司的失物中心立即與各計程車聯繫,馬上得到反饋的信息:「司機拿著,別擔心。」
第二天一早,司機開著計程車把錢包送到我家,感動了好一陣子,因為錢包里當時有50萬日元的現金
。當然,這位司機老頭沒有把錢包交給警察,所以,這一筆「拾金不昧」,還沒有計算在警察廳的統計數據中。看完節目,與日本友人聊天,問一個問題:「為什麼日本人會做到拾金不昧?」
他的第一個反應是:「丟錢的人一定很著急,如果錢包丟的話,那麼多的卡要重新辦,更著急。」
第二個反應是:「拾到錢必須上交,不然會坐牢。」
於是,我理解到,日本人的拾金不昧,除了基本的道德心之外,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剛才上網去查詢日本法律對於「拾金不昧」到底有何規定?
發現規定很有趣,既照顧到了丟失者的利益,也照顧到了拾錢者的利益,以及法律義務。
首先,日本刑法第254條規定,如果拾到東西不上交的話,就觸犯「遺失物等橫領罪」。
獲得此罪的人,將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款10萬日元(按2013年匯率約6300元人民幣)。
罰款是小事,但是留下「橫領罪」的刑事案底,則會影響一個人的就業,甚至銀行貸款等,一生失去在社會中的信譽。
東京到處有警察「交番」(崗亭),可以把拾到的錢物交到那裡。
日本的法律還規定,拾到遺失物之後,必須在7天之內上交給警察。如果超過7天不上交的話,那就容易被控「遺失物等橫領罪」
。同時超過7天後即使上交警察的話,一旦找到失主,失主可以不需要向他支付「報勞金」,並且及時找不到失主的話,這筆錢也可能無法按規定讓拾金者擁有。
《遺失物法》還規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後,必須向拾到者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實際價值的5—20%的「報勞金
」。日本社會通常的不成文規定,是10%。也就是說,我丟失的50萬日元,在計程車司機送到我手裡後,我應該支付給他5萬日元的「報勞金」。(我記得好像只給了司機4萬日元。他說了「謝謝」,就走了。)但是,拾到者獲取的「報勞金」必須交「個人所得稅」。
東京警視廳的遺失物中心裡,把遺失物分門別類整齊保管著。
警察在接到拾金者上交的錢包和其他遺失物後,要做詳細的登記,並必須在2個星期內在網上發布公告。
東京警視廳有「遺失物認領中心」,同時各鐵道公司和地鐵公司也都有「遺失物認領中心」。不過,交到警察手中的,大多數是錢。
而交到鐵路公司手裡的,大多數是乘客的遺失物品,最多的是雨傘。而鐵道和地鐵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後,遺失物還沒有人來認領的話,將統一移交給警察處理。一些非貴重物品,譬如雨傘等,則在車站內臨時設攤,低價處理。
鐵道公司低價拍賣拾到的乘客遺失物
在警察發布認領告示後3個月(3個月是老刑警飛松五男先生的說法。也有資料說是6個月。)之內無人認領的話,那麼這筆錢或物品就全部歸拾到者所有
。但是垃圾清掃公司除外,因為許多失主是無意間將夾雜在衣服或舊箱子里的錢當垃圾扔,而垃圾清掃公司是接受政府的業務委託從事垃圾處理業務,因此即使拾到了巨款而無人認領,這筆錢也必須交給當地政府,作為預算外財政收入處理。日本對待「拾金不昧」的做法,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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