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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點知識 | 對作惡多端的人僅判處死刑,是不是太便宜他們了?






題圖:Edu Lauton / CC0



殺人判處死刑,殺人後油炸屍體同樣死刑?這種行為很惡劣,只判死刑是不是有點太便宜了罪犯了?




知友:黃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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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算是體現了人民群眾樸素的價值觀吧。




從人的角度來看,一個作惡多端的人,僅僅只是挨一顆子彈而已,對比他的被害人所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怎麼都覺得不夠。




仔細想一想,最符合題主要求的,大概就是我國古代刑罰中的凌遲處死。



凌遲處死,又稱千刀萬剮,

是我國封建社會

最殘酷的死刑執行方式

,沒有之一。通常是用來處罰謀反的人,簡單來說就是階級敵人。




其行刑過程

長達三天

,劊子手要剮被行刑人

3000 多刀

,且保證被行刑人不能在這期間死去。被行刑人在此期間受盡痛苦和折磨,死亡對他們來說是一種仁慈。




我國歷史上有記載的,明朝末年的宦官劉瑾,被剮了 3357 刀,明朝天啟年間進士鄭曼被剮了3600 刀。




為什麼現在這樣的刑罰不用了呢?這就要從我國刑罰體系變遷的歷史講起了。




我們古代的刑罰種類非常的多,從夏確立的「墨(在臉上刺字染色)、劓(挖鼻子)、剕(砍手腳)、宮(男的割雞雞、女堵陰道)、大辟(死,但是方式很多,比如凌遲、車裂等)」五刑開始,到商朝增加的炮烙(綁在銅柱上,加熱柱子)、剖心(這個不用解釋)等以殘酷著稱的刑罰,再到西周增加「流(流放服苦役)、贖(交錢抵罪)、鞭(鞭打)、撲(用竹、革等打),與原有的「五刑」合稱 「九刑」。



後來的春秋戰國至秦朝,刑罰種類都有變化和調整,但是總的說來,還在肉刑、恥辱刑和勞役刑(秦朝使用的)的範疇內。




到了漢文帝的時候,有一個叫淳于意人被人告發,要被送往長安受刑。他的女兒緹縈寫信給漢文帝,為自己犯罪即將獲刑的父親求情。




《史記》中是這樣記載的: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意有五女,隨而泣。意怒,罵曰:「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於是少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邢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終不可得。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過自新。」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亦除肉刑法。




意思就是,緹縈寫信給文帝,說我爸爸在齊地做小吏,人人稱他清廉正直,他現在犯罪應當受罰。緹縈認為死者不可復生、受刑之人失去的肢體也不能再長出來,即便改過自新也沒有路走了。緹縈自願做官婢,代父贖罪,讓父親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漢文帝很感動,就廢除了肉刑。




其實並沒有好一點,比如斬右腳改成棄市,斬左腳改成笞 500。本來砍了右腳還能活,這下直接死刑。本來砍了左腳也能活吧,這用竹板打 500 下能不能活也不好說。不過這不重要。



時間跳到隋唐時期,逐步建立了封建制度的新五刑,分別是「笞、杖、徒、流、死」,這個刑罰體系一直沿用到清朝。中間的朝代也是有一些變化,比如宋朝的刺配,可以算是墨刑的復辟和發展,但是總體來說還是在新五刑的範圍。




可以說「徒」刑是自由刑的雛形,不過在漫長的封建制時代,自由刑雖然成為了主刑的一種,但是在使用時只是身體刑、恥辱刑、生命刑的補充。




到了中華民國時期,再到新中國建立,我們逐漸建立起以自由刑和生命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簡單來說,我們現在對於人的肉體只有兩種刑罰方式:




一種是剝奪人身自由,一種是剝奪生命。




結論: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刑罰的方式從原始、殘忍走向了文明,執行死刑的方式也從凌遲、車裂、腰斬、斬首、絞刑等逐漸統一成現在的槍決和注射死刑。



盡量能讓死刑犯以迅速、創傷最小的方式死去。

因為現代刑法理論認為,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是最嚴厲的懲罰方式。




而作為文明社會的執法者,不應當將刑罰降格到與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同一的層次,犯罪人至少要得到比他的被害人仁慈的死亡方式。




美國有一個案件,一對夫妻被殺死在家中,妻子在死前被兩名男子當著孩子的面輪姦。而兩個孩子中的妹妹也被輪姦了後被殺害了,只有男孩活了下來。




多年之後,兩名罪犯被抓獲歸案。其中一人沒有被判處死刑,一人被判處注射死刑。




成年後的男孩去了死刑執行的現場,事後記者採訪他。他說:「我的家人受了那麼多的痛苦死去,我活著每天都非常痛苦。但是他只是看上去像是睡著了就這樣死了。我覺得不夠,這一點都不公平。」




中國近年來的幾個典型案例,比如葯家鑫案、林森浩案、譚培培案,可以說民眾的這種要求犯罪者必須為殺人行為付出最大代價(也就是剝奪生命)的需求得到了淋漓盡致的表達。




一般來說,如果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情感糾紛、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的情況下,就好像題主舉的《法醫秦明》劇情的那個例子,犯罪者通常來說是會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但是殘酷的刑罰執行方式已經被文明社會所廢棄,不會再被啟用了。




在現代的文明社會,無論一個人犯下多麼令人髮指的罪行,作為執行刑罰的暴力機關都不應該以殘暴的方式來處決罪犯,因為折磨罪犯不是刑罰的目的。




可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根植於人性的需求。




韓國的電影《親切的金子》講述了一個復仇的故事。




金子在坐牢 13 年之後,查明了陷害自己的男人是一個戀童癖,殺害了數個幼童。她抓住了這個男人,找到了犯罪證據,並聯繫了被害幼童的親人。




最終這一群人決定一起殺死這個男人,每一個家庭拿起了一樣兇器,輪流進入房間以各種方式對男人的身體造成傷害。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些人是否能從對這個男人的暴力行為中得到平靜,能否平撫他們失去孩子之後漫長歲月的傷痛。




當他們拿起屠刀的那一刻,他們被憤怒支配著砍向了兇手,放下屠刀之後,生活還要繼續。他們回到金子的蛋糕店,分享了一個生日蛋糕,彷彿都獲得了新生。




作為一個長期接觸社會陰暗面的人來說,我一直是死刑堅定不移的支持者。因為我認為有些罪行,不用死刑立即執行不足以評價。




翻看那些記錄累累罪行的卷宗時,我也會想,這樣的人槍斃 100 次都不多餘。




但是這就是我們與他們本質的區別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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