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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納爾遜談對美國革命的重新解讀

埃里克·納爾遜(蔣立冬繪)

美國革命時期政治思想可謂美國史研究領域內最為經典的議題,名家輩出。然而近十餘年來,由於缺乏新史料之刺激、學者視角開始轉向底層與邊緣等原因,這一領域內已罕有重量級作品問世。直到2014年,哈佛大學政府學院教授埃里克·納爾遜(Eric Nelson)出版《王權派的革命:君主制與美國建國》(The Royalist Revolution: Monarchy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一書,主張美國革命其實是「一場反對立法機構而非反對國王的革命」,在本質上乃是「一場支持王權的反叛」,沉寂已久的美國早期史領域才又重新燃起激烈討論。

近日,本書中譯本(預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明年1月份出版)譯者、耶魯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吳景鍵專門採訪了納爾遜教授,請納爾遜教授為中國讀者介紹了這本書的創作源起、學術方法以及其與美國當下政治的關聯性。

採訪︱吳景鍵

為何重新解讀美國革命

您可否和中國讀者先簡單分享一下您的人生經歷?談一談您是如何成長為一名政治思想史學家的?

納爾遜:我是一個土生土長的紐約人,在紐約上的高中,後來在哈佛大學讀本科。我從小就對歷史學和政治學有著濃厚的興趣,而對哲學的興趣則要來得晚一些。很幸運的是,一到哈佛我就遇到了一批非常出色的老師,比如詹姆斯·漢金斯(James Hankins, 哈佛大學歷史系教授、歐洲文藝復興思想史專家)。來哈佛的第一個禮拜,我就上了一門他的研討課,由此開始著迷於霍布斯的學說。此外,我也開始了系統的古典學訓練,因為我從小就對古希臘羅馬文明非常喜愛並且自學過一些拉丁文。在這些愛好方面,我確實可以說算個「怪人」(geek)吧。後來,我逐漸對上述兩方面知識間的互動產生了興趣——近代早期歐洲政治理論家們是如何閱讀、理解古典文本的。不過在那個時候,我的志向仍然是當一個律師。機緣巧合的是,在哈佛本科的最後一年,我同時申請了哈佛法學院和資助美國學生赴英留學的馬歇爾獎學金(Marshall Scholarship),但恰好先獲得了後者的錄取。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想我現在應該已經是一個律師了。後來,我便決定去劍橋讀書,因為昆汀·斯金納在那裡任教,他是我的學術偶像,也是我在哈佛的本科論文導師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教授的老師。可實話實說,我當時的想法依然是,花兩年時間體驗一下智識上的快樂,然後回來繼續讀法學院。直到我真正開始在斯金納門下學習,我才徹底決定要以學術為業,由此開始進一步攻讀劍橋的政治思想史博士學位。

我注意到,您早期的兩本著作《共和思想中的古希臘傳統》(The Greek Tradition in Republican Thought)以及《希伯來共和國:猶太傳統與歐洲政治思想的轉變》(The Hebrew Republic: Jewish Sourc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都是關於古典學與歐洲近代思想史之關聯的。是什麼因素促使您轉向美國政治思想史研究並決定重新解讀美國革命之起源的呢?

《希伯來共和國:猶太傳統與歐洲政治思想的轉變》

納爾遜: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自己其實一直都對美國早期政治思想史有一定興趣。而我最初的兩本著作處理的卻是古典學研究與政治思想如何互動的問題。這兩本書最根本上是想回答:當歐洲人突然重拾起一門古典語言並且接觸到大量以這種語言書寫的文獻之後,他們對政治的看法會產生怎樣的變化?

從某種角度來看,這似乎與美國早期政治思想史無涉。但是,當我在寫作《希伯來共和國》一書時,卻發現它其實與革命問題有著諸多關聯,因為希伯來文本中有著大量反對君主制的思想,而這種將君主制視為偶像崇拜的觀點又進一步通過猶太拉比的著作傳布到歐洲話語體系中。在歐洲語境下,第一個接受這種觀點並加以系統闡釋的便是約翰·彌爾頓,隨後,托馬斯·潘恩又汲取了彌爾頓的觀點並將其融入《常識》一書中,而後者恰恰又成了北美最暢銷的著作。我對這樣一條脈絡非常感興趣,它從希伯來傳統一直貫穿到托馬斯·潘恩。

不過,我產生要就此寫一本書的想法則是更往後的事情。大約在2009年的時候,我已回到哈佛任教,有學生開始想我抱怨在哈佛找不到專門教美國革命的課程。我的第一反應是,這些學生一定搞錯了,哈佛大學光歷史系就有六名專研早期美國史的老師,怎麼會沒有美國革命史課程呢?可當他們拿著課表給我看時,我發現事實真是如此——哈佛竟真的沒有一門關於美國革命史的課程。在我看來這荒謬至極,簡直可算作一樁醜聞。我本人雖不專治美國革命史,但我自信有能力教一門美國革命政治思想史課程。於是,我便在下學期開了一門名叫「美國建國的政治思想」的課。

《王權派的革命:君主制與美國建國》

我很好奇,為何哈佛當時會連一門美國革命史的課程都沒有呢?

納爾遜:這個問題說來話長。簡單來說,大部分研究型大學的學者都喜歡教他們正在研究的題目,很少有人願意去教美國革命史,因為這看起來太老套了。大部分在1970-80年代進入這個行當的學者都對性別、種族以及奴隸制歷史更感興趣。相比之下,美國革命史實在令人乏味,那似乎只是「死白男」(dead white male)們的歷史。

而我則因為上面所說的原因開始教這樣一門課,並且花了一個夏天的時間按照時間順序閱讀從1764年到1789年間的革命小冊子。正是在這一備課過程中,我慢慢發現,這裡面所呈現出的故事似乎完全不同於傳統美國革命思想史研究所告訴我們的那個故事。不過即便到此時,我也並不認為這裡面有一本書的內容可作。我尤為仔細地閱讀了1760年代晚期的那些小冊子,包括班克羅夫特、漢密爾頓以及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討論英國議會權力的作品。其中,他們對斯圖亞特君主制以及英國議會的認識讓我甚感意外。過去我們總是被教育說,美國革命是一項輝格派的事業,而美國革命者則是十七世紀英國議會派們的繼承人,可我剛才提到的那些作者卻不是這樣一副輝格派的論調。他們大力頌揚查理一世、詹姆斯一世以及國王專權(prerogative),全然沒有輝格派的樣子,反而跟輝格派的觀點截然相反。他們還進一步就殖民地之起源發展出一套與輝格派不同的歷史論述:他們不再認為第一批殖民者是逃離國王與教會的暴政,而認為他們是在國王的保護之下逃離議會的暴政。在我看來,這一點非常有趣,於是我先寫了一篇文章《愛國王權主義》(「Patriot Royalism」)發表在《威廉與瑪麗季刊》之上。

而在講課的過程中,我的思路一步步拓展開來。有一天結課後我走在街上,突然意識到,那些1760年代晚期到1770年代早期竭力捍衛國王專權、對英國憲制及殖民地歷史持斯圖亞特式理解的小冊子作者——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威爾遜、本傑明·拉什——後來不僅僅成為聯邦黨人的代表,更是成為美國總統制的奠基者。於是,思路一下子豁然貫通。原來這些人一直都沒有改變他們的觀點,在創設美國總統制時,他們試圖分配給美國總統的權力不正是他們在1770年代希望英國國王恢復的那些國王專權么?一旦我想到這一點,我就知道,可以著手寫一本書了,因為確實有這麼一條線索從1760-70年代一直貫穿到制憲時期。

美國革命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論

我們知道,在《王權派的革命》出版之後,戈登·伍德教授(Gordon Wood)曾經非常尖銳地批評您這本書誤解了美國革命的性質。而巧合的是,伍德教授最著名的作品《美利堅共和國的締造:1776-1787》與您的著作的中譯本卻在兩年內相繼出版。在您看來,中國讀者應當如何看待這兩本書之間的關係?他們是提供了兩套對美國革命截然不同的論述還是互為補充呢?

《美利堅共和國的締造:1776-1787》

納爾遜:這真是一個尖銳的問題。我自然希望中國讀者能夠兩本都讀。伍德教授是我最尊敬的一位學者,我從他那裡受益良多。詹姆斯·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在討論霍布斯的政治理論時曾說,「我將通過與他論辯來告訴他,他教會了我什麼」。而我也是這樣看待我與伍德教授的關係的。事實上,我自己的導師之一伯納德·貝林教授也是伍德的老師,而伍德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發揚了貝林教授在《美國革命的意識形態起源》一書中所提出的核心觀點。而伍德最為擅長的則是州憲法的研究,特別是1776年到1777年中間這段時間的州憲法。而他對這一時段的研究在我看來很大程度上也是正確的。

你要問我們二人是否存在不同?當然,我們對革命以及革命與憲法的關係存在完全不同的理解。不過,在一點上我們卻存在共識,而且在這一點上我從他那些學到了很多,那就是——早期的八部州憲法具有非常鮮明的輝格派色彩。從1776年7月4日後通過的第一部州憲法開始,直到1777年紐約州憲法通過以前,所有的州憲法的確都以一個很弱勢的執行權作為其特徵。而這也正是《常識》大熱、美英決裂的那段特殊時期。在這一時期內,輝格派的觀點及其支持者確實呈上升勢頭。可我想說的是,這僅僅是一個例外時刻。在此之前與在此之後還有大量與革命存在緊密關聯的人物不但不是輝格主義者,反而是反輝格主義者,是高度的王權主義者。而當這批人重掌大權之後所通過的幾部州憲法——比如1777年紐約州憲法,1780年亞當斯起草的馬薩諸塞州憲法以及隨後威爾遜主導起草的賓夕法尼亞州憲法——都表現出不同於這一中間時期的意識形態。

所以說,我和伍德教授對美國革命的認識當然是不同的,不過從某個角度來說也有一定互補性。對1777-1778年間大約十八個月長的時間內那股激進輝格主義憲政思想,伍德教授確實做出了系統性的重要論述。

接著上一個問題,您覺得當下對美國革命以及美國早期政治思想的研究中,有什麼主導性的潮流么?

納爾遜:第一股潮流,也是我很贊同的一股潮流,就是重新回到憲政與法律史。一批學者開始在帝國語境下重新嚴肅審視美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在我看來,這其實是回到更早的一條研究美國革命史的理路之中,而其開創者則是一名極為出色的學者——查爾斯·麥考文(Charles Mcllwain, 1871-1968)。正是麥基文第一個把美國憲政討論視作一場帝國層面上的討論,並且察覺到美國人對英國法、英國憲制以及殖民地與英國憲制之關係有著不同的理解。而現在,瑪麗·比爾德(Mary Bilder)、丹尼爾·休斯博什(Daniel Hulsebosch)等人所接續的也正是這一理路。

而另一個與此相關的潮流則是所謂的「跨大西洋史」(transatlantic history),即把美國革命放在更大的十八世紀跨大西洋圖景之中,而不是僅僅作為一個地方性事件。它會強調在美國、英格蘭、愛爾蘭、法國以及其他許多地方,有大量類似的人在進行著類似的論辯。而美國革命者所使用的憲政話語,在相當程度上便取自愛爾蘭人在十七世紀所提出的觀點以及蘇格蘭人在1707年合併法案之前對英國憲制的解讀——諸多獨立的王國乃是因繫於一位國王而聯結在一起。這方面目前也有不少有意思的著作。

那您覺得《王權派的革命》這本書應該放在哪一條理路之中呢?

納爾遜:這裡面麥考文對我影響至深,我很佩服他。可遺憾的是,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被人們遺忘了。不過,現在算是有一股「麥考文回潮」(Mcllwain Revival),這還要感謝約翰·菲利普·里德(John Philip Reid)的著作。他是復建美國法律史的老前輩之一,與此同時也影響、訓練了一大批新生代學者。而我自己深深受惠於麥考文以及里德。在一定程度上,我的著作可以說是進一步闡明了麥考文的觀點。我想,他比後世學者更加清晰地把握了美國革命時期政治衝突的本質。因此,我的寫作方式其實更接近1920年代麥考文的理路,而不是其後幾十年的學術脈絡。

剛才我們討論了《王權派的革命》在美國革命研究脈絡中的位置。與此同時我也注意到,您「將此書獻給昆汀·斯金納,吾師吾友」,而斯金納也正是您在劍橋的博士生導師。所以,您會認為此書算是以「劍橋學派」的方法來處理美國革命思想史的一次嘗試么?在您看來,「劍橋學派」最突出的特點又是什麼呢?

昆汀·斯金納

納爾遜:我想世界各地的學者,包括中國學者在內,可能都不太喜歡說自己是某某學派的一員。這一點很有趣,哪怕是最有名的學派——比如法蘭克福學派——你去問他們的話,他們也會說,「哦,不,我不是這學派的一員。」

可事實上,當然存在「劍橋學派」這麼一回事,而我也當然是其中的一員。我在劍橋接受學術訓練,我的兩位老師——昆汀·斯金納、理查德·塔克——都是這一學派的重要成員,而我同時還有幸接受了其中另一重要成員——約翰·波考克的指導。如果連我都不算「劍橋學派」成員的話,恐怕也就沒人算得上了。而使「劍橋學派」之所以成為一個學派的,則是其強調「語境」(context)的政治思想史研究方法。它力圖還原文本在其創作時的特殊歷史語境下到底想要表達什麼意思。「劍橋學派」擔心的是,如果不仔細研究「語境」,人們就很容易誤讀文本的意思。可以說,「劍橋學派」的每一位成員都是被這樣一種憂慮所驅動的,他們力圖糾正一種所謂的「現在主義」(presentism)。而在美國革命思想史研究之中,我們格外需要這種「劍橋學派」的作品。因為那些人們習以為常的對美國革命史的主流敘事其實是相當晚近才形成的,而在其形成之時,美國的具體語境已與革命時期完全不同。人們很容易就可以在歷史文本中找到他們想找的東西——因為人們其實已經預想了那些歷史人物應該怎麼想、他們想表達的意思應該是什麼。而「劍橋學派」的目的則是要認真對待歷史人物所表達的內容。在方法論上,我深深受惠於「劍橋學派」。

不過在我看來,我跟「劍橋學派」在哲學層面又有所不同。1960年代的早期「劍橋學派」不僅僅是語境論者(contextualist),同時也是相對主義者(relativist)。他們深受維特根斯坦、語言哲學以及分析哲學之影響。他們在根本上認為,與語境主義相伴而來的,不僅僅是答案的改變,更是問題本身的改變。也就是說,他們並不認為,洛克或者馬基雅維利可以跟我們現代人對話。這些人物都受制於他們的特定時代,而他們的論述因此也只關乎他們的時代,而無法超越其語境(travel out their context)。對他們而言真實的東西,對我們而言可能就不是。那種所謂追求永恆之物——柏拉圖式的道德或政治真理——的想法註定是徒勞的。然而,我自己卻是一名柏拉圖主義者,一個道德哲學方面的實在論者。而且,我並不認為哲學層面的實在論與歷史學方法上的語境主義有什麼必然的衝突。假如你是一個哲學上的實在論者的話,你同樣也會想成為一個語境主義者,因為你想知道到底為什麼那些思想家會這麼想。因此,我是方法論層面的「劍橋學派」成員,但在哲學層面卻不是。

王權派思想與當代美國政治

美國總統特朗普

剛才我們討論了您的著作的方法論問題,但我想讀者或許更關心您的作品與現實政治間的關係。您在《王權派的革命》一書最後為我們如何理解美國總統制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提出美國總統制的雛形其實是十七世紀英國的混合君主制。而就在您這本書出版兩年後,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越來越來多的人開始意識到「行政權集於一人」以及「總統比議會更能代表人民」這類主張的危險性,而這恰恰類似於當初王權派的觀點。所以您是如何理解您的這部作品對現實政治的意義呢?

納爾遜:我在寫作此書時最為擔心的一點就是,人們會認為我是在為「一元化行政」(unitary executive)提供某種背書。而這既非我所想,也非我所為。事實上,在我看來,十八世紀以降美國總統制的發展,特別是國父們從未料想到的行政國家的誕生,已經使當年的論辯難覓蹤影。與總統制相關的問題已經徹底被改變了。當王權派們主張創設一個強有力的總統職位的時候,他們完全不會想到要創設一個可以隨意發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的總統。他們當初想要的只是一個擁有完整的否決權和任命權的總統,也就是說,他們僅僅是不想參議院擁有「建議及同意權」(advise and consent power)。他們後來一直為制憲時被迫達成這一妥協而感到懊悔萬分,亞當斯和威爾遜直到十九世紀後也依然覺得這是他們犯的一個大錯。可是,這並不是現在爭論的焦點。如果說現在還有什麼關於總統權力的討論仍可算是當年討論之延續的話,那或許就是外交政策方面。人們現在依然會討論總統的締約權以及授權使用武力的權力,而當初總統制的締造者們的確是希望總統能在這些方面享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間。不過總的來看,關於總統制的故事已經徹底改變了,除了一個方面——那就是代表問題。

奧巴馬總統此前在尋求國會批准通過對敘利亞進行武裝打擊時曾有過一個很有趣的演講。在阿薩德政權剛打算動用化學武器的時候,奧巴馬聲稱,一旦敘利亞跨過這條紅線,他將同意動用武力作為懲罰。可當阿薩德政權真的跨過紅線以後,他卻猶豫不決了,而是跑到國會說——我希望得到國會的授權來使用武力。當時,奧巴馬在白宮發表了一場演講,說「我要前往國會,因為國會是人民的代表」。這完完全全是一種輝格主義的理解。我們的總統竟然說,他們而不是他自己,才是人民的代表,這實在是罕見。因此我覺得,國會還是總統更能代表人民至今仍然是一個問題。而在這個意義上,王權派與輝格派的論戰也確實是一場「活」的論戰。

而我的另一個強烈感受是:我所講述的這個有關美國革命的故事,將有助於我們理解今日美國憲政體系所面臨的挑戰。因為本書在本質上想要揭示的一點是,雖然人們從小被教育說,美國是個共和制國家或是民主制國家,但這其實搞錯了。要知道,早期英國憲制的結構深刻影響了美國革命的性質。我們現在所擁有的政體,其實是十七世紀英國混合君主制的某個變種。約翰·亞當斯當初就說的很清楚,如果人們想要恰當地描述美國憲制的話,就叫它有限君主制吧,這就是他們想要締造的政體。而這也意味著,美國憲制的運作其實倚賴於一系列不成文規則。

為什麼這一點相當重要呢?這表明,我們在享受混合君主制所帶來的好處(比如避免了某一分支的專制)的同時,也必須面對它可能帶來的種種危險,而其中最大的危險便是憲制僵局(impasse)。在司法分支以外,我們擁有總統、參議院以及眾議院三個分支。而這三個分支必須進行合作,如果其中任一分支拒不履行其在憲政體系中的功能的話,整個系統就會陷入癱瘓。可事實上,某一分支拒不履行其功能這件事本身卻並不違反憲法。參議院可以合乎憲法地拒絕通過總統提名的任何人選;眾議院也可以合乎憲法地拒絕通過預算。換句話說,整個系統其實完全基於一系列不成文規則之上,正是這些規則使得這些分支不會用盡各自的專權,而達到相互間的一種平衡狀態。可一旦這些不成文規則開始瓦解、各個分支不再行使其功能,美國憲政體系就陷入了大麻煩。在過去幾年,我們就見證了這些不成文規則以驚人的速度土崩瓦解。而這一點在參議院對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態度上表現得最為明顯,想想當初參議院拒絕為加蘭德法官舉行聽證的事情吧。事實上,我們的憲政規則正在崩潰之中,而如果你了解我們的政府形式的話——它本質上是一種十七世紀混合君主制——那你就會意識到現在到底有多危險。可是,美國人民對此尚未有足夠的警覺。

我覺得您的觀點與亨廷頓教授的觀點非常相似,即美國政體在本質上是一種相當古老的政體。

納爾遜:當然。不過我和亨廷頓教授有一點不同。亨廷頓教授認為,美國政體在本質上是十八世紀英國君主制;而我則認為,它其實是十七世紀英國君主制。

最後一個問題,您能否跟我們簡單聊聊您未來的研究計劃?

納爾遜:我剛剛寫完題目與此截然不同的一本書,預計明年夏天面世,名為《自由主義與神正論》(Liberalism and Theodicy)。這本書所處理的是當代自由主義、世俗化政治理論與神學的關係。而我核心想要論證的一點是,自羅爾斯以降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未能充分意識到,他們的哲學前提是建立在一個多麼充滿爭議卻又遮遮掩掩的神學基礎之上。因此,這本書可以說是通過認真對待神學而展開的一種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批評。

吳景鍵

耶魯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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