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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服飾中,此裝飾最能體現尊卑,文五品、武四品以上才有

之前發過不少關於清代的官服制度的文章,講述過包括頂戴花翎、補子以及黃馬褂等相關內容,近來有不少讀者留言,希望能講一講清代朝珠的典制。因而,本文就清代的朝珠定製以及形製做一個簡單介紹,不足之處,請讀者扶正。

朝珠是清代特有的標誌性官方裝束,清初時期,朝珠主要還是用於宮廷,為帝後、皇子、公主以及王公貴族、上層品官所用,以後逐漸擴大到文官五品、武官四品以上。但終清一代,朝珠仍然是少數高官所用。

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皇帝特准內務府六品主事等官佩戴朝珠,使戴用朝珠官員人數有所增加。乾隆二年(1737年),乾隆皇帝也特准翰林院修撰、編修、檢討等官一體懸戴素珠;五年(1740年),又批准京官禮部司務、太常寺博士、鴻臚寺鳴贊、光祿寺署正、署丞、國子監丞等官在壇廟、殿陛執事和一些特殊禮儀場合可懸掛素珠,以示莊重。

此後,又有文職六品贊善、七品內閣中書,各苑庭七、八、九品苑丞、苑副、太醫院等官、鴻臚寺序班、上諭處各官、各府典儀等官,皆準許掛帶朝珠,從而使朝珠成為眾多京師官吏的定製服飾。

隨著文職官員戴用朝珠範圍的不斷擴大,武職官員可戴朝珠的範圍也有所增多。清代中期,武職中的五、六品侍衛,親軍營、護軍營五品武職,京營中的守備,八旗滿洲雲騎尉等,均被准許佩戴朝珠。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清廷編纂完成《大清會典》,朝珠作為官制服飾的一項內容,被正式納入其中,以示鄭重。

按《大清會典》中記載:「凡朝珠,王公以下,文職五品,武職四品以上,及翰詹、科道、侍衛、公主、福晉以下,五品官命婦以上均得用。」此外,在京文職官員因為近侍天子,可享受一定特權待遇。因而,京堂官、軍機處、翰詹、科道等官,雖官職在五品以下也可戴用朝珠。

而禮部、太常寺、鴻臚寺、光祿寺、國子監等部寺所屬官員,其官職在六品以下者,於壇廟執事、宮殿待儀等重要場合,亦可戴掛朝珠。這些五品以下官員大致有:禮部主事、太常寺博士、典薄、讀祝官、贊禮郎,鴻臚寺鳴贊、光祿寺署正、署丞、典薄,國子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薄等文吏,他們因為職位較低或不是在朝品官,所以平時即使身在公署也不能隨意戴用朝珠,每次近侍皇帝行禮,禮畢之後即不得戴用朝珠。

在定製之外的其他官員乃至平民百姓,在任何時候都不許佩戴朝珠,違例者即按僭越罪予以處罰。

清代朝珠使用的場合十分廣泛,凡王公貴族、文武品官身著官服或吉服之時,均要按定製佩戴朝珠,所以宮中若有朝賀、典禮、祭禮、筵宴等活動,均是文、武大員頸掛朝珠的日子,可以說朝珠已經成為清代官制服飾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清代的朝珠屬於特權階層的專用品,除宮廷貴族可以戴用外,文、武品官僅限於文五品、武四品以上官員,其他各部院、寺司、科道等官雖也可使用朝珠,但畢竟只是京官中的少數人,而且有的使用朝珠還會受一定的限制,至於京師和外省的中下級官員,一般情況下則不可戴用朝珠,因此也無法享受朝珠所帶來的特權。也就是說,在清代時,如果為官者可以戴用朝珠,就代表他已經邁入了高層精英的圈子中。

朝珠的長度大約為80厘米,從材質上來看,用料考究,做工精細,主要有東珠(帝後專用)、珍珠、珊瑚、青金石、綠松石、蜜蠟、琥珀、翡翠、瑪瑙、碧璽、紫晶、象牙等材質製作。在晚清時期,還出現過一些用核桃透雕的朝珠。

朝珠相對與頂戴花翎和補子來說,其制度缺陷更大,只是規定到哪一級才能使用朝珠,但是對各等級官員應戴用何等材質的朝珠並為作具體規定,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朝珠使用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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