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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年初審議國歌法條例 辱國歌最高囚3年罰5萬

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儀式前需播放國歌,圖為林鄭月娥宣誓就任特首。(圖:新華社)

海外網12月17日電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正按部就班進行,目標是在明年初交到立法會首讀。聶德權透露條文附表中會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至於處罰方面,與特區政府早前提交的《國歌法》內容概要所建議的一樣,違犯者最高可判監三年、罰款五萬。

據香港《大公網》消息,聶德權今日(17日)表示,《國歌法》本是全國性法律,亦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故現時屬於履行憲制責任,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讓《國歌法》得以在香港實施,強調草擬時有參考全國性法律的條文,了解其立法原意和目的,並在香港立法中反映出來。

聶德權又稱,《國歌法》立法雖會參考全國性法律,但強調不會「照抄」,將充分考慮香港本地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中的慣常做法,以及香港當前的情況。條文附表中會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如若日後需要增刪,則會透過附屬法例的形式處理。聶德權又指,「議員宣誓儀式」是其中一個「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故會在香港本地立法中按原則處理這種情況。

10月1日,香港特區政府在金紫荊廣場舉行隆重的升旗儀式,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9周年。 新華社記者 呂小煒 攝

另據報道,本月13日,聶德權約見部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解釋《國歌法》本地立法之條例草案內容,包括在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法官,以及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前,需要播放國歌。消息指,《國歌法條例(草案)》最快將於2019年1月提交香港立法會審議。

另據了解,與特區政府早前提交的《國歌法》內容概要所建議的一樣,任何人公開或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最高可判監三年、罰款五萬元港幣。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國歌法》。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規定,明確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香港愛國學校的小學生在校園升旗禮上(圖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對於將《國歌法》納入香港本地法律體系,香港輿論普遍認為很有必要。香港《文匯報》報道指出,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在10月國慶月向全港學校發問卷,結果顯示,有逾七成教師認為《國家的歷史與發展》及《國旗、國歌、國徽及升旗禮》課題應納入國情教育內。

特區立法會議員吳永嘉也曾表示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不少公共場合均需要奏唱國歌,因此有必要對出席人員的行為和態度作出規範。如果本地立法成功,日後若有人不尊重國歌,將依法受到相應制裁。同時,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還可以引導、教育年輕一代對國歌的認知。(海外網 侯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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