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唐朝有奴婢賤民,而宋朝則沒有?
我們以前說過,唐朝的奴婢是賤口奴婢,法律地位如同牛馬;宋代的奴婢是僱傭奴婢,法律地位是傭人。為什麼唐朝的賤口奴婢到了宋代會被僱傭奴婢所取代呢?
先來說客觀的因素。唐代賤口奴婢的主要來源為戰時俘獲的生口、籍沒的罪犯家屬,但宋朝雖然常年面臨戰爭,卻從未有俘虜生口為奴的做法,恰恰相反,「軍人俘獲生口,年七歲以上,官給絹五匹,贖還其家,七歲以下,即還之」。
宋政府也極少籍沒罪犯之家屬為奴婢。生活在南宋末的方回說:「近代無從坐沒入官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擄則有之。」方回所說的「近代」,當指南宋時期,「北方」則是指金國與蒙元。北宋時,政府還偶有將罪人家屬「沒官為奴稗」的做法 ,但到了南宋時期,籍沒為奴之法早已廢棄不用。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開禧三年(1207),吳曦叛變被平定,按沿襲《唐律疏議》的《宋刑統》,犯謀反罪者,女性親屬必須「緣坐沒官,雖貨而不死,世為奴稗,律比畜產」,但朝廷經過議法,認為「此法雖存而不見於用」,最後,吳曦的家屬並未被籍沒為奴,而是「分送二廣遠惡州軍編管」。
如此一來,賤口奴婢便成了無源之水,隨著賤口奴婢的老去,她們作為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個群體,只會規模越來越小,並最終消失。當然,賤口奴婢的消亡有一個過程,北宋前期尚有賤口奴婢的殘餘,但到了南宋時期,賤口奴婢便不復存在了。即便是北宋時期的賤口奴婢,其法律地位仍然要高於唐朝奴婢,因為宋朝法律並不禁止她們與良民通婚。
在賤口奴婢趨於消亡的同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階層的分化,一部分下層人口不得不出賣勞力,受雇為富貴之家的人力、女使;甚至有一些中產之家,也非常注意培養女兒的才藝,以期有一技之長,給大戶人家當傭人:「中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甫長成,則隨其姿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採拾娛侍,名目不一,有所謂身邊人、本事人、供過人、針線人、堂前人、雜劇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廚娘。」於是僱傭奴婢得以興起。
僱傭奴婢雖然名為奴婢,卻不是唐朝式的賤民,而是暫時出賣一部分人身自由的編戶齊民,有點像近代社會的傭人。宋人也注意唐宋奴婢的差異:「古稱良賤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之所謂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氣類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於兵荒,陷身於此」;「古稱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饑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為賤,誠可矜憐」。
因為僱傭制的普遍應用,宋朝的城市中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勞務市場,出現了類似於家政中介的組織:「凡雇覓人力、幹當人、酒食作匠之類,各有行老供雇。覓女使,即有引至牙人」;「府宅官員、豪富人家欲買寵妾、歌童、舞女、廚娘、針線、供過、粗細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揮便行踏逐下來」。這裡的「行老」、「牙人」、「官私牙嫂」,都是家政服務中介。
應該說,賤口奴婢式微、僱傭奴婢勃興的歷史趨勢,在唐朝中後期就出現了,但要等到宋代,僱傭奴婢才完全取代了賤口奴婢。
再從主觀的因素來看。我相信,在宋人的觀念中,奴婢是人,而不是畜產。唐朝常有將官奴婢賞賜給大臣之舉,因為「奴婢賤人,律比畜產」;而宋朝則未見奴婢給賜的記載。咸平年間,宋真宗還下詔,「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價以償」 ,即禁止官府將債務人家中的奴婢折成財產抵債。唐人允許債務人沒有財力償債時,可以用人身抵償債務:「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債務人)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但宋人已不能接受這樣的有損人之尊嚴的做法:「諸以債負質當人口(虛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錢物不追。」
簡言之,唐人將奴婢視同「物」,宋人則當奴婢當成「人」。
法律史研究者相信,宋代「商品經濟前所未有地高度發展,導致統治階級的傳統觀念發生變化,民事立法新增了保護奴婢人身權的規定,其根據是編敕,而非《宋刑統》,奴婢由民事權利客體轉化為主體,在封建社會法制史上,唯宋代獨有」。我們認為,宋人觀念的嬗變,代表了一種全新的時代精神,推動著良賤制度的瓦解、賤口奴婢的消亡。
※天啊,古代皇帝年號中居然隱藏著這麼政治預言
※宋朝人的證券交易,就像我們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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