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將代購告上法庭,一審獲賠5.4萬!
刷朋友圈
哪個詞出現的頻率最高?
小編認為非這3個詞莫屬:
「海外」「直郵」「保真」
誰微信里沒有幾個代購朋友,誰又不曾拜託出國旅遊的朋友給自己帶幾隻口紅,或是找專業的海淘網站去貨比三家買一隻包…代購已經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
去年2月,成都一名買家謝先生在浙江人小周開的網店上,花5400元購買了24瓶澳洲代購的膳食營養補充劑,謝先生收貨後將賣家小周訴至成都市龍泉驛法院...
龍泉驛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小周向原告謝先生賠償十倍價款54000元。
一筆單子拍了24瓶「軟膠囊」
花5400元索賠54000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去年2月13日,謝先生在小周開設的淘寶店上購買了24瓶名為「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的產品,經過優惠後,共花了5400元。這是一款產地在澳大利亞的膳食營養補充劑,由代購在澳洲現場採購,然後郵到收貨人手中。
同年2月18日,謝先生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沒有中文標籤,謝先生認為這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讓他無從完全知曉產品的營養成分和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項,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此外,謝先生還在起訴狀中寫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輔酶Q10,而輔酶Q10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收錄的品種,屬於藥品範疇。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謝先生收貨後,進行了退貨退款,並於2017年7月將賣家小周訴至成都市龍泉驛法院。
小周認為,在原告購買過程中,他已經告知原告目前沒有現貨,需要從國外採購回來後才能發貨。而且小周認為在自己的售貨頁面上已經明確寫明,「您在本店購買的境外產品等同於在原產地購買,我們只作為代購諮詢服務商,提供信息發布、產品諮詢、物流追蹤、售後等服務」等內容。
一審判決
賣家十倍賠償買家
龍泉驛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的網店購買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貨款義務,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標的物義務,根據淘寶網頁面顯示的配送信息等內容,同時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和原告之間有委託代購的關係,因此法院認為是被告先行購買了涉案產品後,再進行銷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託去代購涉案產品,案件屬於消費性買賣合同糾紛。
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外包裝上沒有標註保健品或藥品的批准文號,應認定該產品為普通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8條及92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載明,輔酶Q10為輔酶類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被告作為銷售經營者,理應知曉該標準,並驗明產品是否符合標準。但本案中的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因此,龍泉驛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小周向原告謝先生賠償十倍價款54000元。
被告上訴
原告疑似為職業打假人
小周從事澳洲代購至今已有4、5年時間,他表示在此之前,還沒有買家為這樣的理由來索要賠償。被起訴後,小周加入了一個「代購被打假的溝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購也是因為無中文標識的問題被索賠,情況類似,但有的判賠,有的則無需賠償。
對於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小周感到疑惑,
「我從事的工作就是代購,代購商品都是海外生產的,怎麼可能按照我們國家的標準來生產?客戶找我們買東西,也是看中了海外代購正品這個特點,如果不想要不符合我們國家標準的商品,為什麼要來找代購?」
小周的代理律師劉倬也搜索發現,起訴小周的謝先生近幾年以海外代購的產品無中文標識為由提起的訴訟,亦不在少數。「我們推斷謝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費,而是以此賺取十倍賠償價款牟利。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劉倬說。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於中文標籤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如果經營者沒有加貼中文標籤,就不應進口;違者,要予以行政處罰,並承擔對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賠償責任。
但這是否足以讓賣家承擔1+10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關鍵在於商家售的產品是否為假貨、是否存在安全質量等問題。如果不存在前述問題,或許可以通過退貨退款的方式解決,未必一定要向買家支付1+10倍的懲罰性賠償款。
個人代購模式將終結
值得一提的是,明年《電子商務法》實施後,任何以網路形式進行商品銷售的經營者都將納入監管範圍。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軍傑表示,《電子商務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該法正式實施後,諸如過去的個人代購模式將行不通,註冊實體後的經營者需要繳稅。如果代購特殊性質的商品,還需要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這樣嚴格規範以後,一方面便於主管部門監管各類網路經營者的行為,同時也可減少假貨劣貨的售賣,提高商品質量。
這對代購的商家會有哪些影響?
劉俊海認為,《電子商務法》實施後,不管在淘寶網站上銷售,還是通過微信朋友圈或者直播平台銷售,任何以網路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都受《電子商務法》調整。經營者系商事主體,與購買者之間構成消費合同關係,因此這類法律關係除了受《電子商務法》調整之外,還要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首先從事海外代購的人一定要履約踐諾,保證其產品確為海外代購的正品,不能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否則就應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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