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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員薪俸低微,為何反而加重了百姓的負擔?

文/念田

明朝官員的薪俸低微在中國歷史上非常著名。明朝在職官員按照其品級領取國家俸祿,俸祿以米若干石計算,從正一品的1044石到從九品的60石,規矩明確,等級森嚴。這些標準與此前的王朝相比其實並不差,而且朝廷對官員使用僕人、炭和出差上還稍有津貼,但是明朝官員的實際收入卻很低,導致這一問題的關鍵是支付方式。

雖然明朝官員俸祿名義上以米來計算,但是在洪武朝開始實行用大明寶鈔和大米按一定比例來分發。大明寶鈔因為鈔法混亂不斷貶值,在洪武末年有的已經貶值到原來的六分之一。洪武朝之後,官員薪俸中的大米比率不斷降低。其他部分用鈔票(其實際價值已經降到零)、絲、棉、銀等物來付給,以至於《明史》承認「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明太祖朱元璋像

羊毛出在羊身上,官員們薪俸如此之少,就只能通過盤剝百姓來獲利了,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式就是徵收「火耗」。中國古代在徵收稅款時往往以各種理由多加徵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耗羨」。漢代徵收穀物輸運時,可能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所以官府征糧時往往多征一部分。

明代的「耗羨」中,「火耗」最為主要。官府在徵收到的散碎白銀需要入爐熔鑄,鑄成統一的庫銀以便計算和存儲,在這個熔鑄的過程中難免有損耗,這個損耗就只能分攤在百姓身上,於是原本徵收的稅款就要再加重幾分。

康熙皇帝像

火耗在清朝初年曾被明確禁止,比如順治元年朝廷就曾發布命令,官吏徵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貪贓論處。但是薄俸制度導致外任官員實在入不敷出,火耗制度也就屢禁不止,逐漸從禁止變為默認而加以限制,又從默認和限制轉變為明確規定數額而充公。

康熙二十八年,閩浙總督上奏時說實話「若斷絕外官火耗,則外任實不能度日」。康熙皇帝後來也就承認了這一現實,在諭旨中也說「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還表示「加一火耗,似尚可寬容」。

雍正皇帝像

康熙皇帝晚年為政寬仁,埋下了不小的隱患。到了雍正時期,雍正皇帝執政嚴苛,朝廷政策為之一變。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朝廷正式實行了「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就是公開承認以往的火耗制度,統一徵收,存留藩庫,在官員的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以「高薪養廉」的方式抑制官員貪腐。

有專家統計過,「養廉銀」的總額往往是薪俸的數十倍,薄俸制度也就在實際上宣告破產。養廉銀制度增加了外官的俸給,有利於減輕貪污,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然而在皇權專制和官僚體系下,官員上下其手,貪污腐敗無法根治。所謂「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官員薪俸低微,最終受害的還是百姓。

參考文獻

《明史》

《劍橋中國明代史》

傅衣凌主編:《明史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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