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創始人戴威,破產了?
並不是洗白的壹讀君 | 匿了
ofo創始人戴威,被限制消費了。
並不是因為最近鬧得很大的退押金事件,而是之前和別的公司有合同糾紛,ofo被判賠錢結果沒賠。
收到限制消費令之後,戴威不能坐飛機、軟卧,也不能住酒店、星級以上賓館、買房買車旅遊等等。
有網友問,這都被限制消費了,戴威是破產了嗎?TVB里的個人破產,就會收到消費限制。
真的沒錢
沒有,戴威沒有破產。
作為企業,ofo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戴威作為一個自然人,在法律意義上是不會破產的。因為大陸暫時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所謂個人破產,跟企業破產類似。當一個人對自己的債務實在無能為力的時候,可以申請破產,由相關機構進行財產清算和分配,達到一定條件可以免除剩餘債務,破產人在破產期間會受到一系列限制,比如不能高消費不能買車買房等等。
戴威的消費限制與此不同,只是法院為了加大案件執行力度,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的消費限制。
在個人破產制度中,申請個人破產後,債務人可以不用受到「各種」催債,能過正常生活,
於歡故意傷害案中的辱母催債
債權人也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的錢能不能收回來、到底能收回來多少。甚至還可以減少債務人直接跑路的局面……
但,免除剩餘債務什麼意思?萬一有人故意借錢不還然後申請破產怎麼辦?
不用還錢?別想了
別想了,凡是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寫在法律上了,不還錢的亦是。
個人破產制度並不必然伴隨剩餘債務免除。有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對免除債務有詳細的規定和限制——
首先,申請個人破產必須得把自己的財產、收入狀況交代得清清楚楚,一分不少,隱瞞藏匿什麼的,不行。
其次,並不是所有債務類型都能免除。比如美國《破產法》規定這些特定類型的債務不得免除:
一定期間內的稅款;
一定期間內的關稅;
家庭扶養義務;
基於故意毀損他人人身或財產而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醉酒或使用其他麻醉藥品而發生的車船、飛機等交通事故而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義務等。
……
所以,還是得看你的錢到底是怎麼欠的,欠的又是哪些類型。義務該交的錢,稅、家庭撫養費這些不能免,因自己醉酒給別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
還有,不誠信的人是不可能通過申請個人破產免除剩餘債務的。
美國《破產法》規定,如果債務人有欺詐債權人或濫用破產程序的行為,破產申請是不可能通過的。如果通過了個人破產申請,在相關機構進行審查時,債務人——
隱匿、毀損財產;
隱匿、毀損、偽造或丟失關於債務人財產狀況的各種憑證;
在破產程序中對財產狀況做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
未能充分說明破產原因;
違反法庭紀律;
……
這些,通通都不能免除剩餘債務。德國更狠一點,《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人有6年的考察期,從破產當天算起,如果未來6年內都誠實規矩做人,不隱瞞自己的財產,通過考察後才能免除剩餘債務。
嗯。法律在你走投無路的時候給你機會重新做人,但你必須得是個好人。
以及,如果破產人是個高收入者,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在破產期間的收入,仍然要繼續還錢。
美國的《破產法》規定得比較詳細:
債務人的當前月收入-個人合理的月支出>167美元,不給免剩餘債務。
100<債務人的當前月收入- 個人合理的月支出<167,看收入與減去支出之後到底剩多少,如果剩的錢乘60(5年破產期)後能夠償還債務的25%以上,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債務人的當前月收入- 個人合理的月支出<100,且符合其他規定,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香港也是這麼乾的。
鍾鎮濤,香港明星。1997年因為自己婚姻加金融風暴欠錢超2.5億港幣,2002年申請破產。破產期間,鍾鎮濤賺的錢都要交給破產管理署,鍾鎮濤本人的生活消費全部受到限制,
每月的服裝剪髮費:500-800港幣;
每月伙食費:2000-3000港幣;
每月住宿費:4000-8000港幣;
每天交通費:20-30港幣;
……
破產管理署按照標準給鍾鎮濤一定的生活費之後,剩餘的錢就用來還債。
2006年10月17日,鍾鎮濤最終解除破產,現在他已經東山再起,收入過億了。
一點好消息
因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免除剩餘債務「福利」和嚴格的免除債務要求,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社會的中下階層和創業者。
據統計,在德國2008年的個人破產原因中,占前兩位的分別是——
失業(28%);
離婚或配偶死亡(13%);
美國的個人破產數據也有相同指向。三分之二的美國債務人在申請個人破產前都存在就業問題,其他的原因也是疾病、離婚等。
對創業者來說,個人破產制度不失為一個退路保障。有學者研究了歐洲15個國家13年以來獨立營業者(self-employment)人數比例的變化與個人破產制度的關係,發現這些國家獨立營業者人數比例與個人破產制度寬嚴變化的相關度要遠遠大於GDP和其他經濟指數。美國同樣如此,破產豁免額越高,願意創業的熱情也更高。
剛過去不久10月,最高人民法院說了兩次個人破產制度的問題。
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提出,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要引進個人破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接著又從企業法人、市場、案件執行、家庭四個維度說,我國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從維護我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
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
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
從維護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
在這個互聯網裁員聲喧囂、創業者說艱難、投資者說失敗的2018年寒冬,也可以算是一點微弱的溫暖吧。
參考資料:
1.星鍾鎮濤申請破產 生活受限每天交通費30元,中國新聞網,2002年07月19日
《論個人破產免責制度(上),許德風,《中外法學》2011年第4期
3.個人破產制度再次引起關注 與「老賴」有何區別?每日經濟新聞,張鍾尹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 周 強最高人民法院,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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