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滅亡後,清朝監獄中的犯人都去哪了?新政府是如何處理的?
在1912年的2月12日,清朝正式宣布滅亡。清朝的滅亡非常的平靜,非常的理所當然。在武昌起義爆發後的一個月內,清朝中有14個省份宣布獨立,支持共和。而清朝時期的官員和衙門都還是老樣子,只是換了一件新的服飾,新的牌匾繼續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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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原本屬於清朝的監獄還在繼續使用,當然,為了適應新的社會,這些監獄的名字也只是相應的改了一下而已,甚至有些監獄的名字連改都沒改,就在繼續使用,比如:清末張之洞創辦的「湖北省模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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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改朝換代後,新的政府肯定會對監獄的犯人按照新政府的法律進行重新審判,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大範圍的減刑和赦免。不過,在新政府成立之後,袁世凱就宣布,「沿用前清律法」,從這種舉措來看,能夠進行赦免的人可能不多。不過有隨之而來的三種舉措還是足以讓一部分人能夠擺脫牢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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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釋放革命黨
新政府的成立,在某些方面意味著革命的成功。新政府肯定會在第一時間釋放,清朝時期因為革命被捕的政治犯。比如汪精衛,汪精衛因為刺殺攝政王載灃被清朝判處終身監禁,在武昌起義之後,袁世凱為了想革命者示好特地釋放了汪精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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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減刑或赦免
新政府成立之後,會在一定的範圍內對犯人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減刑。比如把部分死刑犯人改為無期,將無期變為有期,將部分犯人的服刑期間進行減免,對那些在監獄中立過功勞的人進行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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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假釋出現
在1913年,中華民國政府推行《監獄規則》,在這個規則里,會對一些符合保釋條件的罪犯進行假釋。這個所謂的假釋的條件也無非是因功假釋。民國時期第一位被假釋的犯人叫賈萬和,假釋原因是因檢舉有功,從秋審改為發遣(可以理解為發配邊境),在民國成立之後被順利減刑,後來因為在監獄中表現良好,被允許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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