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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財產誰繼承?

誰有繼承資格

2010年,雲南靈照寺方丈釋永修遇害,僧眾和其親屬整理遺物時發現,其個人留下400餘萬存款和20餘萬的債權單據。

1979年,釋永修因信仰佛教而毅然與妻子離婚,到寺廟出家,但在出家之前他已經有了一個2歲多的女兒。釋永修遇害後,他的女兒張譯雲認為,自己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但靈照寺認為這筆財產屬於寺院。雙方因為這起特殊的「遺產繼承」官司鬧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張譯雲認為,她是方丈的親生女兒,根據繼承法規定,她和母親是第一繼承人,身份不容懷疑,戶籍可以為證。被告靈照寺方面則認為,釋永修一出家,即皈依佛門,生是佛家的人,死是佛家的鬼,與家屬脫離關係,這是佛家教規。因而釋永修的財產屬於寺廟財產,只有靈照寺才有資格繼承這份財產。而釋永修出家之後與張譯雲已脫離父女關係,他們僅是方丈與施主的關係,所以張譯雲沒有繼承資格。

確實,按照寺佛教戒律,遺產應當歸寺廟所有。2006年,中國佛教協會通過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也已明確規定:「遵照佛制,僧眾住寺,常住供養;僧人年衰,常住扶養;僧人疾病,常住醫治;僧人圓寂,常住荼毗;僧人遺產,歸常住所有。」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僧人的遺產繼承問題在法律上並無例外,也同樣要遵循《遺產繼承法》,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而寺廟並無繼承權。僧人,首先也是公民,因此要服從國家法律。僧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係並無特別法另做調整,就像出家也要受刑法約束一樣,《婚姻法》《物權法》《繼承法》等普通法對僧人正常適用,出家只是生活方式的變化,並不會改變法律地位。

連最高法院也無法表態

雖然法律規定很清晰,不過法院在實際判決中還是左右為難的,1986年的上海錢定安財產繼承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錢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涼寺和尚,解放初還俗,娶妻未生育,其妻於1973年死亡。1981年,錢定安重新到上海玉佛寺當和尚,1984年死亡。之後,其兄也死亡了,其兄的兒子錢伯春去玉佛寺要求繼承錢定安的遺產,玉佛寺不允,鬧上法庭。

依法理,錢定安和尚死後,其兄有繼承權,不久其兄也死了,但繼承權沒有滅失,其兄之子要求繼承叔叔的遺產,是謂「轉繼承」。

當時審理此案的上海法院很為難,法官中也有兩種意見:一是應遵照國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養死葬均由寺廟負責,與家庭已無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和尚的遺產應歸寺廟所有。另一種意見:繼承法對此沒有特別規定,和尚的繼承人依法應有繼承權。

最後,上海市高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院的回復值得玩味:1.我國現行法律對和尚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並無例外的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尚不能否定;2.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同意對和尚錢定安個人遺款的繼承糾紛,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雙方之間作調解處理。

最高法承認了家屬有繼承權,但也未要求法院按《繼承法》的規定,分割亡僧的遺產,而是稱要「調解處理」。那麼雙方調解不成,法院還判不判呢?按什麼判呢?最高法院並無明確答覆,這顯示出僧人遺產確有其特殊性,但法律又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因此,法院希望通過立法解決問題。

財產屬於個人還是公共?

最高法院這個耐人捉摸的態度士可以理解的,因為和尚財產本身的歸屬也不像普通人那樣很清晰的。

就當今的現實來看,和尚是宗教人士,一般不從事生產、營利,而是靠信眾供養。反過來說,信眾捐的錢,是基於信仰捐給寺廟的,和尚不得從事經營性的生產勞動獲取報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財產屬於寺院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的收入和財產。

從這點來看,和尚的遺產根本就不應算是他的私人財產,因此也就不存在繼承權的問題。具體到釋永修這個案件,在寺院方丈、會計、出納和管委會主任4種職務一肩挑,無視國家宗教法及市區兩級民宗局對財務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來把寺院的社會捐款等經濟來源以個人名義存在自己名下。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原告所訴的財產屬於靈照寺所有,不能算作個人遺產。

當然,僧侶個人生活的用品,以及生前稿費、寺外宗教活動的勞務費用等等,特別是出家之前的財產,這些應是僧侶個人的私產,不宜納入寺廟公產。這部分遺產,應按照繼承法由親屬繼承。

針對宗教財產這種特殊情況,國家還沒有立法。按照國家現有法律或者宗教教規任何一方去判決,都不符合實際。只有綜合考慮現有法律和宗教教規,作出切合實際的判決,才是我們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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