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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人,養孩子、租房買房、贍養老人,個稅都可少交!下月施行!

再過一周多就要迎來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新禮包。剛剛,國務院正式發布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房租扣除標準最高漲25%,大病最高扣除限額漲了2萬元,子女上技校也能享受扣除,一系列新確定的優惠將落地。

1

除了普高中專,

子女上技校也能得扣除

元旦即將實施的新個稅法,新設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房貸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有關部門確定的最終標準和規則都比徵求意見稿有了相應調整。

從明年元旦起,市民的子女上技校,也能獲得每年1.2萬元的子女教育專項扣除了。此前在徵求意見稿中有關部門提出,每個子女正在接受小學、初中,高中階段教育的,可以獲得專項扣除。這次對於高中階段教育的範疇,有關部門在原來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之外,新增了技工教育這一項。

在操作中,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額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別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確定後,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稅務部門特別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在學籍繼續保留的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連續扣除不受影響。

同時,子女在境內接受教育的不需要特別留存資料;但對於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資料。

在繼續教育方面,這次基本保持了徵求意見稿政策,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每月扣除400元;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取得相關證書可扣除3600元/年。但稅務部門也提醒市民有一個例外情況存在。也就是說,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的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此時一方面可以由父母選擇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相關費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選擇按照繼續教育的項目進行扣除。但是在此情況下,不能出現父母扣除子女教育費用,同時子女也扣除繼續教育項目的情況,兩類扣除不能同時享受。

2

房租扣除標準最高漲25%,

福州每月抵扣1500

每月交完房租,可能到手的工資已經少了將近一半,房租水漲船高,成了很多新入職者最大的資金壓力之一。這次稅務部門考慮到相關情況,大幅提高了房租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

新政規定,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為每月扣除額度1500元(徵求意見稿標準為1200元),漲幅高達25%;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人的城市是每月1100元(此前為1000元),漲幅為10%;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人(含)的城市為每月800元(未變化)。

在房貸方面,這次的政策基本延續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標準仍為每月1000元。不過,有關部門這次首次明確了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即20年

與此同時稅務部門這次也初次表態,所謂首套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而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同時,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閱貸款合同(協議),或者向辦理貸款的銀行、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諮詢。

3

大病醫療扣除標準漲2萬,

最高扣除從6萬提高到8萬

身體健康無疑是每個職場人工作和納稅的基礎,這次有關部門也決定增大讓利於民的幅度,提高了大病附加扣除的上限。新政規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不超過8萬元的限額內,可以據實扣除。

而原來的徵求意見稿則提出,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範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最高60000元標準的限額據實扣除。

對比徵求意見稿不難看出,新政將最高扣除限額從6萬元提高到了8萬元,漲了2萬元。不過在扣除內容方面,徵求意見稿包括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範圍外的自費部分,新政則明確規定僅限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

稅務部門同時強調,患者需保留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

4

贍養生、繼、養父母

均可享扣除

關於贍養老人的扣除標準,這次的新政未發生變化,依然規定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每月可扣除2000元;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但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具體分攤方式包括均攤、約定、指定分攤,其中約定、指定的需留存分攤協議。

新政也首次明確,被贍養人的父母包括了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專項扣除的期限是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5000元「起征點」減稅力度還不夠大?

與你息息相關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

22日正式亮相,

孩子上學、繼續教育、

大病醫療、買房租房、贍養老人,

總有一項你能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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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您釋疑:每年3月至6月彙算清繳

從明年開始,除大病醫療外,子女教育、贍養老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繼續教育,職工均可在單位發放工資薪金時,按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優惠時,個人需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給任職受雇單位,單位在每個月發放工資時,比照「三險一金」扣除模式為大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稅務部門還解釋,2019年新個稅法實施首年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辦理。另外,所有大病醫療扣除不能不由單位代扣。

新政規定,自2020年起,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上一年度的彙算清繳申報集中辦理期。具體來說,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市民可把大病醫療支出項目、不願意將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給任職受雇單位的、納稅年度內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全部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屆時再進行扣除。

另外,對於虛假申報騙取專項附加扣除的,稅務部門將採取事後抽查方式對市民進行檢查和糾正。稅務機關發現市民提供虛假信息的,將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將被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FESCO旗下中瑞方勝金融服務公司總經理杜成分析,更多讓利於民舉措的推出,使得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新政更貼近市民的日常生活。例如關於首套房認定等怎麼具體處理,杜成認為近期各相關部門還有望再密集出台一系列「補丁」政策。

幫您算賬:

某職員2015年入職,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4500元。從明年1月起該職工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與贍養老人2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2000元。假設沒有其他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以明年前三個月為例,其每月個稅應預扣預繳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上述計算結果表明,由於2月份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為37000元,已適用更高檔次的10%稅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應預扣預繳稅款有所增加。換言之,其1、2、3月將分別預繳個稅555元、625元和1850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全文: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八條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複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 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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