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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諾 | 虐待女孩的親生父母,他們會被抓進監獄嗎


剛剛過去的周末,有一則令人心碎的視頻在網路上流傳。



視頻記錄了一位身穿深圳某學校校服的女孩,在家中多次遭到父母的毆打虐待,抽耳光、拿掃帚打、扯頭髮、甚至用腳踹……手段殘忍令人觸目驚心。



深圳寶安虐童事件 區婦聯已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



12月23日,深圳警方通報,寶安公安分局已將視頻中涉及的相關人員劉某華、陳某文及涉事女童(8歲)帶回轄區派出所調查。經詢問,這對父母對毆打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初步調查情況與視頻相符。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調查處理,區婦聯已向寶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


女孩暫時得救了,但事情還未結束。

虐待孩子的父母會受到怎樣的懲罰?真的會像網民期望的那樣,剝奪這對父母的監護權嗎?




虐待孩子,這不是個案



在深圳虐童這一事件中,不幸中的萬幸是,女童成功脫離險境,但這其中有太多的偶然因素。


比如,新聞報道說,鄰居從未見過這對父母在公共場所對孩子使用過暴力。如果不是女孩父親的牌友偶然間看到其手機上有虐童視頻,如果不是視頻發布者長期關注並截取下很多片段,如果沒有輿論的關注和警方的及時介入,女孩恐怕還無法擺脫暴力的陰影。



被虐待女孩的遭遇其實並不是個案。還有很多孩子曾經或者正在經受著家庭暴力,甚至有的孩子沒有等到拯救他的人到來,就不得不告別了人世。





在2018年初,江蘇泰興就有一個案子,一位母親常年對9歲的兒子使用「棍棒教育」。2018年1月5日,因為兒子弄丟了手機並且撒謊,這位母親對兒子進行了幾個小時的打罵。1月6日凌晨,孩子最終失去了生命體征。


早在2005年,全國「中小學生人身傷害基本情況調查」的結果就顯示:

中國家庭中打罵孩子現象十分普遍,有2/3的兒童挨過打。

3.6%的孩子在家裡「經常」挨打,「偶爾」挨打的高達57.3%,表示「從未」挨過打的佔39.1%;有15%的孩子在家裡「經常」挨罵,「偶爾」挨罵的高達69%,表示「從未」挨過罵的只有16%。在挨打的兒童中,女孩佔了90%以上。



世衛組織在2015年針對中國兒童虐待情況,對一些兒童虐待研究做了系統回顧。在納入回顧範圍的68分研究中,18歲以下兒童有26.6%遭受身體虐待、19.6%遭受情感虐待、8.7%遭受性虐待、26.0%遭受忽視。



而據世衛組織估計,童年時期遭受情感虐待分別是26.3%因精神疾病和18.0%因自殘導致的DALY損失的根源。而童年時期遭受身體虐待分別是12.2%因抑鬱、17.0%因焦慮、20.7%因酗酒、18.8%因使用毒品以及18.3%因自殘導致的DALY損失的根源。(註:失能調整生命年(英語:disability-adjusted life year,縮寫:DALY)是衡量整體疾病負擔的一種方法。)





人身保護令能真正保護受虐待女孩嗎?



根據媒體的報道,區婦聯已經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個「人身安全保護令」到底是起什麼作用的?能真正保護受虐女童嗎?


從法律上來說,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保護令」可裁定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一般情況下包括: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中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視權;


5、為保護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那麼上述保護措施中,前四條都可以為受虐女童提供保護。


「人身保護令」並不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是一紙空文。前些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李陽家暴事件」中,李陽前妻Kim就申請了人身保護令,法院也做出了相關裁定:禁止李陽毆打、威脅Kim。如李陽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來Kim在接受採訪時說:「當一個施暴者意識到他會受到法律制裁時,他便會制止自己的暴力行為。人身保護令讓我有了安全感。」



但人身保護令也有局限,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申請者違反了保護令,將會按民事案件處理,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是最高15天拘留的處罰。只有當違規造成刑事傷害,才會被定義為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是處理保護令違規的唯一主體,警方不能因為保護令違規而逮捕被申請者。





虐待女孩的父母會被抓進監獄嗎?



在深圳虐童視頻在互聯網上傳開後,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嚴懲」。那按照現行的法律,這對父母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深圳警方的通報中提到說「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如果沒有其他惡劣情節,可能只涉及「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當然,如果證實這對父母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一旦構成虐待罪,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謂的「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虐待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而是否屬於「情節惡劣」,要看之後警方的調查。



而且,虐待罪原則是要求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對於心智並不健全的兒童來說,主動起訴父母幾乎不可能。





中國目前雖有相應的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規範,但尚未形成系統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更缺少規制兒童虐待的專門立法。僅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具可操作性。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幾乎沒有。關於兒童保護的法規僅散見於《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中,在現實中運用混亂。



其實,

很多對自家孩子施暴的父母,非但不會得到「嚴懲」,反而得到的懲戒都是「輕飄飄的」。



2015年,安徽淮北的一男子,將自己3歲的兒子用繩索捆住手腳,並用塑料膠帶封住兒子的嘴巴後,把兒子拋到路邊的玉米地中。警方接到報案後,將男孩解救,並帶回派出所。而警方查明事實後,最終只判罰了這名父親行政拘留五天。



警方根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中國人一向認為打孩子是私事,而美國則對虐待兒童有強制報告制度


剝奪「虎媽狼爸」的監護權,然後怎麼辦?



針對深圳虐童事件,除了「嚴懲」,互聯網上另一種聲音是,一定要剝奪這對父母的監護權。



的確,在父母無窮無盡毆打、辱罵的家庭環境里,簡直度日如年。

但剝奪監護權是一件應該十分慎重的事情。



其實,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則中就出現了「監護權撤銷」的法律概念,但直至2015年,全國剝奪監護權案件並進入司法程序的數量卻為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是申請變更監護人;2006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司法保護部分新增加了第53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但這些法規條文過於寬泛、模糊,操作性不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同虛設,現實中很長時間也沒有剝奪監護權的案例出現。



直到2014年12月,民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的條件,細化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監護侵害行為標準。



截止到2017年8月,全國已經有69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而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這其中,虐待和暴力傷害案件11例,佔比達16%。與頻頻發生的打孩子事件相比,11例並不多。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剝奪親生父母的監護權後,孩子該去哪兒?



在中國香港,如果發現兒童被其父母虐待,法官可以視兒童的情況做出如下幾種裁決:一是將兒童寄養在其他家庭;二是將兒童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如兒童之家、福利院等;三是兒童可以繼續在原家庭生活,但必須接受社會福利署監管,接受社工定期來訪,避免暴力事件再發生等。



儘管這些年,中國內地也逐步建立起了國家監護制度,但這一制度本身並不完善。



如果把孩子送進福利院,有調研顯示,很多在福利院成長的孩子由於長時間過集體生活,成年以後融入社會比較困難。也許孩子們在福利院的吃穿不成問題,但這樣的生活不一定完全有益於他們的身心健康。



而至於將兒童寄養在其他家庭,或者繼續在原家庭生活,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這兩點還未見一個有效地機制。



說到底,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的

根本目的是保護孩子

。剝奪了失職父母的監護權僅僅只是保護孩子的第一步,必須有配套的制度設置解決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之後的一系列問題,才能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當然,根本的問題是,中國家長必須要認識到孩子不是自己的私產。今天的另一則新聞是,貴州部分學校開始推廣「智能校服」,可以將學生的所有動態實時推送到家長和老師的手機上。無論是虐待也好,還是這種無差別的監控也好,都說明很多人都沒將下一代當成獨立的個體,他首先是「我的XX」。



在當代社會的文明意識中,孩子首先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然後才是父母的子女,

孩子絕非父母的附庸和資產,他們應該對父母尊重、孝順,聽從父母的有益建議,但他們的正當權利卻不應被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害。

原標題:《為什麼剝奪「虎媽狼爸」的監護權那麼難》


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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