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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涓:改革開放40年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成就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我國與其他國家民商交往的發展,開始有了對國際私法規則的需求。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的法律選擇規則主要分布在1985年《涉外經濟合同法》和《繼承法》、1986年《民法通則》、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據法》和《民用航空法》、1999年《合同法》等幾部法規中,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的規則被設置在1991年《民事訴訟法》中。這兩部分加起來,才構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從管轄權到法律選擇到司法協助到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體系。可見,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呈現了分散和粗簡的狀態,體系和內容都不完善。

2010年,中國立法機構終於著手制定新的國際私法法規,於2010年10月頒布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於2011年4月1日實施。這部法規共八章52條,包括一般規定、民事主體、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附則,內容主要是法律選擇規則,不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取得的重大成就,這部法規的制定和施行結束了此前國際私法立法分散、零散和粗簡的狀態,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完備的依據。在這部法規中,一些國際私法中重要的理念和原則被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際私法學術研究的成熟和先進。

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發展。最密切聯繫原則是當代國際私法最重要的原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施行之前,我國國際私法立法主要在合同領域採用了這項原則。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最密切聯繫原則被設置在總則部分,成為整個法規最基本的原則,同時也是法律選擇發生缺漏和偏差時的一項補漏糾偏的兜底原則。這是支撐新法規的兩大重要原則之一,顯明了法規制定的理論依據。除了總則中將最密切聯繫原則採納作為基本原則,新法規在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國籍衝突的解決、有價證券準據法的確定、合同準據法的確定等方面也採用了最密切聯繫原則,表明中國國際私法學對最密切聯繫原則較為成熟的研究已在立法中有較充分的體現。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國際私法另一項重要原則。中國早先的國際私法立法雖然採納了這項原則,但在原則的適用、限制等方面缺乏細緻的規定,採納這項原則的範圍也較有限,主要是合同領域。新的法規在總則中明確了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立法基本原則的重要地位,對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方式、時間和限制等作了較此前更詳細的規定,同時,法規還在委託代理、信託、仲裁協議、夫妻財產關係、協議離婚、一般動產物權、運輸中動產物權、一般合同、消費者合同、一般侵權責任、產品責任、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等具體領域的準據法確定中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的地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頒布和實施之前,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一直是國際私法學科研究重點,從上述新的法規在較大範圍上依據這項原則確定準據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中國國際私法學科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研究已達到國際社會對此原則研究的前列,有些方面甚至是超前理念的體現。

確定婚姻家庭和繼承準據法。婚姻家庭關係是重要的民事關係,但中國早先的《民法通則》第八章對這一領域準據法的確定的規定過於粗簡,而且對於這一人身關係完全沒有顧及屬人法的適用,立法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不足成為《民法通則》之後國際私法學科研究的重點。《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對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發展又一次在婚姻家庭領域得到較好體現。《民法通則》中僅有的涉及結婚、離婚和扶養的兩條規定在新法規中發展成「婚姻家庭」專章共十條的規定,涉及結婚條件、結婚手續、夫妻人身關係、夫妻財產關係、父母子女人身和財產關係、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收養、扶養、監護,而且在為這些婚姻家庭關係確定準據法時,屬人法成為具有絕對優勢的選擇對象。屬人法對婚姻家庭這一人身非財產關係有著無可替代的適合性,新法修正了此前立法為婚姻關係選擇屬地法的不完善方法,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以屬人法為最主要的準據法,無疑是找准了法律選擇的方向,也就大大提高了法律適用的合理性。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在繼承領域的狀況是既有不完善且尚未得到修正之處,也有此前的缺漏獲得補白的進步。在國際社會越來越多國家採用同一制確定繼承準據法的趨勢下,中國的立法仍沿用了一些國家已經拋棄的、早期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採用的區別製作為確定法定繼承準據法的制度,未能趁新法制定的時機對區別制進行修正,是新法留下的遺憾。另一方面,對於此前缺乏的關於遺囑繼承準據法的確定規則在新法中被確立,而且對遺囑繼承並沒有採用區別制,而是採用了同一制,雖然留下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確定準據法所依據的制度不一致的矛盾,但畢竟填補了遺囑繼承準據法確定的空白,仍是體現了立法的發展。此外,新法還更為詳盡地規定了遺產管理和無人繼承財產的歸屬的準據法確定,增強了繼承領域法律選擇規則的完善程度。

完善債和物權準據法立法。首先,在立法十分不完善的時期,發展對外經濟關係的需要成就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在合同領域的特別發展,合同領域納入了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繫原則、特徵性履行理論等,對一般合同準據法的確定的立法相對完善。但早期國際私法立法在相當長時間內沒有得到修改,不能反映國際私法學科在合同準據法確定方面的研究不斷發展的狀況,以至於立法缺少對很多新種類的合同的準據法確定。因此,《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在合同準據法確定方面除沿用了此前確定合同準據法的規則和原則之外,仍然得到了較大發展,主要體現在對消費者合同和勞動合同這兩類特殊合同的準據法確定方面。順應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新法在這兩類合同的準據法確定上主要採用了屬人法和行為地法,基本上排除了任意的意思自治原則,僅採用限定選擇範圍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則。這是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重要補白,同樣也是國際私法理論的發展在立法中貫徹的結果。

其次,侵權關係領域。基於國際私法理論對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範圍呈現擴大化趨勢的研究結果,新法對一般侵權關係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之外補進了意思自治原則,又新增了對產品責任和通過網路等方式侵害人格權的侵權關係確定準據法的規定。這是兩類當今國際社會發生較多的新型侵權關係,很多國家早已制定了確定這兩類侵權關係準據法的規則,中國在新的立法中跟上了這一發展步伐,體現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已走在國際社會國際私法立法的前沿。此外,新法新設的確定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準據法的規則也進一步完善了非合同之債領域的法律選擇規則體系。

再次,動產物權的法律選擇。這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前的空白,新法不僅補上了這一空白,而且還超前地為動產物權準據法的確定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則,雖然新法實施後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對此走在大多數國家之前的規定有較多質疑,但補白的貢獻仍然使這一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同時,新增的運輸中的動產物權、有價證券、權利質權三個方面的準據法確定規則也使物權領域的法律選擇規則獲得較大程度完善。

最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較之此前的立法,不僅僅是從九條或更少的規定發展到52條規定,也不僅僅是從此前分散、零星的規定發展到獨立的、體系和內容相對完整的法規,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這部新的立法集中反映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國際私法學科發展的狀況。在開放的環境中,中國國際私法學科關注了國際社會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對其他國家國際私法立法以及國際私法公約不斷進行比較研究,逐漸形成中國國際私法學科的體系和特色。已臻成熟和先進的中國國際私法理論在新法制定中成為立法的理念主導和內在精神,推動了立法的發展和完善。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劉星 排版編輯: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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