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黑馬之名以「訴訟金融」
我國司法體制與國外有較大的區別,從司法變遷時長來說經歷了不斷追趕、創新特色的四十年,然而法制意識的薄弱仍然為大問題,每一個司法建設者身處其中都為改變在作出努力,無論是金融法院、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司法解釋的推陳出新、法律法規的完善,還是普法活動、法制節目的增多。戴上了許多「高帽」的律師一行卻陷入了政治邊緣化的情況中,傳統的收費模式不僅為訴訟成本劃定了基本線,將部分維權者拒之門外,也成為律師業發展的桎梏之一。
歷經磨難的「訴訟融資」
訴訟一方當事人因暫時不能完全支付或者無法支付訴訟所需的有關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等訴訟成本費用,第三方公司為其先行墊付,待案件勝訴後,第三方公司再收回其所墊付的款項,並獲取訴訟結果中一定比例的收益。第三方公司往往擁有法律、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士,並且為有一定資金規模的資本公司或貸款公司。
由於最初英美法係為防止濫訴的出現,助訟禁止一度成為訴訟融資這樣的第三方行為不被允許的原因,到1967年(普遍認為訴訟融資的起源)英國「刑法法令」第14節取消了「幫助訴訟」(maintenance)和「包攬訴訟」(champerty)兩種形式,廢除了助訟的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但若被發現資助協議屬於助訟或包攬訴訟之時,資助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英國早期訴訟基金的存在主要於破產案件中,到2005年上訴法院在ArkinvBorchardLinesLtd&Others案件中認定訴訟基金(litigationfunding)是一種合法的訴訟金融的方式,法庭區分了「單純資助人(purefunder)」與「掌控訴訟」,認為隨著第三方對於案件的控制程度增加,在敗訴時他們就應該承擔更高比例的案件費用,而一個「單純資助人」,其承擔的案件費用應以其出資額為限。然而在認定第三方資助行為過程中仍然有不同情形需要去考量,包括資助方的是否煽動等,在2008年的London&Regional(StGeorge』sCourt)LtdvMinistryofDefence案件中,法官提到助訟禁止目的在於維護正當程序(dueprocess)因此判斷助訟行為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而認定的門檻很高,先例表明法院一般不會對此認定。
在2010年,JacksonReviewofCivilLitigationCosts出版,在支持訴訟基金的路上提供了助力。2013年4月1日,JacksonReforms生效,提出了多項對第三方資助有效的改革措施。
澳大利亞在1990年允許對民事訴訟提供第三方融資,最初也主要適用於破產案件,後來逐漸拓展到了商事訴訟、證券欺詐、人身傷害等各方面。第一家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第三方訴訟融資公司——IMFBentham——也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訴訟融資公司之一,業務拓展及紐西蘭、歐洲、南非、加拿大和亞洲等國家。
美國雖然至今尚未取消助訟禁止,但並沒有制止商事訴訟投資公司的發展,始於2009年的Bulford其2017年營業收入達到3.41億美元,對比2016年上升了109%。其中,稅後利潤為2.65億美元,對比2016年上升了130%,利潤率高達77.7%,並於2016年併購了GerchenKeller資本(GKC)。而後者曾步入商事投資活動過程中,以9300萬美元提前投資一家叫做AkinMears的德克薩斯州原告代理律所未來或將代理的集團訴訟案件,其中包括了一項將使用GerchenKeller的資金的大約由15000人因某醫療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而提起的訴訟。
我國的訴訟金融起步相對較晚,相對的原因在於無論是單看(現代化)訴訟或是金融,都與國外有著一段差距,然而訴訟金融卻是拉近兩者距離的領域,其創新意義、操作難度與發展進程方面在各國間產生了聯動,從這一點上來說,這即是我國在訴訟法律以及金融層面的機會。
訴訟融資道阻且長
誠如先前所說,律師行業所處的邊緣化狀態正亟待改變,在這一過程中亦不可莽撞,風險分析與控制是作為律師打好自己招牌的基礎。
在訴訟融資領域依然有幾個問題需要面對,包括但不限於:
1.商事層面:投資者該如何投資?是投資律所、律師還是原告?若為律所是否將改變律所的存在方式?投資律師的方式在我國則更是新穎,投資者如何規避個人不確定性以及涉及的法律風險?外國投資者或涉外案件是否將產生規避國際法或是影響跨國案件的嫌疑?
2.法律層面:三方合同中的損失承擔如何確定?是否將突破我國現行法律,包括實體或程序法;律師在期間涉及的風險代理是否有悖於行業準則?如何認定各方法律關係?操作過程中資金的流動、訴訟的公正性由何方監管?是否將涉嫌洗錢?涉外案件中如何規避利益關係?稅收如何認定?
3.監管層面:在基礎法律關係未定的情況下,監管層的態度也是潛在的風險之一,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為最大的障礙。
除上述所提及的問題之外,市面上也存在其他有識之士所提及的更為專業的思考要點。仍不可否認的是,訴訟融資有望成為律師業的一匹黑馬,解決律師傳統收費模式導致的巨大差額造成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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