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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2樓居民家中玻璃門被風吹倒,傢具損壞腳也被劃傷,損失誰來承擔?

一陣大風吹來,家中玻璃門無故被風吹倒,傢具損壞、家人受傷,究竟誰來承擔責任?

日前,家住普陀區的潘小姐遇到一件煩心事,家裡的裝飾櫃玻璃門好端端的卻突然被風吹開,造成鉸鏈連接處斷裂脫落,玻璃門全碎了。

碎玻璃彈起,不僅電視機屏幕損壞,男主人的腳上也被劃傷,流血不止。

事情發生後,潘小姐找到傢具廠家,要求其給出解決辦法,不料對方給出的方案只是為其傢具進行修理,不願承擔任何責任。對此潘小姐無法接受,投訴到消保委,要求對方賠償。

爭議:雙方對責任認定分歧巨大

在消保委協調過程中,雙方對於責任認定存在很大分歧。

消費者認為傢具存在安全隱患,裝飾櫃的玻璃門沒有安裝鎖具,只是靠磁吸開關,鉸鏈強度也不夠,其遭受的損失包括醫藥費、誤工費、電視機修理費、傢具修理等共計8000餘元,應由廠家予以賠償。

而經營者認為,傢具完全符合質量要求,所生產的同款裝飾櫃,從未發生類似問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傢具存在質量問題,只同意對櫃門予以修復。

消保委:事故屬意外原因

鑒於雙方對於責任認定存在嚴重分歧,如按照常規思路,在無法分清雙方責任的情況下,勢必造成糾紛難以解決。經了解,潘小姐家住高層大樓的32樓,由於樓層較高,風力可能會很大。事實上造成玻璃櫃門掉落的原因是高層穿堂風瞬時風力過大,屬並不能歸咎於雙方的意外原因。

經工作人員與雙方當事人協商溝通,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廠家修復傢具,對玻璃門做適當加固,並補償消費者實際損失2000元。

消保委認為:意外事件是指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是造成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公平責任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

本案中,高層住戶玻璃櫃門被瞬間過強的穿堂風吹落,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此事的發生屬於小概率事件,且作為傢具生產商和使用者都較難預料。因此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符合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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