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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十八、懷忿不舍戒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18)

十八、懷忿不舍戒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

四十三輕戒

十八

懷忿不舍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於他懷忿,相續堅持,生已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為斷彼故生起樂欲,廣說如前。

《瑜伽論記》卷第十(之下):「第四於他懷忿堅持不舍。」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於他懷忿,相續堅持,生已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的時候,「於他懷忿」,菩薩對於對方心裏面忿恨對方,忿恨的心情相續的堅持不斷。「生已不舍」,忿恨心生起來以後,不棄捨,不想要把這一念的瞋心棄捨了,「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韓清凈《披尋記》:「於他懷忿至是染違犯者:於他所作不饒益事,懷念其相,相續堅固意樂現行,持此意樂,不思對治,故彼生已不能棄捨。由是因緣,說染違犯。

「於他所作不饒益」的「事」情,就是對方作一些對於菩薩有傷害的事情。「懷念其相」,菩薩的心一直憶念那個不饒益的相貌。「相續堅固意樂現行」,菩薩憶念那個不饒益的事情,心裏面就恨,這個恨心相續的、堅固的意願現行。「持此意樂不思對治」,他不棄捨這樣怨恨的心,不想要用佛法的方法來對治。「故彼生已不能棄捨」,那他就不能棄捨瞋心了,「由是因緣說染違犯」。

無違犯者:為斷彼故生起樂欲,廣說如前。

「為斷彼故」,菩薩自己反省自己,有了瞋心是不對的,為了斷除恨心,就「生起樂欲」,想要用佛法來對治它。「廣說如前」,像前面說。但是煩惱重,一時的對治不了,那也不算犯。

《菩薩戒本經》:「若菩薩,於他起嫌恨心,執持不舍,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為斷彼故,起欲方便,如前說。

「嫌」是嫌人家之缺點,其中不一定有恨意。「恨」,是必定與對方有過節,發生衝突,如語業上的吵架、身業的打架等,受到對方傷害,動了大瞋恨心,記恨在心,念念不忘,為何銜恨?乃思伺機報復,且要勝過以前所受傷害,有此存心即是銜「恨」。

「若菩薩,於他起嫌恨心執持不舍」,菩薩對於別的人,生起了嫌恨心。這可以包括兩種情形:一、對方觸惱他,二、或者是對方沒有觸惱菩薩,菩薩見了他就是不高興。本來菩薩心裏面有了恨,馬上就應該反省自己,要對治的。而這位菩薩「執持不舍」,執著恨心不放棄,繼續不斷的不高興這個人,「是名為犯」,這就是犯了。「眾多犯」中「是犯染污起」。此戒只有染污起,無非染污起,因嫌恨心罪過較重。

「不犯者為斷彼故起欲方便,如前說」,或者是「為斷彼故」,時時想辦法要對治,為斷自己的恨,而修止觀來調伏,但這煩惱特彆強,一時還沒有調伏好,並非不想對治,如此亦不違犯。此須有心對治,且是真正下功夫在對治,一下子對治不了才不犯。無開緣,若完全不對治,則是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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