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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眾多中小銀行人再就業!跨區設機構遭重拳整治,後台也被波及,京滬一批機構將被撤銷

元旦假期前一日,銀保監會祭出了重磅「利器」。這對中小銀行從業者來說,是個關乎個人職業前途的大事。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經營行為,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數千家城商行、農商行、民營銀行等中小銀行及其員工來說,將會帶來重大改變。

所謂異地非持牌機構,是指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擁有固定營業場所或配備專門人員,實質開展經營性業務或為相關業務提供後台服務的機構。

先看《指導意見》提出的核心要點:

1、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按照是否實質性開展經營活動,《指導意見》將異地非持牌機構劃分為異地經營性非持牌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機構」)與異地非經營性非持牌機構(以下簡稱「非經營性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以後對於不論是對經營性機構還是非經營性機構來說,都不能在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除對部分特殊情況豁免外)。除經銀保監會批准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設立異地管理總部。

2、對於存量不合規的異地非持牌機構,《指導意見》設置了一年的整改過渡期,對於存量經營性機構在未整改到位前,應當確保業務規模與從業人員只減不增,並做好員工安置等工作。對於一年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後延。

3、有銀行分析人士指出,《指導意見》出台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中小銀行專註主業、回歸本源,避免盲目擴張。《指導意見》也強調,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堅守市場定位,深耕當地市場,為「三農」與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在結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罕見提出的「推動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業務逐步回歸本源」,預計明年監管政策的一大重點領域就是針對區域性中小銀行的業務加強規範,強化其服務小微、「三農」的業務主體。

市場亂象整治延續 統一監管標準

近年來,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異地非持牌經營情形,給銀行內部管理與金融監管帶來一定困難與挑戰。因此,早在《指導意見》出台之前,一些地區的原銀監局就以整治市場亂象的名義,對部分銀行設立異地非持牌機構行為進行過整改,如此前有消息稱上海地區一些銀行的同業中心應監管部門要求撤銷等。

此前城商行、農商行等區域性銀行設立異地非持牌機構比較普遍。如在金融強監管之前,銀行之間的同業業務繁盛,但城商行、農商行受限於只能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為了能夠突破地域限制,不少區域性銀行都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設立同業中心等經營性機構。此外,由於一線城市金融、IT人才聚集,不少中小銀行也將軟體開發、研究部門設立在大城市。

此前監管部門對於設立異地非持牌機構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風向從2017年開始轉變。

2017年,原銀監會印發《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5號),將「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網點」作為市場亂象的相關表現形式進行整治。

2018年,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銀監發〔2018〕4號),持續將「未經審批設立機構並展業」納入違法違規範疇進行整治。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銀行業異地無序展業問題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過程中也存在各地區做法不一、監管標準不同等問題,亟需制定統一的規範要求和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正式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分類施策 業內反映對非經營性機構要求過嚴

《指導意見》對銀行設立異地非持牌機構最大的特點就是分類施策。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異地非持牌機構分為經營性機構與非經營性機構,分別提出針對性規範要求。

經營性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且實質從事業務經營、產品營銷、市場拓展、項目調查、風險評估等相關經營活動的事業部及其分部、業務部、管理部、代表處、辦事處、業務中心、經營團隊等。

非經營性機構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的不開展經營活動,僅為相關業務提供後台服務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的區域審批中心、審計中心、災備中心、軟體開發中心、賬務處理中心等。

《指導意見》強調銀行開展各類經營活動,必須持有金融許可證。究竟如何分類施策?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具體來說:

1、對於經營性機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許可程序申領專營機構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對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將其併入當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規定除經銀保監會批准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當地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也就是說,銀行不得在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經營性機構。這也就意味著,此前不少在北上廣深設立經營性機構的區域性銀行,都面臨著要撤銷現有機構的監管要求。

2、對於境內非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至少提前2個月向法人監管機構及擬設立非經營性機構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並定期向法人監管機構報告境內非經營性機構相關情況。

更為重要的是,除對部分特殊情況豁免外,不得在境內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非經營性機構,不得在異地集中設立多個非經營性機構。嚴禁以非經營性機構之名,實質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這同樣意味著,此前在無分支機構地區設立非經營機構的銀行,也面臨著撤銷機構的監管要求。

「《指導意見》對非經營性機構的要求比預期要嚴,這對不少中小銀行來說,都要面臨著部門撤銷、人員撤回的改變。我們內部已經在制定搬回總部的計划了。」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城商行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說。

據券商中國記者了解,不少城商行、農商行,甚至是民營銀行在一線城市都設有業務團隊和後台部門,人員配置從幾十人到一百人左右不等,業務團隊的人員基本都是本行員工,後台部門很多則以外包形式存在,後者不受《指導意見》限制,但業務團隊都面臨著要被撤銷的「命運」。

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對銀行設立異地非持牌機構進行整頓規範確有必要,這是整治市場亂象、防範金融風險的措施之一。從方式上看,強調不搞「一刀切」,設置過渡期,有助於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但是,《指導意見》對異地非經營性機構的限制還是過於嚴格,中小銀行在大城市設立異地IT開發、研究機構等部門比較普遍,這也是因為大城市人才聚集,銀行容易找到自己需要的人才,但如果連這種非經營性機構的異地設置也不允許,要求還是太嚴格了。

「非經營性機構的風險其實並不大,只要保證它不實質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加強人員管理就可以,沒有必要對其在異地設立機構要求過嚴。」董希淼說。

另一中小銀行高管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該行只在北京設有科技研發團隊,按《指導意見》要求,團隊可能就要撤回總部,但這些科研人員可能不會願意回到三四線城市工作。「畢竟很多人都在北京安了家,再回小城市工作談何容易」。

未整改到位前業務規模與從業人員只減不增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機構差異,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範不搞「一刀切」,給予充分的過渡期,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有計劃、分步驟整改。

《指導意見》於2018年12月29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生效,並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過渡期。

根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於本意見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方案報法人監管機構,經同意後於過渡期內完成整改;對於一年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後延。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指導意見》允許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在過渡期內有計劃整改,新設異地機構嚴格履行行政審批程序或報告義務。

過渡期內,對於存量經營性機構申請持牌的,在2018年與2019年年度機構發展規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法人監管機構提交批量持牌申請。法人監管機構應當在充分徵求所在地監管機構意見後確定可申請持牌的機構名單,並發送所在地監管機構,按照相關行政許可規定辦理籌建或開業等准入程序。

《指導意見》強調,對於存量經營性機構併入當地分支行或予以撤銷的,在未整改到位前,應當確保業務規模與從業人員只減不增,並做好員工安置等工作,積極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這樣一來,北京金融街、上海陸家嘴的寫字樓租金可能都會下調,飯店可能也不會那麼火爆了。」上述城商行人士調侃道。

來源:券商中國(ID:quan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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