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艾滋病人起訴:誰來保護醫者的「告知權
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HIV隱私侵權案」。提起訴訟的謝鵬認為,體檢醫院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公司和兩級疾控中心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的隱私信息。(12月28日澎湃新聞)
現階段艾滋病還未找到有效的治療手段,加之其傳染性和隱蔽性,大眾如今還是「談艾色變」,一旦被公開,艾滋病人難免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艾滋病人的隱私權需要保護,我國在保護艾滋病人隱私權方面也進行了相關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43條規定了醫務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將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信息公開。
但對於醫生來說,面對是否告知的情況,他們經常面臨著病人隱私權與他人生命健康權之間兩難的判斷。公開艾滋病人的信息可能會因侵犯隱私權被告上法院,但如果不公開同樣也可能會被起訴。2016年,一位丈夫發現:妻子在婚前就被婚檢醫療機構告知患有艾滋病,但是妻子拒絕公開,醫療機構也就默不作聲。當丈夫意外發現後,起訴婚檢醫療機構,法院判決如下:①上述婚姻為無效婚姻;②婚檢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條判決很好理解,主要是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對於艾滋病患者義務的規定:即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其患病的信息告訴其性伴侶。妻子隱瞞了病情,還在知道疾病傳染風險的情況下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將男方置於被感染的風險之中,鑒於女方的違法行為,兩人的婚姻無效。
那麼保護了患者隱私權的醫院為什麼要被處罰呢?法院給出的解釋如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而在《傳染病防治法》中艾滋病為指定傳染病。本案中婚檢醫院沒有提出恰當的「醫學意見」。
恰當的「醫學意見」的定義非常的模糊,恰當的範圍和程度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晰的標準,公開會被指責侵犯了患者隱私權,不公開又被斥責沒有提出恰當的「醫學意見」,此事兩難全,醫院很容易變成兩方不討好。一般來說,為了保護患者的隱私,同時本著人文關懷的精神,醫生們一般會建議艾滋病患者主動將病情告知性伴侶,而不是醫療機構主動去告知,但是當患者選擇隱瞞,一旦出現問題,醫院也要承擔責任。這還如何讓這些「白衣天使」安心的投身醫療事業呢?
「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是調節社會衝突的原則,但是這個選擇應該由法律來做具體的規定,而不是每次都讓醫生來抉擇。艾滋病人的隱私權需要保護,醫療機構的「告知權」同樣也需要保護!
※收黑錢只開除輔警?別讓標語只掛牆上
※透明評審,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TAG:今日科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