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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億礦權案丟卷」事件焦點:一份無法執行的判決

據媒體報道,陝西 " 千億礦權案 " 案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丟失,此事後經社交媒體披露,引發輿論持續關注。最高法院發布通報稱,已經啟動調查程序,歡迎相關知情人提供線索。如發現該院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問題,將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1 月 1 日,該案當事人趙發琦向第一財經 1 ℃記者表示,距離最高法院判決他勝訴已經一年多,他也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未取得任何進展。1 ℃記者獲悉,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實際情況是,被要求履行的合同無法執行。

1 ℃記者另經多個權威渠道證實,網路視頻中出現的介紹上述案件審判情況的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確系該案曾經的承辦人之一,但他最終並非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終審判決的合議庭成員。

一份不可執行的判決

這起案件的一方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 凱奇萊公司 "),趙發琦現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另一方為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 " 西勘院 ")。

趙發琦告訴 1 ℃記者,2017 年 12 月末,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後,他首先致函西勘院,要求其按照判決執行,但對方沒有執行。趙發琦隨即向陝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獲得立案。直到目前,案件執行仍然沒有進展。

趙發琦在一次媒體訪談中提及,2018 年 3 月 5 日,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沈丹丹起草一份文件,主要內容為此案的終審判決無可執行內容,建議陝西高院不要強制執行,由雙方通過調解來解決。時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報有關領導後,再由最高法院執行局通知了陝西高院。

此案二審判決書顯示,案件合議庭成員包括沈丹丹。

這也就意味著,由最高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最高法院自己卻認為判決實際無可執行內容,不能執行。趙發琦對 1 ℃記者表示,陝西高院已經通知他,對該案終止執行。

按照趙發琦與西勘院簽訂的合同,趙發琦需要履行的是支付義務,即合同簽訂後按期向西勘院支付約定的費用。案件判決書顯示,趙發琦在簽約後,已經向西勘院支付了約定的費用。西勘院應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約定,西勘院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按協議及時支付應付的款項;負責地質項目的設計編寫、野外施工、成果報告的編寫;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詳查和精查工作任務;負責辦理該勘查區探礦權的維護、變更、轉讓、延續等有關手續的辦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西勘院執行法院判決,就需要履行前述四項義務。但,這四項工作要麼已經完成,要麼屬於無法實際執行。

事件溯源

該案從 2006 年開始至今,已有 12 個年頭。這到底是一起什麼樣的案件?

事情需要從 2003 年的陝西榆林講起。

榆林煤炭資源豐富。2003 年,當時國內煤炭行業復甦,煤炭價格飛速上漲,包括榆林在內的全國多個煤炭產區開始煤炭大開發。

2003 年 8 月 25 日,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了《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這一合同確定的勘查項目為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煤炭資源詳查及精查。勘查面積為 279.24 平方公里。雙方協商確定的探礦權價款為 1500 萬元,其中凱奇萊公司需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費用 1200 萬元,西勘院同意凱奇萊公司擁有該普查項目勘查成果 80% 的權益。協議生效後,該勘查區無論是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按照 2:8 比例分享。

合同第十一條則約定,對於勘查成果,西勘院、凱奇萊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佔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轉讓給凱奇萊後,由後者獨自開發。這一條款意味著合同除了合作勘查的問題,還涉及探礦權轉讓。1 ℃記者了解到,在雙方合作中,最終也沒有新成立公司。

2003 年 10 月 22 日,陝西省政府第 21 次常務會議形成一份會議紀要(下稱 "21 號文 ")。21 號文決定,對由該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做出決策。

西勘院是一家陝西省屬事業單位,隸屬於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對照 21 號文的要求,西勘院即屬於代表陝西省政府持有煤田探礦權。按照當時的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各種形式的礦業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是一份合作勘查合同。與探礦權轉讓不同的是,國土資源部並未要求合作勘查也須經過審批。《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對合作勘查的要求是: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採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後,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1 號文引發了雙方合作上的矛盾,合同雖然簽訂,但問題接踵而至,最終導致長達 12 年的馬拉松式的漫長訴訟。

關鍵的 65 號文件

1 ℃記者掌握的一份陝西省政府文件提到,2004 年 3 月,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將簽訂的合同報送至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合作勘查備案。陝西省國土廳根據合作勘查備案報件要求,以及陝西省關於陝北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必須符合 " 三個轉化 " 的規定(即煤向電力轉化、煤電向載能工業品轉化、煤氣油鹽向化工產品轉化),要求探礦權人提供相關報備文件。因雙方提交的報備文件不齊,因此不予受理。這一情況導致雙方在 2005 年 3 月產生糾紛。2005 年 6 月,西勘院獨自完成該勘查區的詳查工作。

2005 年 3 月,凱奇萊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西勘院轉賬 1200 萬元,但被拒收。2005 年 5 月,凱奇萊公司又轉賬 900 萬元,西勘院接收了這筆轉賬,並開具 " 橫山波羅 - 紅石橋煤炭勘查收據 "。西勘院雖然接收了凱奇萊公司的付款,但合作仍然不能順利進行。趙發琦向陝西省各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2005 年 11 月 8 日,陝西省國土廳就此事出具陝國土資辦發【2005】65 號文件(下稱 "65 號文 ")。65 號文在協調處理意見中寫道:經該廳相關處室多次召集雙方代表進行調解,終於形成相關意見。其中第一條即為雙方同意繼續以 2003 年 8 月 25 日的合同進行合作勘查。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西勘院。

對於 65 號文的理解,凱奇萊公司、西勘院有著截然不同的觀點。凱奇萊一方認為,該文件實際上形成了作為主管部門的陝西省國土廳對雙方合同的備案和探礦權轉讓的批准。而西勘院一方則認為,65 號文只是表明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協調,在進行協調後,把雙方意見寫進去,並不代表政府的審批意見。1 ℃記者得到的一份陝西省國土廳的情況說明則顯示,陝西省國土廳對於 65 號文的認識與西勘院一致,即 65 號文只是對 " 雙方意見的表述 ",不是該廳對『合作勘查』『探礦權轉讓』的審查或審批意見 "。

65 號文件的出台,並未解決雙方的爭議。

2006 年 5 月,凱奇萊公司將西勘院訴至陝西省高院。凱奇萊公司的主要訴訟請求包括:要求判令西勘院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引起的經濟損失 3000 萬元、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

2006 年 10 月,陝西高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公司勝訴。一審判決最關鍵的兩項內容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繼續履行;西勘院將探礦權轉至凱奇萊公司名下。一審判決判令凱奇萊公司勝訴的依據包括 65 號文。判決書提到,65 號文證明雙方依法將合同報備,並願意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雙方進行合作詳查、精查並不設立合作或合資法人,因此,該合同不屬於須批准的合同。其他政府文件可以證實雙方已將合同報備。

九年審理一波三折

一審後不久,西勘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三年後的 2009 年 11 月,最高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陝西高院重審。

在二審期間的 2008 年 5 月,陝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發出《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下稱 " 情況報告 "),情況報告提出,如果維持陝西高院的一審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其中包括出現 " 效仿 " 效應,對已形成的煤礦開發正常秩序造成混亂,造成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不利於陝西省對煤炭資源 " 三個轉化 " 原則的落實,將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這份報告最終為外界所知曉,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當時的報道質疑陝西省政府的這一報告是在 " 干預司法 "。

1 ℃記者注意到,情況報告出現於最高法的二審裁定作出之前。該報告在一開始即提出,是按照最高法民二庭與陝西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時的要求,將有關情況和陝西省意見進行報告。1 ℃記者獲得的另一份內部文件則稱,2008 年 4 月,案件二審期間,最高法院民二庭邀請陝西省政府領導和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座談此案。座談會上,民二庭要求會後以書面形式說明有關情況和意見。5 月 4 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院發函說明情況和意見。

2011 年 3 月,陝西高院再次作出判決,在雙方均沒有補充新證據的情況下,對案件作出了與一審判決完全相反的新判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的合同無效、西勘院無須將探礦權轉到凱奇萊公司名下,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只需將此前收取的 910 萬元計算同期利息後返還凱奇萊公司。凱奇萊公司很快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在陝西高院一審重審期間,陝西省紀委介入。之後,包括陝西省國土廳一名副廳長、簽訂合同時的西勘院院長、副院長在內的 10 多名官員受到處分。作為凱奇萊公司曾經打贏官司最重要依據的 65 號文被撤銷。

凱奇萊公司第二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整個審理過程持續了 7 年多。2013 年 11 月,最高法院曾作出裁定稱,根據凱奇萊公司的申請,因 65 號文對於認定本案主要事實、確定合作勘查合同效力具有關聯性,需要結合國土資源部的行政複議結果依法認定。因此裁定中止審理。1 ℃記者在這份裁定上看到,作出這一裁定的三名合議庭成員包括王林清。

2015 年 10 月,根據凱奇萊公司的申請,案件恢複審理。兩年後的 2017 年 12 月末,最高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這份終審判決確認,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的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對於凱奇萊公司要求西勘院將探礦權轉讓的訴訟請求,終審判決不予支持。在終審判決中,三名合議庭成員中的前兩名未變化,王林清的名字沒有出現,變為沈丹丹。

2018 年 12 月 29 日晚,網路上出現一段視頻,一名自稱最高法法官王林清的男子介紹了他作為承辦人之一,參與千億礦權案審理期間,出現了案卷丟失情況的全過程。

也正是在這份備受關注的終審判決之前,發生了被媒體報道的案卷丟失事件。

趙發琦告訴 1 ℃記者,終審判決目前已經是一紙空文,無法繼續執行。他早已將案件的相關司法文書、證據材料上傳到凱奇萊公司網站," 這些資料對所有想討論案件的公眾開放,歡迎隨時登錄查看 "。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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