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二十六、棄大向小戒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26)
二十六、棄大向小戒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
四十三輕戒
二十六
棄大向小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瑜伽論記》卷第十(之下):「第二學大未精舍大學小。基云:何故不雲若於菩薩藏已精粹究方學聲聞藏非是違犯也。答曰:以菩薩但有日分三時學,未有於菩薩已精碎究舍大學小義。故於次下戒時總開無犯。日分三時,上分修佛語,一分學外論,即小乘與外論俱,下開中義等也。」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舍菩薩藏」,就是不學習大乘佛教。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於菩薩藏未精研究」,發了無上菩提心,受了菩薩戒的大乘學者,「於菩薩藏」,於大乘佛法「未精研究」,未能深入的學習,「於菩薩藏一切棄捨」,這個時候,他對於大乘佛法完全棄捨了,「於聲聞藏一向修學」,專心的去修學小乘佛法,「是名有犯」,這樣就是犯了這條菩薩戒了,「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犯是犯,不是染污的違犯,這就是輕微了。
韓清凈《披尋記》:「於菩薩藏未精研究等者:謂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余諸分,有聲聞藏。如力種性品說(陵本三十八卷八頁)。」
「於菩薩藏未精研究等者:謂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方廣」是十二分之一分,「唯菩薩藏」,「方廣」是指菩薩藏說的,「所余諸分,有聲聞藏。如力種性品說(陵本三十八卷八頁)」。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八:「當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余諸分,有聲聞藏。」
大乘佛教學者對於小乘佛法承認是佛說。大乘佛教學者也學習小乘佛法,深入的會通達無礙的,大乘佛教裡邊包含著小乘佛教的。
第二十四毀聲聞法戒,《菩薩戒本經》:若菩薩,如是見,如是說言:「菩薩不應聽聲聞經法,不應受,不應學。菩薩何用聲聞法為?」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何以故?菩薩尚聽外道異論,況復佛語?不犯者:專學菩薩藏,未能周及。
第二十五背大向小戒,《菩薩戒本經》:若菩薩,於菩薩藏,不作方便,棄捨不學,一向修習聲聞經法,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非染污起。
北天目蕅益沙門智旭箋《菩薩戒本經箋要》:是前戒毀聲聞法,則大小俱失,故犯屬染污。此戒棄大習小,則小為大階,故犯非染污。觀此二戒,則後世之自負大乘。不甘小節者,深違慈尊之訓明矣。」
第二十四戒(第二十四毀聲聞法戒)毀聲聞法,則大小乘皆失。因毀謗聲聞法則毀滅大乘之基礎,何來大乘?等於將大小乘皆毀,故罪過較重,屬染污犯。第二十五戒(第二十五背大向小戒)是棄大乘法不學,只學小乘,是「棄大習小」。「小為大階」,先學小乘並無多大錯誤,只是未學大乘,未能兩者同時進修,故罪過較輕,屬非染污犯。
第二十四戒是要大眾不要學小乘,第二十五戒是只修小乘而棄大乘,兩者都錯誤,不過二十四戒之錯誤更大。不要毀謗聲閑法,因三乘佛法皆須恭敬修學,若破壞聲聞法,大乘佛法也將遭到破壞。有些人修學大乘佛法,就貢高我慢,自以為是大乘菩薩,修大乖法者,不像修小乘者那麼執著。此為大錯。若未超出三界,煩惱未斷,皆有執著。修聲聞法,首先要破除人我執,然後修大乘佛法,再進一步破除法我執。「我是修大乘者,小必執著那些小乘」,這樣的說法完全是違背佛菩薩的教誨的。
學習大乘不學小乘(第二十四毀聲聞法戒)是犯染污起。第二十五背大向小戒是專學習小乘,不學大乘是犯的輕垢罪。這可見大乘佛教對小乘佛教的尊重了。
這上面的意思,若是一個發無上菩提心的菩薩,沒有學大乘佛法,專心地去學習小乘佛法,也是犯,但是輕垢罪,不是重垢罪,有這個意味。若是主張不要學習小乘,只是學習大乘,那就是重垢罪。這樣的意思,大乘是非要學不可,小乘也要學,有先後的不同,這樣不算犯戒。大乘佛法若是不學,若只是學習小乘佛法,也是犯,但是輕微。
如果專學小乘,努力學四念處,可以了生死得涅盤,如果專學大乘不學小乘,要是自己不努力修四念處,他的煩惱無法對治,就流轉生死,行菩薩道可能失敗了。這樣來說,就不如學小乘而勝過學大乘而失敗的。其次,如果學小乘,要是得了初果至四果,將來入了無餘涅盤,將來遇見佛講大乘佛法,他還是會做菩薩的,那麼受流轉生死的苦就少了。假設學大乘,煩惱沒斷,流轉生死的苦就更多了,這樣說小乘勝過大乘,可是如果學大乘能努力修習斷煩惱,那當然是最殊勝的,而不是不如學小乘了。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十、味邪命法戒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九、與聲聞不共學戒、於麁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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